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2008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2008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核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重点复核单位在基数复核时填报。
2、职工人数(01),填写2007年12月全部职工总数;3、缴费人数(02),填写2008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总数;4、本月增加人数(03),填写2008年1月新增缴费人数;5、未缴费人数(04),填写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数;6、劳务派遣人员(05),填写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明、双方协议、人员明细;7、外单位缴费人员(06),填写外单位缴费人员人数,并提供缴费人员所在社会保险分中心确认证明材料;8、实习学生(07),填写实习学生人数,并提供学生与学校双方实习协议复印件、实习生明细;9、离退休人员(08),填写返聘离退休人员人数,并提供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明;10、港澳台人员(09),填写港澳台人员人数,并提供台胞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1、外籍人员(10),填写外籍人员人数,并提供护照复印件;12、本月减少人员(11),填写本月减少的缴费人数;13、差异原因(12),填写需要说明的产生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差异的原因。
栏次不足可另附说明;14、职工工资总额(13),填写2007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缴费人员工资(14),填写2008年1月全部缴费职工工资合计;16、缴费人员基数(15),填写2008年1月全部缴费职工缴费基数合计;17、未缴费人员工资(16)—(22)按表格所示填写相应人员工资额数。
18、未列入缴费基数原因(23),填写职工工资中未列入缴费基数的具体原因。
栏次不足可另附说明。
注: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经办员(章)
参加险种 及日期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失业保险
()
登记原因
新参保( ) 统筹范围转入( ) 跨统筹范围转入( ) 单位分立( ) 单位合并( )
申报日期
缴费日期
缴费方式
现金( )、支票( )、委托 收款( )、网上结算( )
备注 登记证编号 单位专管员(章)
社保机构(章)
差额拨款( )
自收自支( )
机 关 事
批准成立 信息
业
信 息 执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
艺术结构工资制( ) 体育津贴、奖金制( ) 行员等级工资制( )
一 式 二
联
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比例
7:3( )
6:4( )
5.5:4.5( )
5:5( )
行业名称
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社
或负责人
电话
保
机
缴费单位
姓名
所在部门
构
专管员
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留
存
隶属关系
地方( ) 中央驻津( ) 外省市驻津( ) 部队驻津( )
主管部门 户名 单位住所(地址)
参加险种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邮编
参加日期
参加险种
② 单 位 留 存 参加日期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类型
企业(
) 机关(
年月 日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天津社保证明怎么开

天津社保证明怎么开天津社保证明怎么开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5.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6.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
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
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天津市 社会保险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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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1.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2.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3.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附件:附件一: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格附件二:天津市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工资收入范围,用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
2.养老保险: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一定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生育保险:为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一定生育津贴和相关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登字1号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住所(地址)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新参保( ) 统筹范围转入( 缴费日期
备
注
登记证编号 制表人(章): 经办人(章): 经办机构(章):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类型 企业注册类型 企 业 信 息 执照种类 工商登记 执照信息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类型 机 关 事 业 信 息 批准单位 批准成立 信 息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职级工资制( 执行工资制度 艺术结构工资制( 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比例 行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缴费单位 专 管 员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户 名 姓 电 姓 电 名 话 名 话 地方( ) 中央驻津( ) 所在部门 公民身份号码 外省市驻津(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邮编 参 加 险 种 参加险种 及 日 期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登记原因 申报日期 ( ) ) ) ) 跨统筹范围转入( 缴费方式 ) 单位分立( ) 单位合并( ) 现金( )、支票( )、POS 刷卡( )、委托扣款( ) 、小额支付( )、银行临柜缴 费( )、其它( ) 参加日期 参 加 险 ) ) 种 参加日期 ) 部队驻津( ) ① 经 办 机 构 留 存 公民身份号码 ) 7:3( 体育津贴、奖金制( ) 6:4( ) ) 行员等级工资制( ) 5:5( ) ) 5.5:4.5( 此 表 一 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两 联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 全额拨款( ) 差额拨款( ) 自收自支(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企业( ) 机关( ) 年 月 日 表号:津社保登字 1 号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 )
员工社会保险登记表

员工社会保险登记表1. 员工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2.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参保单位:
参保类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参保时间:
缴纳基数:
缴纳比例:
3. 个人社保账户信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个人账户:
生育保险个人账户:
4. 其他信息。
银行账号: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请员工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并在完成后交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
如有任何变动,请及时更新登记表。
感谢合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津政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已经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区的企业,不再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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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社
或负责人
电话
保
机
缴费单位
姓名
所在部门
构
专管员
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留
存
隶属关系
地方( ) 中央驻津( ) 外省市驻津( ) 部队驻津( )
主管部门 户名 单位住所(地址)
参加险种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帐号
邮编
参加日期
参加险种
② 单 位 留 存 参加日期
参加险种 及日期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失业保险
()
登记原因
新参保( ) 统筹范围转入( ) 跨统筹范围转入( ) 单位分立( ) 单位合并( )
申报日期
缴费日期
缴费方式
现金( )、支票( )、委托 收款( )、网上结算( )
备注
登记证编号 单 位
社保机构 (章)
经办员(章)
机 批准成立
批准单位关 事信息源自业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一
信 息 执行工资制度
职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 艺术结构工资制( ) 体育津贴、奖金制( ) 行员等级工资制( )
式 二
联
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比例
7:3( )
6:4( )
5.5:4.5( )
5:5( )
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 单
单位类型
企业(
) 机关(
年月 日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表号:津社保登字1号 ) 民办非企业( )
企业注册类型
企 业 信 工商登记 息 执照信息
执照种类 执照号码 发照日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类型
全额拨款( )
差额拨款( )
自收自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