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什么叫违规合同

什么叫违规合同违规处罚协议书协议书今有班学生,家长姓名,该生违犯学校纪律,携带手机进校园,被没收,于年月日返还,由家长代表该生承诺如下:1、如再次发现携带手机,将手机没收,回家反省7天。
2、如发现其他违纪现象,按学生违纪量化处理办法严格执行。
学生家长,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此无异议。
年月日协议书今有班学生,家长姓名,该生违犯学校纪律,携带手机进校园,被没收,于年月日返还,由家长代表该生承诺如下:1、如再次发现携带手机,将手机没收,回家反省7天。
2、如发现其他违纪现象,按学生违纪量化处理办法严格执行。
学生家长,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此无异议。
年月日篇二:常见的合同违法行为常见的合同违法行为1.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有失公平、公正,属于违法条款。
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对合同没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
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
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合同违法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佟星二000年六月二日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二)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三)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合同纠纷;(四)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五)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六)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拍卖行为;(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负责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合同文本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八)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届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完善合同自律机制,包括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履行、委托代理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或参照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
第七条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有关缔约人在合同等法律行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促进合同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有关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于有关缔约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二、违规行为(一)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擅自更改或变更合同内容或超越合同范围履行合同。
(二)缔约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或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执行义务。
(三)缔约人未经彼此同意,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变相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
(四)缔约人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正确履行审判费用义务。
(五)缔约人向另一方支付不正确或不够全额的合同价款。
三、处理机制(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办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向负责处理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申请,并出示有关书面证明。
(三)有关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有关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缔约人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以便责令其吸收教育,并对其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缔约人拒不支付赔偿金,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归为索赔劝告义务人,采取公正单独行为处理。
(五)有关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双方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行为的违规行为实施监督处理。
(六)有关机关可以将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当事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其责令支付罚金。
四、最终的处理(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处理意见不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约定重整补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当事人亦可根据有关机关的处理意见,依据有关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金额等。
五、法律责任缔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有关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扣留所收取的价款,责令改正,如有必要,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大政发 [2000] 74号•【施行日期】199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五)办理合同鉴证;(六)办理抵押合同中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登记;(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九)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十)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账、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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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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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前言
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之际,为更好履行民法典赋予的职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 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工作。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合的原则。
《办法》的解读问答
4、相比《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力度上限由原来的三万 元提高到十万元,是否意味着监管力度加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知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壹○年十月十三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壹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壹)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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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
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