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社保医支字16号-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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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0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09年4月20日进行修订,与上一版本(3.03版本)改动较大。

4.01版本自2009年4月26日起执行。

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和平分中心申报的以下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2.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3. 生育保险费用;4. 住院费用;5. 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及住院就医费用: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3.医保卡丢失或消磁正在办理途中;4.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5.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6. 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7.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8.门特患者登记前30天发生的门特费用。

9.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

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第六条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1)双月份的26日至次月8日,办理门大、门特、生育、住院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和退单领取、数据回盘、咨询等业务。

(2)双月份的1-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退单领取和回盘数据业务。

以上对外办公时间除另行规定外,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7•【字号】津医保办发I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津医保办发I2020〕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便民服务举措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局办公室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医保政策、经办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了政策解答,形成答复意见。

现将《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落实最多访一次的工作目标,打通群众对政策咨询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难心事。

望各单位、各处室、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群众反映集中的医保政策问题向局办公室反馈,我们将陆续推出热点问题答复意见,统一政策解释口径,规范答复标准,确保政策解释到位不走样,形成市、区各部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全面的医保政策服务。

附件: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2020年1月27日附件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一、经办服务类问题(10条)(一)急诊留观费用如何报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00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含转住院治疗前死亡的情形)前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可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二)参保人员住院是否有天数限制?我市职工医保并未设置15天住院时间限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以长期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就医登记一、住院登记(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办理住院前2日内或之后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办理住院登记。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于住院3日内)到塘沽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开具资格确认书,持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交医院医保科,结算时可享受联网结算。

(三)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登记: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比如旅游、探亲,因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参保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

二、转诊转院登记(一)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转院手续。

例如:退休职工张某因病在我市A医院住院,因治疗需要该患者必须要转到B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应在2日内持A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在A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单以及B医院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塘沽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办理后在B医院的住院费用按转诊转院标准予以支付。

(二)异地安臵人员转诊转院:须由已经社保分中心备案的最高级(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10天之内到参保分中心备案,转至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其它医院。

(三)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外埠住院,应办理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登记后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予以支付。

办理转外埠住院治疗的条件,首先要求转出医院应为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由责任医院医保科打印转诊转院登记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交参保人员。

全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安定医院,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待遇审核支付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待遇审核支付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待遇审核支付池彬;陈志江;李晓莲;王利红【摘要】<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补偿城镇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9(000)003【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参保人;附加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住院医疗费;社保中心;保险经办机构【作者】池彬;陈志江;李晓莲;王利红【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补偿城镇居民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

建立这项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医疗保障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选择79个城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和2009年,扩大试点范围;预计2010年,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64号),2008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

(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1.学生、儿童这类人员包括在天津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入托儿所(幼儿园)儿童,以及其他非在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未成年人。

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的新生婴儿以及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大学生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开发区社会保险问答12.5

开发区社会保险问答12.5

开发区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以下如有变动,有现有政策或经办要求为主)仅供参考第一章单位参保缴费部分1、问:新成立单位,如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答:新成立在开发区参保缴费,总体上可分为三步:第一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签订网上申报及缴费扣款协议;第二步:缴费人员参保登记,即“缴费人员增加”;第三步:申报缴费,在柜台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或利用网上申报系统自助申报。

2、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答: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并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A4);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⑤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⑥其他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A4)。

除此之外还需要携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可)。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问:如何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答:参保单位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提供的ID号到开户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目前协议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问:网上申报登记业务如何申请?答:参保单位可在的“社保用户服务区”下载:①《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协议书》;③《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

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征缴部办理。

医疗经办110824

医疗经办110824
2《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津医保支字8号表);《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津医保支字9号表);《交接单》;《承诺书》;《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普通门诊根据原因加盖全额垫付章、急诊章、网络故障章)
门特费用垫付申报
每月
1—10日
1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医保专用门诊收据、费用明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加盖全额垫付章)
4住院证(加盖医保章或医院章)
5《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转外阜须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5号)
限当首月参保、外地急诊、转外阜、单位欠缴(三月内补缴)等特殊情况
门诊费用垫付申报
每月
1—10日
1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医保专用门诊收据(加盖全额垫付章)、费用明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
每月
1—10日
1住院证、住院收据、费用清单(总明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加盖医保章或医院章,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章)(异地就医的需医院级别证明)
2《全额垫付备案表》原件
3《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医保支字10号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医保支字11号表);《交接单》;《承诺书》
项目
申报时间
需准备材料
备注
门特登记
在医院
刷卡办理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津社保医支字18号)。要求字迹清晰可辨识,并加盖医疗保险章。
2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和医疗保险章。
3检查报告复印件。
4若住院,提供《出院小结》
5若门诊,提供《病历本》
6《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登字1号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住所(地址)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新参保( ) 统筹范围转入( 缴费日期


登记证编号 制表人(章): 经办人(章): 经办机构(章):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类型 企业注册类型 企 业 信 息 执照种类 工商登记 执照信息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类型 机 关 事 业 信 息 批准单位 批准成立 信 息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职级工资制( 执行工资制度 艺术结构工资制( 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比例 行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缴费单位 专 管 员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户 名 姓 电 姓 电 名 话 名 话 地方( ) 中央驻津( ) 所在部门 公民身份号码 外省市驻津(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邮编 参 加 险 种 参加险种 及 日 期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登记原因 申报日期 ( ) ) ) ) 跨统筹范围转入( 缴费方式 ) 单位分立( ) 单位合并( ) 现金( )、支票( )、POS 刷卡( )、委托扣款( ) 、小额支付( )、银行临柜缴 费( )、其它( ) 参加日期 参 加 险 ) ) 种 参加日期 ) 部队驻津( ) ①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公民身份号码 ) 7:3( 体育津贴、奖金制( ) 6:4( ) ) 行员等级工资制( ) 5:5( ) ) 5.5:4.5( 此 表 一 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两 联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 全额拨款( ) 差额拨款( ) 自收自支(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企业( ) 机关( ) 年 月 日 表号:津社保登字 1 号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指南

主项编码00203600400Y 子项编码:00203600400100203600400200203600400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4.《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5.《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津人发(2019)53号)第三十六条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6.《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77号)第一条登记备案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津南社保医疗支付各种表格电子版

天津市门(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审核单
年 月 单位代码: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9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元 公民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 职工/退休/老工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特殊人员 公务员( ) 伤残军人( ) 劳模( ) 两航起义( ) 离休( ) 农民工( ) 医院级别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药店( ) 单据份数 补助比例 55%( ) 65%( ) 75%( ) 80%( ) 90%( ) 95% ( ) 100%( ) 输全血60%( )成分输血70%( ) 最高支付限额剩余额 . 输血补助比例 . 个人账户剩余额 项目 审核金额 . 序号 发生金额 自费金额 增付金额 拒付金额 . 甲 1 2 3 4 5 乙 . 药品费 01 . 检查费 02 . 治疗费 03 . 手术费 04 装 材料费 05 . 输全血 06 . . 成分输血 07 . 其他 08 . 小计 09 . 药店药品费 10 订 合计 11 . 起付标准剩余额 起付标准金额 12 13 个 . 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4 15 人 . 自 自费增负拒付金额 16 ------. 负 . 合计 ;其中:政策内个人负担: 17 线 门诊补 单位申请金额 18 . 助 社保支付金额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19 . 公务员 单位申请金额 20 .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补助 社保支付金额 21 . 单位申请金额 22 . 军残补 助 社保支付金额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3 . . 个人账户 . 支付金额 申 报 单 位 24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社 保 机 构 审核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此 表 一 式 二 联 社 保 中 心 存
制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受托保险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附加险”)管理,统一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意外伤害附加险理赔时效,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津人社局发〔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办模式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项目,分别成立职工居民意外险服务中心和学生儿童意外险服务中心,逐步过渡到统一的意外险服务中心。

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委托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自行设立意外伤害附加险受理网点(以下简称“受理网点”)(附件1)。

实行“一个网点、服务三类人员”模式,负责受理职工、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参保人员现场报案、办理理赔申报手续以及业务咨询。

二、理赔流程(一)及时报案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应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受理网点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其中,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相关人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对于需要现场查勘的,意外险服务中心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职工和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

学生儿童参保人员报案,可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3。

(二)提交材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有效证件或相关材料到受理网点办理申报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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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选择医疗机构 名称: 一级医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名称: 二级医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名称: 三级医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科医院 级别: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 式 两 联


② 参 保 人 员 留 存

安置地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
就读院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章)
(章)
(章)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6-2号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院校 参保地点 详 细 住 址 区(县) 省(市) (街道) 姓 名 性别 年龄 村 相片
街(镇、乡) 县(市、区) (居委) 联系电话 备注
· · · · · · 装 · · · · · 订 · · · · · 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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