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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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日政发〔2015〕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日政发〔2015〕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日政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保障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或者行业自行筹集资金,集中使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本企业员工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个人负担较重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补助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三)企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设专账,专人管理。

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代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政办字〔2009〕73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 充 意 见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保范围(一)城区各类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托幼机构,下同)的在校学生及在册儿童,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二)成建制农转非村的城镇居民,原则上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日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9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一条主线、三个导向、五种思维、六项机制”部署要求,牢牢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高质量发展继续迈出稳健步伐。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0.86亿元、同比(下同)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完成了分别增长5%的计划目标。

(一)有效需求深入挖潜,内驱循环作用增强。

创新建立经济运行分兵把口、统分结合、跟踪监测、考核督促等机制,大上项目、大兴产业、大抓发展,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承压向好。

一是项目投资逐步回升。

建立市级领导分线作战、项目“谋招推服”、比武打擂等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提级会商会办,组织春秋两季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观摩,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排座次。

坚持走到、问到、摸到实底,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大走访,360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17.5%。

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劳社[2002]4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总工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促进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

具体由各地确定。

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保险,减轻职工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实施企业补充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六、各地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

其中,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工会组织要强化地企业医疗保险的民主监督。

要将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列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每年企业行政应当就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

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及理赔流程的具体通知

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及理赔流程的具体通知

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及理赔流程
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中心与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签订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协议,为中心本部正式员工投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账户式补充医疗保险两项险种。

现将承保及理赔流程的具体通知如下:
一、账户式补充医疗生效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需提供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相关发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需提供2016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基本统筹医疗保险之外自负部分相关材料)。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在2016年1月13日前将集中进行一次账户式医疗理赔,请将相关发票(详见《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说明书》)准备好并算好总金额报给人力资源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限时间,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即可报到人力资源部。

二、被保险人将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发票原件整理后由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到各单位集中受理理赔资料,取回理赔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操作,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直接打入理赔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账户式医疗以个人额度为上线,未使用余额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保险公司每年度理赔结束后向我单位提供账
户式医疗使用情况说明,以便员工详细了解理赔情况。

四、关于2016年账户式补充医疗各位员工具体承保额度请各自咨询自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正常职级额度范围内,每人会根据职级变化、到岗时间略有不同。

附1: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说明书(PDF 格式)
人力资源部
2016年12月26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日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16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1日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结合日照实际,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致贫返贫,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市域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9)1.5 联系方式 (9)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10)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2)5.6 严重违法 (12)5.7 股权出质 (12)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3)5.13 公示催告 (13)六、知识产权 (13)6.1 商标信息 (13)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4)七、企业发展 (14)7.1 融资信息 (14)7.2 核心成员 (14)7.3 竞品信息 (14)7.4 企业品牌项目 (14)八、经营状况 (15)8.1 招投标 (15)8.2 税务评级 (19)8.3 资质证书 (19)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0)8.6 行政许可 (20)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71100018004131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50895413F法定代表人:徐延省组织机构代码:75089541-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204.08万(元)注册时间:2003-05-29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营业期限:2003-05-29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不含汽车)安装;建筑智能化、电信、电子工程施工;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维修;日照范围内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托管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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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港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集团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成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孔宪雷副董事长任主任,王永刚副总经理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
财务预算部、企业发展部、安全质量部、审计部、党委工作部、工会、纪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为适应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要求,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通过市医保处划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案》中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仍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基础计算,不包括划入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三、按照“个人缴多少、单位补多少”的原则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划入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额度等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加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即:补充医疗保险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月缴费工资基数×2%+4(元)。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救助金暂不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中扣除,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四、在港口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大型设备检查费,政策规定先由个人自负的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日照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在参加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员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的标准,通过市医疗保险机构定期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四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费报销制度。

对患病员工在港口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一)普通门诊:员工在港口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超过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医疗保险卡)并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超过限额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

门诊医疗费年度报销限额:45岁及其以下的1200元,46岁及其以上的1800元,已退休的人员2500元。

(二)住院费用:员工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特殊疾病:经市医保处批准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定点在港口医院治疗的,在港口医院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上述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第五条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据实核销。

集团公司领导(含原局级老领导)在港口医院或经港口医院办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据实核销。

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制度测算核定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并拨付给港口医院,由港口医院负
责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对患病员工的补充医疗费报销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设立由集团公司工会牵头,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组成的实施效果评价委员会,负责本方案实施效果评价和员工满意度评估。

第八条本方案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价结果和员工意愿,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化运作。

第九条岚山公司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方案由集团公司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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