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漫画长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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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内容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忧生。《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四十一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诚信受益、失信受制,有证优先、无证缓办——

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是把政府和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下来,实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社会创新管理模式。“双诚信双承诺”必将成为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必将成为破解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

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的承诺对象——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村民家庭,主要包括:生育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家庭、政策外生育后未缴清社会抚养费家庭、在育龄期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房屋出租家庭、已婚育龄夫妇“三代”人员(代管财产、代耕土地、代养子女)家庭。

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主要内容——村委会向群众承诺:在群众生产生活、脱

贫致富、就医就学、养老保障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相关群众向村委会承诺: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政策生育、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严格坚持“诚信受益、失信受制,有证优先、无证缓办”原则——凡信守计生承诺的村民家庭,各相关部门应保障其享受计生奖励、保障、救助、优先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事务,不履行承诺的,应暂缓或降低标准,暂缓或不予办理有关事务。

省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和资金标准——

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三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简称计生“两户”),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保障制度:对农村计生“两户”,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三是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四是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救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根据新标准规定,我省计生“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的2000元提高到4800元。

优惠制度: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减免50%的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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