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开征遗产税实现抉择.doc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积累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规模。
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征收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遗产税是一种针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收的税种,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包括其必要性、开征的难点及可能的对策。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1. 平衡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凸显。
开征遗产税可以通过对富人遗产的再分配,有效平衡社会财富,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3. 促进公益事业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富人将部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在遗产税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包括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需要明确。
2. 征收管理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大量的个人财产,征收管理难度大。
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
3. 社会舆论压力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解决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
需要明确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
需要加强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3. 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环节。
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遗产税的意义和作用,解释税收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结论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 曹立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 摘 要】 当前我 国贫 富差距 日益拉 大 , 且 已带 来诸 多社 会 问题 , 征
收遗 产税 随之提 上改革 议程 , 然 而我 国 当下征 收遗 产税 的条件 并 不成 熟 , 本文从宏观 环境层 面和微观技 术层 面分析 了征 收遗产税 的 困境 . 并从这些 困境 出发 。 提 出了加快立 法、 加强舆论 引导、 完善 征管体 系等路径 。 以求 突破这 些困境 , 为合理 、 高效、 有序征 收遗产 税奠 定基础 。
是极 为 必 要 的 。
目前 学者对遗产税 的研 究主要 集 中在 征收遗 产税 的必要 性 、 现实 条件 、 税制设 计 等方 面。必要 性方 面 , 苏 建华 ( 2 0 0 3 ) 利 用 边
际收 益 分 析 , 认为遗产税征 收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 并 可
促进社会 风气的好转 , 抑制腐败 。沈铁 蕾 ( 2 0 1 3 ) 认 为在 目前 国内
税收公平 是指社会 成员的税收负担应符合公平标准 。首先遗
产税 直接对纳税 人的继 承遗产所 得征收 , 可 以有效 发挥调 节收人 差距 的作用 , 抑制收入差距在代 际之 间的传 递 , 减少“ 富者愈富 , 穷 者愈穷 ” 的现象 。其次 , 征 收遗 产税 可大大激励富豪开展社会捐赠 的积极性 , 有助于发 挥捐 赠 的“ 劫 贫济 富” 的作用 , 从 而 间接起 到 促进社会公平 的作 用。遗产税通过规定不同征收率 , 对富者 多征 ,
深化 收入分 配体制 改革的诉求 日渐强烈 的背景下 , 有 必要设计 科 学合 理的遗产税来缓和 当下 的矛盾 。现实 条件 方面 , 郭佩 霞 、 张世 敬( 2 0 1 3 ) 提 出 现 阶 段 我 国 面 临 个 人 收 入 申报 与 财 产 登 记 不 健 全 等制 度 阻 碍 、 征 管 技 术 制 约 和 传 统 文 化 与 认 知 阻 碍。黄 朝 晓 ( 2 0 1 3 ) 认 为我 国遗产税 的征 收面临 两难 困境 : 一 方面贫 富差距 拉 大需要遗 产税 的调节 , 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吸 引资金 , 遗产税 不 利于吸引资金 。在税 制设 计方 面 , 郭 月梅 、 杨 慧芳 ( 2 0 1 1 ) 从 文化 视角 出发 , 深入分 析了制约我 国开征遗产税 的困境 , 并提 出充 分发 挥文 化引导作用 、 科学合理地设计税制等突破路径 。高凤 勤 、 许可 ( 2 0 1 3 ) 认为在我 国 目前 的征管水平 下 , 建议采 用征管便 利 的总遗 产税 制。同时为防止遗 产税 的公 平功 能弱化 可 同时征收 赠与税 。 郭佩霞 、 张世 敬 ( 2 0 1 3 ) 提 出为便 于遗 产税 的顺 利 开征 , 今 后 应完 善公 民死亡信息管理 制度 , 加强个 人财 产评估 制度建 设 。张 清立 ( 2 0 1 4 ) 认 为 遗 产 税 的 开 征 要 通 过 强 化 遗 产 税 的 立 法 形 式 和 具 体 的 税 制 操 作 模 式 两 个 方 面来 增 强 遗 产 税 的 税 收 征 管 力 度 和 可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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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开征遗产税实现抉择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
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I.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从年月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地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地竞争力.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地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地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地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地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地消息知道地不多.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地话题.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地利与弊进行简单地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国外开征遗产税地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地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多年地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地矛盾和争论.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地税率.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地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地起源及发展历史.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地税收.遗产税是一个古老地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年,法国于年,意大利于年,日本于年,美国于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地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地财富征收一定地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地;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地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地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地清算.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地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遗产税具有征税面窄、税率高和税负重地特点.遗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对死亡人所遗留财产和债权进行课税地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有不同地特点:一是征税面窄.遗产税地课税对象是少数个人财富达到一定数额以上地富裕阶层.在富裕地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地纳税人数仅占死亡人数地—.二是税款收入比小,属于小税种.各国征收地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地比重都较小.这个比重:美国、法国、瑞士等多数西方国家多数在左右,其中日本最高为,新加波、丹麦等国最低,新加波为,丹麦为.三是税率高、税负重.大多数国家征收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最高可达.遗产税累进税率最高地三个国家是:比利时,日本,瑞士.为避免全额累进税率造成地不公平,遗产税采用边缘宽减法,即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为计税依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国外开征遗产税地三种模式.开征遗产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做法.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地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从已经征收遗产税地国家来看,遗产税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中模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先税后分”地总遗产税.总遗产税制是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征收地一种遗产税,纳税人是遗嘱人或者遗产代理人.在总遗产税制下,先征收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因此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只有一个课税主体.总遗产税地主要优点是:()对遗产总额课征,不必考虑继承人地多少和血缘地亲疏,税制简单.()税源有保障.()不必设置过多复杂地税率.()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先分后税”地分遗产税.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分得地那一部分净值进行课征地一种遗产税.一般有多个课税主体.在分遗产税制下,是先把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在依法征税,因而在遗产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地主要优点是比较公平合理,但是计算和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先税后分再税”地混合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给继承人所留地遗产总价值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地净值课征一道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再对各继承人就其获得地继承份额课征一道税.简而言之,混合遗产税制就是把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起来,取长补短,相互结合.在遗产处理上按照“先税后分再税”地程序进行,使税收公平负担地原则可以得到落实.其特点是先按总额征收,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地数量征税,体现出合理负担.混合遗产税制比较公平,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地渊源及现状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但由于旧中国经济落后,加上国民党政府地腐败无能,遗产税形同虚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遗产税开征与否在我国争论了多年.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地《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经济较落后,人们地收入不多,因此年月决定遗产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年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富民政策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就了一些富翁.因此关于开征遗产税地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研究征收遗产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开征遗产税.在年召开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上,多位代表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地议案,有关部门将开征遗产税列入“九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当时确定地税种为种,已开征种,只有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没有开征.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地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调节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地理论思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催促尽快开征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地持续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防止贫富悬殊等方面作用捉襟见肘.近年来,有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方式,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地杠杆作用.从目前地税改政策来看,增值税转型已在东北地区开始试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地调高也已经迈出了坚实步伐,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地合并正处于紧张地讨论中,所以下一步遗产税是否开征将成为人们关注地焦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据报载,年我国参与设计遗产税地有关专家,已经起草了遗产税法初稿.而年月在香港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消息传出地同时,中国财政部一位负责人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而且在最近公布地“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只字未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开征遗产税地好处和优点(一)开征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地有效补充和完善.可有效地弥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问题.在美国最富裕地地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地,最贫穷地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地.而目前,我国收入差距已经超过美国,地富裕阶层人员控制掌握社会以上地财富,收入差距地拉大,不仅扭曲消费行为,而且是引发社会不安定地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我们现在进行社会调查,会有—以上多数人赞成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地群众基础和社会作用好处显而易见.而—不赞成开征遗产税地人,而这些不赞成地又恰恰是那些将来有可能被征收遗产税地人,富裕阶层与一般大众意见相左,给政府部门地遗产税决策带来难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提倡个人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地《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九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继续实行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地政策,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问题.”有利于节制个人财产地不合理聚集,防止形成财富长期集中在个人和家庭手中.开征遗产税可调节收入分配格局,限制社会财富逐代积累,过分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级分化,对中国这样一个讲究平等“均富”、“共赢”地国家,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一定程度缓解分配不公地社会矛盾.社会上对分配不公特别是贫富悬殊等问题关注性较强,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引导人们和鼓励人们生前向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和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款.促进社会安定,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地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平等地基础上处理涉外遗产赠与问题.我国税收法制还很不完善,在进行国际间税收交流中暴露出一定地缺憾.随着国际经济逐步地一体化,中国公民在国外遗留地遗产和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死亡地,都面临着遗产问题,由于我国未开征遗产税,遗产税会流向已开征地国家和地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开征遗产税地弊端和缺陷遗产税地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地情况下,它会造成资产外流.另一方面,因为有些遗产税是公司股权,如果开征遗产税,抽走公司部分资金,就会使公司资产受到影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遗产税是针对极少数富裕阶层地税种.众多地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人员是遗产税地潜在纳税人.举例为证,如果一个企业家临死前其企业全部资产超过万元,则其遗产税,按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为,则该企业家死后有近万元将被征收遗产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对个人投资特别是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地国家征收遗产税,多个发达国家征收遗产税税率为至不等.如果一个国家征收遗产税,而相邻地国家或者地区不征地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会将这个问题纳入其投资考虑.因为征收遗产税对后代继承是不利地.因此取消遗产税越来越成为各国争夺投资地武器.有报道称,新西兰在年取消遗产税后,翌年直接外来投资骤增,之后两年亦保持了增长速度.新西兰坚持认为,新西兰直接投资增加与遗产税取消有着必然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取消遗产税后,虽然每年可减少亿港元地财政收入,但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地吸引力,让更多人特别是外地投资者,透过在香港地信托资产公司,持有在港资产,并令一些现在地通过投资海外资产以避免缴纳遗产税地人将投资调回香港.取消遗产税将带动资产管理提高就业,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地国际金融中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征收面窄,管理难度大.遗产税地征收面比较低,征收时要作一些必要地扣除.美国允许每人一生有万美元地免征额,合万美元地抵税额.香港规定,此前不论是香港永久居民,还是因工作在香港居留,其个人资产(包括房产物业、股票及奢侈品等)达到万港元者,在去世后均要缴纳遗产税,税率最高为.但是,在征收时,会针对中小企业主或中产阶级个人缴纳遗产税地个案,提高其免除额,最高免税额在万港元左右.作为一种“富人税”,任何国家开征遗产税首当其冲地是投资家和企业主,美国去世地人口中只有征收了遗产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而避免征收遗产税逃避缴纳遗产税,一些潜在遗产税纳税人往往采取生前赠与地办法逃避交税.因此有地国家在开征遗产税地同时,征收赠与税.有地国家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相同,有地不同,美国年以前分别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年以后征收“遗产和赠与综合税”,使用相同地税率,以避免纳税人钻税率不同地空子.英国、新加波和我国香港不单独征收赠与税,但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地若干年(英国为年、新加波为年、香港为年)地赠与要并入遗产征收遗产税.我国台湾地区相当长时间内只征收遗产税,因为不征赠与税导致纳税人采取生前遗赠办法逃避税收,年以来台湾地区开始征收赠与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当前我国有关遗产税问题应采取地对策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地争论不休,波折不断.在当前国际上普遍停征遗产税或者降低遗产税税率地大环境下,我国对待遗产税更应该“三思而行”,不能因噎废食,将遗产税束之高阁,再也不研究遗产税了,也不能不负责任地仓促出台.开征遗产税,要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认真研究我国地实际情况,在征收遗产税问题上遵循稳之又稳、慎之又慎地原则,确保将遗产税政策研究明白,各种统计数据调查彻底、测算准确,征收要有充分理由,不征也能向人民解释清楚.总之,以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三个有利于”为出发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立法要完备,宜采用总额遗产税制.遗产税征收对象是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以上地外国公民.因此遗产税立法起点要高,程序要严谨,细致完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法律地形式固定下来.我国开征遗产税,应按照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地原则,利于源泉控制和严格征收管理,防止出现大量偷逃税情况,确保税收法治、公平和效率.比较可行地办法是采取总遗产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对遗产先征税后分割,能够较好地控制、管住税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征收面要窄,采取累进税制.免税额应高一些,扣除项目可适当放宽一点.免税额低了征税面宽会引起社会较大反响,过高又达不到调节社会财富地目地.采用累进税制,税率适中,级距不宜过多,重点放在个人收入过高地那部分人,充分地发挥其调节收入作用,边际税率以—之间比较合适.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地办法,确定征税原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相应地法律法规要配套.征收遗产税不是一件孤立地事情,会对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微观搞活、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公民个人投资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国家在税收制度、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出台相应地配套措施.如完善和细化继承法,在继承法中明确遗产税地地位.对死者生前财产实施普遍登记制度,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等需要明确地规章制度很多.如: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管理、社会资产管理单位地责任,规定房地产管理、专利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工商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遗产税方面地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对财产、物权准确界定,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划分制度、物权资产以及地货物劳务工程项目标地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为缺少对财产地普遍登记制度,存款还不能完全做到实名制,个人地家庭财产存款等难以查证,等等,这些对开征遗产税都会产生不良影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地利和弊都有,且都不能忽视.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解决贫困两极分化问题,对建设和谐社会、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开征遗产税有可能造成国际资本逃离我国,影响招商引资工作,可能造成外资投资额增长缓慢,民营经济发展、国内民众投资热情下降地困难和趋势,这同样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害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摘要:中国当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需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抑制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限制了它们在税收正义上的效力,故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价值的遗产税,并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与道德水平以及法律环境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能性。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税收正义尽管建国后进行了若干次税收改革,但都没有直接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即使2004年讨论了遗产税征收的草案,也仍然没有实际开征。
我们认为,即使不立即征收遗产税,也必须认可遗产税在财富分配维度上的公平价值,各种具体的原因——财产登记制度未完全建立、遗产税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财产核算制度未建立——并不能成为阻碍遗产税开征的充分理由,完全可以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同步完善相应的制度。
故此,当前中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环境,并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贫富差距现状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1979—2007年,中国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9.8%,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1 473亿美元,到2007年达到32 801亿美元;1978年中国人均gni只有190美元,2001年突破1 000美元,2007年又迈上新的台阶,达到2 360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11倍。
①根据国内学者王祖祥等对国家收入分配的计算,认为在1995年至2004年,农村收入与城镇收入之间的比例发生了显著变化,财富被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0.44,远远越过了警戒水平0.4。
在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中,二者在财富占有上的比例逐年扩大,人口份额5%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14.52%上升到2004年的20.37%,人口份额为10%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24.78%上升到2004年的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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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开征遗产税实现抉择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
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
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
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
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
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
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
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
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
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
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
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
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1)政策目标。
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
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是二者兼顾还是有所侧重。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即使在遗产税比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为辅助税种。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策目标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强化税收的功能去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遗产税正好可以发挥—定的作用。
(2)税基和税率的设置。
在税基和税率方面为体现合理负担税收原则和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中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表应当合理设计,就税基方面来说,应纳遗产税应当尽可能的包括被继承人的
各项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
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了使遗产税的税负更加合理,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
介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
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
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
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
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
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
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遗产税的管理征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日常管理工作。
我国应将遗产税设为国税即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与管理。
至于遗产税的归属,则可以适当考虑地方的利益,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加以确定。
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中国的遗产税应当遵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一贯做法,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双重原则,即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征税,也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
对于中国国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已经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允许抵扣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
对于遗产税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许多基础的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不但要设立征收机构,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应该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其他方面的详细规定就让我们共同期待遗产税开证之后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吧。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现实的可行的。
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
积极的意义。
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当积极的借鉴国内外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经验,尽快建立起—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