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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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之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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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之争范文近日,围绕农夫山泉瓶装饮用水究竟执行什么样的卫生标准问题,《京华时报》与厂家闹得不可开交。

究竟是农夫山泉自身打铁功夫不硬,还是《京华时报》冤枉了农夫山泉?由于没有权威的质监部门、卫生部门的鉴定,消费者茫然无从、莫辨良莠,而且《京华时报》和厂家也各自背着沉重的压力:前者承受匿名辱骂和人身攻击,后者则声称损失严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六千万元。

其实,争执的问题并不复杂,焦点无非是农夫山泉饮用水在实际生产中,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卫生标准?《京华时报》揭发农夫山泉执行的是许多指标都低于国家标准的浙江地方标准;而农夫山泉则声称两项标准都执行,哪个高就选哪个,而且称比美国的FDA瓶装饮用水标准还要严格。

据报道,农夫山泉的董事长钟睒睒在会现场,手里还晃出一份标准书,说“这是我们执行的高标准”。

但《京华时报》质疑说,既然高,为什么不发给到场记者看?为什么在北京质监局报备的不是国标、而是浙标?钟睒睒则称“企业标准不宜对外公开”。

双方争执的标准问题,虽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同雾里看花,但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质检或卫生部门有责任告诉消费者实情。

不仅公布企业到底报备了什么标准,还要随时抽检产品以验证是否符合其声称的标准。

如果质监、卫生部门一直作壁上观,任双方撕破脸皮这么斗下去,对消费者、对争执双方都不是负责的做法。

我个人感觉,《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质疑,即便是说错了,无端生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在信息不透明、消费者与厂商能力不对称、厂家又不正面回应媒体质疑的情况下,误解在所难免。

恰好,我对农夫山泉也有个疑问。

比如农夫山泉称自己的天然饮用水千岛湖、万绿湖、丹江口水库等洁净水源,是天然好水,所以广告里这样骄傲地说:“我们不是生产商,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不说还好,一说我反倒不敢喝了。

为什么?很简单,我根本不相信千岛湖、万绿湖、丹江口水库里的水能直接喝。

别说这些地方我都亲自去过,纯净与否一看便知,就是随便翻翻地图,看看这些水源的上游有没有城镇、有没有人口居住,答案就一目了然了。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共17页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共17页
但农夫山泉明显打错了算盘,此时将责任推给竞争对手, 只能是给媒体提供更多的弹药,企业互相攻击本来就是个 充满戏剧性的话题,媒体正愁没料可曝。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农夫危机公关反思
农夫山泉“标准门”爆发至今,我们应该思考这样一个 问题:为什么仅仅是一个“产品执行标准”的问题,而非 水质问题,却引发旷日持久的争论,最终致使农夫山泉关 闭其北京工厂,退出有超过10万用户的北京桶装水市场?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一、速度第一 《京华时报》针对农夫山泉的第一篇报道是4月10日发布 的。而实际上,在4月9日,《京华时报》已和农夫山泉进 行了采访沟通。但是,农夫山泉的处理态度却非常傲慢、 滞后,一直到4月10日的17:30分,才由负责公关的员工给 《京华时报》记者胡笑红发了个短信,说有个声明发给她。
接着到了4月11日早上8点50分,才发了一个针对此次负 面报道的声明,距离《京华时报》的报道发出达28小时, 错过了危机处理的黄金24小时,错过了控制危机的最佳时 机,事态进一步恶化。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二、系统运行 这个外界不好判断,但是从农夫山泉此次整体危机处
理的表现来看,农夫山泉针对此次危机处理只能用手忙脚 乱、手足无措,找不着北来形容,完全看不出有系统运行 的效果。
1、饮用水标准不是橡皮筋 2、饮用水标准不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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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玩弄 3、标准面前谁也跑不掉 4、较真水标准
关注健康权 5、标准不透明农夫山泉澄而不清
6、企业自省才能留住市场
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9年5月6日
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

浅谈农夫山泉事件公关处理

浅谈农夫山泉事件公关处理

浅谈农夫山泉事件公关处理一、事件综述农夫山泉事件无疑是2013年上半年一起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

而这起事件源于一起消费投诉,或者说是产品个案问题。

其实按传统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出发,事情早已烟消云散,农夫山泉也能继续保持其瓶装饮用水的龙头老大的地位,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深陷泥潭。

但是由于农夫山泉一开始疏于应对,后来京华时报介入后,事件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使农夫山泉公司无法应对。

回顾整个事件,是由今年3月,有消费者反映其购买的农夫山泉中出现黑色不明物,这成为农夫山泉“质量门”事件的开始。

3月8日下午,李女士把一箱(24瓶)未开瓶的农夫山泉380ml装的饮用天然水送到21世纪网办公室。

24瓶中多多少少都能够看到黑色的悬浮不明物,其中有13瓶非常明显,这些水来自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3月14日,21世纪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农夫山泉有点悬:水中现黑色不明物5年来屡被投诉》。

3月15日,农夫山泉发布《就农夫山泉瓶装水含细小沉淀物的说明》,以其对此农夫山泉回应称:含有天然矿物元素的瓶装水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温差等影响而析出矿物盐,并不影响饮用。

3月22日,中国广播网报道有消费者投诉农夫山泉瓶中有不少棕红色的漂浮物。

经销商在未取走问题样品的情况下,回复表示自己是从湖北丹江口工厂进的货。

经过厂家检测得出的结果是:棕红色的不明物质为矿物质析出所致,水可以正常饮用。

农夫山泉总裁办主任在接受采访时也坚称:农夫山泉生产工艺肯定没有问题。

3月25日上午,21世纪网发布题为《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上演“垃圾围城”水质堪忧》的报道中称,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遍是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还有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

对此,农夫山泉回应:媒体所报道的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1.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3月28日,21世纪网发布调查稿件《农夫山泉水源地调查二:藏污纳垢或因选址不佳》。

农夫山泉2013案例分析解读

农夫山泉2013案例分析解读

农夫山泉公司在这个阶段中错 失了解决这次事件的黄金时间
3月25日上午,21世纪网发布题为《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上演 “垃圾围城”水质堪忧》的报道中称,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 上,遍是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还有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对此, 农夫山泉回应:媒体所报道的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 1.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3月28日,21世纪网发布调查稿件《农夫山泉水源地调查二:藏 污纳垢或因选址不佳》。同时,21世纪网调查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 产品标准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其在广东生产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江标准。 4月8日,21世纪网报道《农夫山泉自订产品标准允许霉菌存在》 以及4月9日,京华时报由此的跟进报道。报道中指出,在许多水质指 标上,浙江标准都大大宽松于广东标准,甚至包含不少有害物质,例 如镉和砷。由此,8日,中华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 表示,农夫山泉不仅没有正视自己的问题,还公开指责该协会。决定 将农夫山泉从协会中除名。 4月19日,《京华时报》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执行的地方标准 在部分指标上低于国家标准一事,农夫山泉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 反而反复通过强调“产品品质高于国家标准”来混淆视听,转移视线 。并通过言语恐吓、制造舆论影响等手段,打压媒体责任,挑战新闻 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5月2日,农夫山泉官方微博公布美国国家测试实验室164项全套 检测报告,称产品品质全面优于美国FDA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 5月3日,《京华时报》头条称,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 要求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 品做下架处理。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饮用天然水标准新闻发布会,农夫 山泉与京华时报再次发生激烈冲突。农夫山泉公司董事长、总裁钟睒 睒在这次发布会上宣布农夫山泉桶装水退出北京市场 。

就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标准门”之争论认清问题主次

就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标准门”之争论认清问题主次

就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标准门”之争论认清问题主次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班级:姓名:学号:二O 一四年一月关键词:农夫山泉、京华时报、“标准门”1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4月10日《京华时报》发表“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文章,指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两个标准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镉、砷等毒理性指标的限量宽松于自来水。

随后京华时报进行了一系列报道。

4月11日,农夫山泉针对京华时报的“标准门”报道在其官方微博作出了“激烈”回应,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的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月14日,农夫山泉公布了多个厂区出产的瓶装水总砷、镉、硒、硝酸盐、溴酸盐五项检测数据。

仅从检测数据来看,的确比浙江省天然水标准、瓶装水国家标准、自来水国家标准要严格得多。

5月2日,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下发通知:鉴于近日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品牌饮用水,由媒体曝光出现了多重质量标准问题,不仅涉嫌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造成了极大社会反响。

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品做下架处理。

5月6日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在其官方微博称,已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

2 危机公关措施、效果及评价面对京华时报就“标准门”的报道,农夫山泉采取了一下措施,笔者将就其中的一些措施根据由北京关键点公关董事长游昌乔所创导的危机公关5S原则来进行评价。

危机公关5S原则,是指危机发生后为解决危机所采用的原则。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处理案例
2013年4月11日 农夫山泉针对京华时报的“标准门”报道 在其官方微博作出了“激烈”回应,称其产品 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 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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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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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2日 京华日报采访了中华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 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并得到确认,农 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食 品安全法第27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S”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四、真诚沟通 媒体是人办的,而中国人最讲的就是人情,俗语云伸手 不打笑脸人。但农夫山泉在处理此次危机事件时,却是非 常傲慢,指责媒体、行业协会、竞争对手,最后使自己成 为了孤家寡人。 即使《京华时报》第一篇报道是蓄意为之,如果农夫山 泉抱着真诚沟通的原则,和《京华时报》进行沟通,而不 是跟《京华时报》打骂战,指责《京华时报》无良,指责 记者报道不严谨,用心不端;这样的后果只能是惹怒《京 华时报》,刺激《京华时报》,使其不得不连续用70多版 来报道农夫山泉事件,以证实自己的声誉。
“3T”原则看农夫山泉危机处理
第二个T强调组织者尽快发布信息 回顾农夫山泉整个的应对过程,农夫山泉在事件发生近一 个月后才召开发布会澄清。在危机公关中,第一时间给予 准确回应几乎是铁律。而农夫山泉在前期的反应实在是乏 善可陈,联想到最近几年,农夫山泉对各种“水源门”的 冷淡处理,似乎不理不睬是其一贯传统。大家关注你的时 候,都竖起耳朵等着听你给解释,大好的澄清机会你不要, 回头等你养好精神练好台词打算来演讲时,只怕已经没有 感兴趣的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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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5月6日 下午3点,农夫山泉在北京就标准问题召开 新闻发布会,实证自己标准严苛于国标、地标, 是目前国内执行最高饮用水标准的企业之一。 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农夫山泉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案例分析

水源门
“垃圾围城”
2013年3月25日,经过媒体记者对农夫山泉水源地进行实地 调查发现,在风景秀丽的丹江口水库背后,掩藏的是农夫山泉水 源惊人的污染。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让人产生误入 垃圾掩埋场的感觉。而农夫山泉用焚烧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垃圾, 其焚化后渗入水中对水质的影响不免令人担忧。
标准门
被质疑其饮用水标准还不如自来水
经调查发现,作为国内的知名饮用水品牌,农夫山泉执 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 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其在广东生产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 江标准。相比旧的浙江标准以及广东省标准,该标准放宽了 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并允许霉菌和酵母菌存在,而 其中的有害菌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农夫山泉事件由 水源门发展到标准门。
2013年3月15日
农夫山泉官 方微博首次就瓶 装水含沉淀物的 事件作出回应。 称将产品送至第 三方权威检测机 构,检验结果 “符合国家标准 的各项安全指 标”。
2013年3月25日
农夫山泉通过 其官方微博发表了 “关于丹江口岸边 杂物的说明”,表 示媒体所报道的不 整洁区域距离其公 司取水口下游约 1.4公里,对取水 质量并无影响。还 表示,农夫山泉取 水口源水符合《瓶 装饮用天然水》天 然水源水质量要求。
质量门
农夫山泉中现棕红色漂浮物
2013年3月15过后,媒体又曝出农夫山泉一起“质量门”。 2013年3月22日,宁夏消费者王先生2013年3月11号购买了一瓶 550ml装的农夫山泉,第二天正要打开喝时,突然发现瓶中有不 少棕红色的漂浮物,水看着还有些浑浊。
根据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 3月14日,21世纪网发布第一篇 文章《农夫山泉有点悬:水中现黑色不明物5年来屡被投诉》。 对农夫山泉发出质疑。

农夫山泉索赔2亿案中案

农夫山泉索赔2亿案中案

农夫山泉索赔2亿案中案:执行标准高低引争议公司报道华夏时报[微博]2013-11-30 02:16我要分享106本报记者王先知北京报道备受外界瞩目的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一案,如期在京开庭。

11月29日上午九点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华时报》起诉农夫山泉和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两案合并审理正式开庭,这次法庭的审判原本打算采用网络直播的形式,但是后来并未如愿,北京朝阳法院对于参加庭审的媒体也严格把关,这次开庭引发了大量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不过仅有部分媒体记者获准入场。

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谁是谁非仍待揭开。

互诉对方侵犯名誉权11月29日上午9时开始,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案正式开庭。

据本报记者了解,农夫山泉首先宣读了起诉书,称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间,《京华时报》发布系列不实报道,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京华时报社停止侵犯农夫山泉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

针对农夫山泉的起诉,京华时报社答辩称,其对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的报道客观属实,来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是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而非恶意侵权,请求驳回农夫山泉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京华时报社宣读起诉书,称农夫山泉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新浪微博和全国各大媒体发布消息,称他们的报道失实、缺失“新闻道德良心”,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社的名誉权;要求认定农夫山泉发布的信息公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判令农夫山泉在各大媒体及门户网刊登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元等。

据悉,当天上午的开庭仅进行了起诉、辩护意见的陈述,并进行了初步质证,质证环节还未最终完成,这次开庭是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与《京华时报》诉农夫山泉案并案审理,由于当天的庭审过程中质证程序没有完成,双方没有拿出新证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需要等待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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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
案为例-新闻学
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摘要】近年来,随着监督报道的增多,新闻媒体被官司缠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众多新闻法规案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非常普遍。

本文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依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媒体进行监督报道时避免新闻官司给予启示。

关键词新闻法规名誉权“标准门”事件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3月15日,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细小沉淀物实为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

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并不影响饮用,亦无安全问题。

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将农夫山泉推上风口浪尖。

紧接着《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

4月11日,农夫山泉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产品品质适中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

并未回应《京华时报》提出的砷和镉标准落后于国家标准。

随后的20多天内,《京华时报》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执行标准,5月份,北京多数水站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官微上称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指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受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京华时报》。

二、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1、是否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诽谤行;2、是否有明确的指向,即是否指名道姓或者有特定要素如绰号、笔名或者称号等;3、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是否存在名誉的贬损,是否存在精神伤害,是否存在财产损失;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此次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主要原因是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在报道中存在虚假报道的行为。

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观部门意见,并且报道存在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存在舆论暴力的行为。

那么,《京华时报》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呢?
首先,《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报道中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农夫山
泉瓶装水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其依据是农夫山泉的饮用天然水包装上的标准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而该标准的砷、硒海量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该报道指出“昨天有消息称,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仍为浙江地方标准。

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因此,农夫山泉的这一做法当属违规行为。

”此篇报道中凭借包装上的标准并且没有采访农夫山泉就直接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就认定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不合规存在偏听偏信的嫌疑。

《京华时报》在其4月12日的49版报道中采用标题“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是报纸的主观推测,所谓协会是指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而报纸记者采访到的是该委员会的秘书长马锦亚。

马锦亚只是表示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瓶装水,都应该以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

但协会并没有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协会只是说,如果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那么,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

但这个前提是援引《京华时报》的报道,并不是马锦亚的观点,更不能代表协会的观点。

在这篇报道中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同样,在该报4月19日的报道中,《京华时报》标题为“国家标准既出地方标准废止”,该报道还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开除农夫山泉会员的新闻组合在一起,容易引起读者的联想,同样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另外在4月25日的第46版,《京华时报》撰文称:浙江卫生厅称浙标自行废
止,文中浙江省卫生厅只是指出浙江省会逐步清除不合规的标准,并没有指出农夫山泉应该立即整改,但该报的标题为“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应自行废止专家:农夫山泉应立即整改”。

所谓的专家是谁,整改的要求该由谁提出?报纸都没有回应,在这篇报道中,报纸设置了公众议程,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

新闻媒介可以揭露谴责各种不法行为,但不能代替法院去判决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批评各种错误行为,但不能代替党政部门去处分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指导人们的思想、行动,但不能代替行政业务部门去指挥、命令任何人。

①所以在这篇报道中,《京华时报》不该用“立即整改”的标题。

在这一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还用了“请农夫山泉对着国标照镜子”、“与其谩骂媒体不如直面标准”、“避谈标准低农夫惹众怒”等主观性过强的标题。

同时一份报纸连续28天关注一个企业的错误问题,并将农夫山泉在危机公关中的问题与标准问题同时报道,混淆了公众的视听,将事实与该报观点混为一谈,虽然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但却没有很好的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存在过度设置议程的行为。

三、从构成要件看报道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侵害其名誉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中第一条指出要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诽谤或侮辱行为。

《京华时报》不存在对农夫山泉的侮辱行为,所以在分析这个案例时主要分析《京华时报》是否对农夫山泉有诽谤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条: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
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京华时报》并未凭空捏造事实,其报道的农夫山泉在包装上的执行标准的确是浙江标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农夫山泉应该改正的错误。

所以《京华
时报》并未构成对农夫山泉的名誉权侵害,农夫山泉所列举的证据并不充分。

同时,对企业的不正确行为进行监督是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体的权利。

《京华时报》曝光农夫山泉的做法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进行监督时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同时也要给采访对象充足的话语权。

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仅要做到遵守法规,还要遵守新闻采访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让被采访对象尊重媒体的采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新闻官司的出现。

参考文献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19
②诽谤罪,天涯法律网,/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系本科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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