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09]686号)
转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急 件 监管〔2011〕42号
转发转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
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在辽宁省分公司的积极反映下,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近期就辽宁移动公司违规参与大客户竞标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了有关请示。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复下发了《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问题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500号,以下简称50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一、500号文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电管〔2009〕686号,以下简称686号文件)的时效性作了明确说明,并再次重申了各地移动公司、铁通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范围。
请各省分公司认真组织对686号、500号文件的学习与培训,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导实际工作开展,维护当地电信市场竞争秩序。
二、移动公司超范围经营有线宽带、开展网元租赁、参与集团
抄 送:市场部、集团客户事业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1年11月14日印发
校对:监管事务部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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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17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1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情况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100家互联网企业106项互联网服务进行抽查,发现18家互联网企业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告知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等问题(详见附件1),已责令相关企业整改。
组织对50家手机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发现违规软件33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问题(详见附件2),已对违规软件进行下架处理,并责令企业整改。
二、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一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89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97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18057件,环比上升2.9%,同比上升5.9%(详见附件3、4)。
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4.7%,环比下降4.5%;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9%,环比上升3.9%;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2.3%,环比上升0.6%。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举报投诉情况。
一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09278件,环比下降9.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4〕120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4〕120号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部署2024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23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部署2024年工作,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服务能力建设、诚信合规建设、行业生态建设,弘扬求真务实、服务为民的行业风尚,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和健康行业生态,引领保障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深化数字惠民利民,开展“树新风优服务”等活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智能化、集约化智慧服务新标杆。
进一步提升电信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85%,视频客服服务约700万人次。
指导发布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实践优秀案例集,与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2660家网站、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尊老专线累计服务4.4亿人次,助力老年人、残疾人乐享“数字生活”。
(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圆满完成2024年全国两会通信保障、春运及春节假期通信服务工作。
及时有力应对云南昭通山体滑坡、全国大范围雨雪冰冻、江西强对流天气等174 起突发事件,有力保障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应急通信需求。
一季度,通信行业累计出动应急人员85.6万人次、车辆25.6万辆次、发电油机等设备14.2万台次,抢修恢复基站3.8万站次、光缆4478公里,发送预警短信息18.1亿条。
认真落实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着力规范通信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工信部有关文件精神,着力规范通信市场秩序佚名【摘要】@@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通信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于2010年1月13日召开了规范通信市场工作座谈会,省内各通信企业分管市场经营的副总及市场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期刊名称】《江西通信科技》【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1页(P7)【正文语种】中文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通信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于2010年1月13日召开了规范通信市场工作座谈会,省内各通信企业分管市场经营的副总及市场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宣贯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 686号),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李群处长通报了2009年全省通信市场的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2010年规范通信市场提出了具体要求。
与会的各通信企业代表汇报了本企业2009年市场经营工作情况,就2010年规范通信市场提出了相关建议,并纷纷表示要认真执行工信部及省通信管理局的工作要求,自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开展公平竞争,共同维护通信市场竞争秩序。
省通信管理局袁家义副局长在会上强调,要严格落实工信部的686号文件精神,确保通信市场规范有序,并对省内各通信企业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各通信企业应努力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进3G业务发展;二是各通信企业要坚决制止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各通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要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程序、规范资费方案设计及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四是各通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业务代理商的管理。
同时,袁家义副局长对省内通信企业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行业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好经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四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工作的关系。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通信服务和市场竞争,营造和谐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和发展环境,提升全省通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江西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98f0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fb.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0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4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4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11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2.8%,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49%。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9.97亿户,占比达74.1%,其中4G用户快速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6627万户,总数达到8.36亿户。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一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春节及“两会”期间,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积极应对地震、气象等突发事件,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应急通信保障。
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881人次,抢修车辆2601台次、油机4367台次,恢复基站723站次、光缆245公里,迅速恢复灾区通信服务,确保应急指挥畅通和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优化发展环境,全面释放创新活力和市场能量,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17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7〕573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573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要求,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专项工作,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关于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相关要求,结合信息通信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
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坚持问题导向,引入社会评价,多措并举加强监管,着力解决信息通信服务领域社会关注的行业突出问题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督促信息通信服务企业不断创新优化服务,全面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切实履行信息通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以用户需求为先导,以用户满意为标准,聚焦行业保障能力、电信服务质量、信息通信市场秩序、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年底前实现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的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XX]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XX]382号)的规定,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
做到真实、准确、明晰,通俗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等特别注意事项。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等方式,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是否办理成功。
采用套餐方式计收费的,在约定套餐包含业务种类和限量的同时,要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
对电信用户套餐内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该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