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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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4)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4)

第二节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施 (6)

第三节建筑装修及可燃物品管理 (9)

第四节安全疏散 (10)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 (12)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13)

第一节电气设备和线路 (13)

第二节高低压配电室 (14)

第三节柴油发电机房 (15)

第五章生产安全管理 (16)

第六章安全防范管理 (18)

第一节安全防范系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8)

第二节出入管理 (20)

第七章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21)

第八章风险预防与应急处置 (22)

第九章附则 (25)

附录 (26)

中国移动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风险,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通信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生产机房楼是指设置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不含客户服务用房,下同)等生产用房的建筑物(含通信综合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生产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细则。

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网管、业务支撑、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用房比照通信机房管理;IDC机房、客户服务用房的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与其他运营商合用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单位,应按照产权归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参照本规定做好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生产

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建筑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防技术标准,并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六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各类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执行本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详见附录)的要求。

第七条通信生产机房楼严禁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用途。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和贯彻落实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通信生产机房楼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配合计划部门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计划部门负责制定通信生产机房楼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标准,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建设工作的计划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通信生产机房楼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网络、业务支撑、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本专业生产设备机房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通信生产机房楼的日常安全管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与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安装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得被阻塞。

第十六条消火栓系统启动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十七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含灭火系统储瓶间),宜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每个独立空间宜设两套。

第十八条配备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因操作分区的需要而设置隔墙时,隔墙顶部应有保证灭火剂流通的开口。

第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储存装置应避免阳光照射。

第二十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第二十一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配置要求

(一)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内宜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柴油发电机房、冷冻站、管理用房和公共区域宜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通信机房、支撑系统用房每110m2应配置1具30kg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8m。

(三)柴油发电机房每110m2(未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机房为55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四)冷冻站每60m2应配置1具4kg磷酸铵盐干粉手提式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五)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二十二条通信生产机房楼内灭火器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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