病情告知制度(2020年8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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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

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

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发布时间:2020-05-24艾滋病现在仍是我们人类医学上的一大难题,做好预防和控制是关键,那你是否对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有所了解呢?下面宝岛优品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艾滋病疫情的通报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范文一我市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连续5年来,我市均有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病例报告,学校艾滋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近日,市卫计局下发通知,决定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

上报疫情将明确职业分布据介绍,近年来,东莞学校艾滋病疫情呈现上升趋势,5年来每年均有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病例报告,传播途径以男男同性性传播为主。

学校艾滋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为此,市卫计局联合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的艾滋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各镇街(园区)将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制度,疫情通报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通报个案信息。

市疾控中心将根据疫情情况,每半年向市卫计局报告全市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同时向疫情所在的镇街(园区)疾控中心通报疫情情况。

镇街(园区)疾控制中心接报后,将尽快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疫情所在的学校通报学生艾滋病疫情。

在艾滋病疫情上报时,各部门应明确1524岁年龄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职业分布,职业为学生的还应明确其所在的学校等相关信息。

初中学段需落实专题教育根据要求,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高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时间。

为加强对学校艾滋病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我市成立学校艾滋病病防控专家指导组,为学校提供政策宣讲,健康教育、防治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学校艾滋病病防控督查等工作。

医疗核心制度(2020年版)

医疗核心制度(2020年版)

信宜怀乡镇中心卫生院(信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2020年版)目录序号制度名称页码01首诊负责制2 02三级查房制度6 03会诊制度9 04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1 0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13 0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6 07术前讨论制度17 0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9 09查对制度20 10手术安全核查制度22 11手术分级管理制度24 12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28 13危急值报告制度32 14临床用血审核制度35 15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37 16病历书写规范42 17分级护理制度51 18病历管理制度54 19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56题目首诊负责制修改后发布日期:2020.01.15版次: 2.0页数:1/4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病人的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直至有医师接替的制度。

一门、急诊首诊负责制1医务人员必须做到“谁首诊、谁负责”。

2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

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或收住入院的病人,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

3首诊医师经诊查患者后,如判断患者病情属他科疾患的,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热情耐心介绍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

4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疾病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相关检查后,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

诊断仍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5门诊首诊医师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就地建立静脉通道、吸氧及心肺复苏、简易止血包扎等),同时通知急诊科的医生、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急诊科电话:8628433),必要时邀请有关专科医师会诊、协同抢救,病情允许时将病人转到相应专科治疗。

抢救完毕后,首诊医师立即完成门诊病历及本科抢救记录。

乡村医生培训试题及答案(医德医风、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

乡村医生培训试题及答案(医德医风、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

一,医德医风、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及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标红的为正确答案)A、问诊B、望、触叩、听C、常规检查D、必要检查E、影像学检查A、药物处方B、运动处方C、营养处方D、心理处方E、养生处方A、生活方式B、环境因素C、生物学因素D、医疗卫生E、社会因素A、问诊B、望、叩、听C、常规检查D、必要检查E、影像学检查A、促进健康,预防疾病B、努力推动基本医疗服务公平可及C、时时考虑患者利益,一切为了人民健康D、对患者的同情心E、对患者的责任心A、心理社会因素存在,与其患者的躯体症状有明确的时间关系B、躯体症状有明确的器质性病理改变C、存在已知的病理生理变化D、病情的加剧与缓解与情绪因素密切相关E、不排除神经症和精神病A、1889年B、1880年C、1990年D、1899年E、1992年A、患者对病情认知不到位B、医疗费较高或对生活、工作有影响C、患者文化水平决定D、不良反应不能承受E、以上都是A、0.5~1.2mB、1.2~2.0mC、2.0~3.0mD、小于0.5mE、大于3mA、以病人为本的精神B、以医生为本的精神C、和谐医患关系D、以医护为本的精神E、以护士为本的精神A、体现出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有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与信任B、表现出自己的专家范儿C、表现出自己的职业范儿D、表现出自己的魅力E、体现出自己对沟通技巧的熟练掌握A、患者咳嗽时轻拍患者的背部B、给患者一个微笑C、详实地对患者解释说明疾病基本信息D、通过语音语调和轻重音的调整,表达自己想要说明的问题实质E、通过自己的身体语言去影响患者的心态A、事件冲突B、性别冲突C、关系冲突D、价值观冲突E、结构性的冲突A、倾听与共情B、管理好自己的情绪C、努力消解对方愤怒等消极情绪D、针锋相对,责怪患者E、设身处地,推己及人A、强调是家长自己首先错误地领孩子进诊室的B、强调疫苗接种的地点太嘈杂,是噪音影响了自己的判断C、真诚道歉,承认自己有一部分责任D、强调疫苗接种与疾病治疗的不同,错误接种没有太大的危害E、积极沟通,真诚道歉,嘱咐患儿家长密切观察疫苗反映,并承担自己的责任A、2022年1月1日B、2022年3月1日C、2022年5月1日D、2022年6月1日E、2022年7月1日A、保障医师合法权益B、规范医师执业行为C、加强医师队伍建设D、提高人民健康意识E、推进健康中国建设A、6月26日B、3月30日C、8月19日D、5月20日E、9月19日A、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B、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C、专业践能力、工作业绩和科研能力D、职业道德、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E、专业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中国健康教育中心C、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D、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E、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A、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B、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两年C、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一年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三年的E、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A、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B、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C、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D、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协议内容应包括相关待遇、服务年限等内容E、医疗机构违反协议内容的,不承担违约责任A、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B、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C、医师在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须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D、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无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E、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A、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B、医疗机构应要求所有手术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C、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D、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E、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B、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C、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卫生技术人员考试D、本科业考试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E、结业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A、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B、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C、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五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D、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E、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B、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C、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D、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E、以上都是A、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的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B、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告知工作,维护医患关系,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第三条医疗告知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告知患者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信息的行为。

医疗告知应当及时、准确、充分、真实。

第四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遵循医疗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充分知情,保护患者隐私,防止医疗风险。

第五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方式和措施,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告知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医疗告知工作的持续、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医疗告知义务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准确、充分、真实地告知有关诊疗情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医疗告知方式和措施,确保患者充分知情。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注重沟通技巧和语言表达,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难以理解的语言。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听取患者和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答疑问,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告知内容不被他人听取和泄露。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告知。

第三章医疗告知程序第十三条患者来院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评估,并了解患者的主诉和病史。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明确医疗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明确后,向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告知,包括病情名称、病因、症状、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制定治疗方案后,向患者进行治疗告知,包括治疗目的、方法、药物副作用等内容。

病历质量管理与书写规范

病历质量管理与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0 2
主要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
0
医发〔2013〕31 号)
3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 10 号)
0 4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0
(国卫医发〔2018〕8 号)
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0
国国务院令第 701 号)
1.6.1.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医务人员
修改电子病历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
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11
五 病历书写
1.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1.6.2.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在旁边空白处由修改人签名、注明修改时间(例:头痛三小时天张月2021年 9 月1 日 15:30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1.6.3.病历中各种文书表格一定要按照其内容要求逐项完成,不可以空项,不适用的 项目用“-”表示。对漏填写的项目,应于患者在院期间据实补充填写,并在旁边空 白处签全名及补充时间(例:张月2020 年8月15日 9:00 补)。 1.7.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例:咳 嗽、咳痰2周,发热3小时)不规范书写:半年、两周、六个月,三小时等。 病历书 写需记录真实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例:2019年8月1日15:30),电子病历由系 统来记录病历书写时间。 1.8.电子病历书写过程中,病历信息严禁过度复制、粘帖。上级医生及质控员检查病 历时应对复制内容仔细检查修订,严格监督。

2020年麻醉科麻醉恢复室制度大全

2020年麻醉科麻醉恢复室制度大全

2020年麻醉科麻醉恢复室制度大全目录一、麻醉恢复室(PACU)管理制度二、麻醉恢复室工作制度三、麻醉恢复室(PACU)医师职责四、麻醉恢复室(PACU)护士职责五、麻醉恢复室(PACU)交接流程六、麻醉恢复室(PACU)标准七、Steward苏醒评分八、动脉血气采集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九、毒麻药管理制度十、术后访视制度十一、麻醉护士工作职责XXX2020年7月修订麻醉恢复室(PACU)管理制度1、麻醉后恢复室是麻醉科实施全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2、麻醉科主任负责PACU的组织领导工作,中级以上麻醉医师主管,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师及护士从事PACU病人的监测和护理。

3、全麻病人、硬膜外麻醉平面在T5以上及病情不稳定的病人,由施行麻醉的医师护送至PACU继续观察。

4、施行麻醉医师应向XXX医师、护士交接班。

5、PACU护士须常规检查药品、器械用具,要求药品齐全,器械功能完好。

6、病人进入恢复室后,PACU医师和护士应即刻观察和施行各项监测并记录。

病人发生变化或不稳定,须及时处理并记录。

如有他科情况,即请有关医师会诊、处理。

7、严格掌握病人回病房标准,护送病人返回病房进行床头交班。

8、病情危重或特殊病例则直接进入ICU。

9、患者收入或转出麻醉恢复室,均应由XXX医师决定,护士协助医师负责病情监测与诊治。

XXX2020年7月订正麻醉恢复室工作制度1、早班检查和核对急救药品、物品、监测设备、呼吸机、氧气及吸引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

2、了解当日手术麻醉情况,提前10分钟做好患者入室准备,呼吸机和监护仪处于待机状态。

3、做好与手术间巡回护士的交接并签字。

1)一般物品的交接:病历、患者衣服、影像摄片、标本(培养液)、义齿及贵重物品的交接。

2)各种管路的交接:查看患者留置针、尿管、胃管、引流管是否有脱出的现象,若有脱出及时处理。

对于胸管,进入恢复室后应开放,胸瓶应低于切口以下,检查胸瓶内水注是否波动,在送患者时应将胸管夹闭。

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2020年

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病历书写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进一步完善医院病历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了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

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及医院管理制度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第二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

第三条住院病历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

三级质控≥85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84≦分至≧76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例。

第四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条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第六条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要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及时书写。

第七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并完成审核签字。

第八条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九条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入、转出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常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汇编(下)答案

1、《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编在(E )A、第一编B、第二编C、第三编D、第五编E、第七编2、《民法典》于(D )起施行A、2020年5月28日B、2020年6月1日C、2020年10月1日D、2021年1月1日E、2021年3月1日3、《民法典》属于( B)A、宪法B、基本法律C、普通法律D、行政法规E、地方法规、规章4、下列属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是EA、诊疗行为违法B、受害人存在损害C、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D、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E、以上都是5、患者是中年人,临床告知首选其(A )A、配偶B、子女C、父母D、陪护人员E、直系亲属1、《民法典》有关医疗损害的内容共(B )A、10条B、11条C、19条D、20条E、30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A )承担侵权责任A、用人单位B、保险机构C、投资方D、工作人员E、其他3、民法典共( D)A、五编,1231条B、六编,1231条C、六编,1340条D、七编,1260条E、七编,1340条4、民法典实施之日,此前的哪些法律废止?(E )A、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B、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C、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D、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E、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5、《民法典》中规定了五项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在( D )A、第182条第2款B、183条C、第1190条第1款D、第1192条第2款E、第1254条第1款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途径解决不包括( E)A、双方自愿协商B、申请人民调解C、申请行政调解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以上都是2、患者依据法典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C )A、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及就医证明B、详细的就医过程及费用清单C、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D、医疗损害鉴定结果E、医疗机构就诊记录、医疗损害结果鉴定3、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叙述有误的是(D )A、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C、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D、或者经由医学相关专业的副高级级别以上的医务人员进行鉴定E、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4、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 E),表述诊疗行为或医疗产品等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A、全部原因、主要原因B、主要原因、次要原因C、全部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D、全部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E、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5、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E)制定A、国务院卫生部门B、司法行政部门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直辖的区(县)医学会E、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1、电子病历是指(E )A、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B、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C、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D、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E、以上都是2、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B)A、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病人病情汇报与交接制度

病人病情汇报与交接制度1. 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部病人病情汇报与交接的工作流程,提高病人安全性,确保病人的连续关怀与医疗服务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管理负责人、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

3. 汇报与交接内容3.1 每天早晨与晚间,值班护士长负责进行病人病情汇报与交接。

3.2 汇报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点:•病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重要诊断:确诊疾病或病情;•治疗方案:当前医疗计划、药物使用、手术计划等;•治疗进展:病情演化、治疗效果评估等;•特殊注意事项:过敏史、疼痛管理、护理重点等;•防备措施:感染掌控、跌倒防备、呼吸道护理等。

3.3 具体病人病情细节、个人隐私等应保持严格保密,只在必需时供应给相关医护人员。

3.4 汇报中如发现病人不良反应、医疗错误、医护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上报。

3.5 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接班人员进行认真说明,确保信息传递完整、准确。

4. 汇报与交接方式4.1 汇报与交接可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口头沟通:面对面进行汇报与交接,确保信息准确传递;•书面记录:汇报内容可书写并留存在交接班处,供接班人员查阅。

4.2 汇报时需明确表达,语言简洁明白,避开模糊或有歧义的表达。

5. 汇报交接时间5.1 每日早间汇报交接时间为上午7点30分,晚间汇报交接时间为下午7点30分。

5.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交接时间的,应提前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及时通知接班人员。

6. 汇报交接记录6.1 全部汇报交接记录应认真、准确地记录病人病情、医嘱执行情况等紧要信息。

6.2 交接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日期与时间;•病人基本信息;•汇报内容;•书面记录的签名与盖章;•口头沟通的签名。

6.3 交接记录应按规定保管时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供应作为医患纠纷的证据。

7. 交接班注意事项7.1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认真倾听并提出问题,确保对病人当前病情有准确的理解。

最新修改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2)三级查房制度(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查对制度(10)病历管理制度(11)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2)分级护理制度(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14)危(wei)险值报告制度(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者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问询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者有关科室医师会诊;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晰,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者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者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者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者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 , 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报医务科允许,并请示业务副院长批准允许后方可转院。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殊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

六、凡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医疗查处、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七、急诊首诊医师如遇“三无”患者时,应积极赋予抢救,及时向科主任汇报。

并向医务科(正常上班时间)或者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请示汇报。

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

危重患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患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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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制度
一、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
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四、告知的对象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委托代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由其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五、具体的告知
1、病人入院时告知
(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

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

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5)疑难病情告知。

体现在病程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

(6)危重病情告知。

解释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告知。

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为据。

(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

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9)手术前后告知。

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手术后,经管医生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

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后告知。

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

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

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4、出院时告知
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记录,告知出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

六、特殊的告知
1、申请医疗告知。

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手术)报告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

2、拒绝医疗告知。

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病理告知。

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

4、尸检的知情同意告知。

对死亡患者需要尸检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的委托人提出尸检要求,履行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者的委托人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在病历上。

患者的委托人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经办医师应及时告知对方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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