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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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水库除险加固规章制度目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职责...................................................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人员廉政准则...........................................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学习制度...................................................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考勤制度...................................................6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建设管理制度...............................................7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综合组工作职责.........................................9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工程技术组工作职责....................................10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部财务组工作职责........................................1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财务管理制度..............................................1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制度......................................17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会计岗位职责..............................................20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出纳岗位职责..............................................21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内部牵制制度..............................................2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稽核制度..................................................2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部工作职责一、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控制工程投资在预算范围内。

第四条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能力和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做好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的落实。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定资质和业务范围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

三、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的落实。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的落实。

五、工程投资控制制度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投资在预算范围内。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质量,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1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2 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第三章资质要求和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资质要求3.1 技术负责人3.2 监理工程师3.3 施工人员3.4 质检人员第四条人员岗位职责4.1 技术负责人4.2 监理工程师4.3 施工人员4.4 质检人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流程5.1 工程准备阶段5.2 施工准备阶段5.3 施工阶段5.4 竣工验收阶段第五章项目质量计划第六条项目质量计划编制6.1 目标6.2 内容6.3 编制要求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施工质量控制方案7.1 目标7.2 内容7.3 编制要求第七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第八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8.1 检验内容8.2 检验方法8.3 检验标准8.4 检验记录与报告第八章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九条质量事故预防9.1 预防措施9.2 应急预案9.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质量事故处理10.1 紧急处理10.2 事故调查与处理10.3 弥补措施10.4 质量事故报告与登记第九章质量验收和评定第十一条质量验收11.1 目的11.2 内容11.3 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质量评定12.1 目的12.2 内容12.3 评定标准举例:1.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相关资质,负责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并参与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质量验收和评定工作。

3. 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负责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配合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活动,保障水库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三、管理体系1. 领导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统筹管理和决策。

2. 组织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计划的编制、监督检查等。

3. 职责分工根据工程的情况,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勘察设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2. 施工方案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计划等,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安全评估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影响水库的安全。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监督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 质量控制建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环保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六、施工后的验收工作1. 施工验收由专业机构负责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 后续管理完工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工程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七、附则1.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查。

2. 对于滥用职权、违纪违规等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 对于质疑或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就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水库加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水库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2. 水库加固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规定。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立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质量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工程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得到准确实施。

三、施工准备1. 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质量控制1.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质量标准。

2. 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的质量检查制度,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质量要求。

3. 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五、安全生产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做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环境保护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合理处置施工废弃物,防止污染水体和土壤。

3. 加强施工现场的绿化工作,减少扬尘污染。

七、进度管理1. 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调整,及时解决影响进度的问题。

3. 加强物资供应和设备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八、信息报告与记录1. 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四)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四)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产业结构改革是指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在水利工程领域,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产业结构改革措施。

本文将从产业结构改革的角度,详细介绍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

一、实施背景病险水库、水闸是指由于长期使用、自然灾害或设计缺陷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不完善的水库、水闸。

这些病险水库、水闸的存在不仅对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限制了水利工程的发展。

因此,进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工作原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对水库、水闸的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固和修复。

具体的工作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测和评估:对病险水库、水闸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包括结构强度、渗漏情况、设备运行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 技术措施:根据病险水库、水闸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固和修复,包括加固结构、修复设备、改善排水等方面的措施。

3. 施工管理:对病险水库、水闸的加固和修复工程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计划步骤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施计划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前期准备:确定项目的实施范围和目标,编制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计划和管理措施。

2. 检测和评估:对病险水库、水闸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确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加固和修复方案。

3. 技术措施:根据病险水库、水闸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固和修复,包括加固结构、修复设备、改善排水等方面的措施。

4. 施工管理:对病险水库、水闸的加固和修复工程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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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
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

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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