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
关于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指南-天津

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指南一、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2号)二、补贴标准1.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8%(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1%、生育保险补贴0.5%、工伤保险补贴0.4%(若高于0.4%按0.4%计算,若低于0.4%按实际的比例补贴)。
2.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条件1.毕业后5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四、所需材料(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身份确认1.《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花名册》〔附件一〕2.毕业证(学生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险补贴1.《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二〕2.《社会保险补贴(增、减)人员花名册》〔附件三〕3.申报月《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复印件4.申报月《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5.《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津社保登字1号,首次申报单位提供)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复印件(津社保登字4号表)注:申报人员首次申请或发生申报人员减少情况时需提供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7.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8.申报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岗位补贴1.《大学生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四〕2.《岗位补贴(增、减)明细表》〔附件五〕3. 申报人员申报月的工资发放凭证注:以上材料表单内容机打,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材料3中工资发放凭证须实行卡式发放五、经办程序企业持申报材料于每月末向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结算。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0a6c5a804d2b160b4ec02d.png)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天津市医保个人账户转移流程

天津市医保个人账户转移流程
一、确认转移条件
1.身份变更
(1)婚姻状态变更
(2)单位变更
2.医保参保地变更
(1)户口迁移
(2)工作调动
二、提交申请
1.准备申请材料
(1)填写医保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2)提供身份证明、社保卡等证件
2.申请材料递交
(1)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原参保地社保局
(2)原参保地社保局受理申请
三、原参保地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
(1)原参保地社保局审核转移申请材料
(2)核实转移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确认转移
(1)原参保地社保局确认同意转移
(2)签发转移凭证
四、目的地社保局接收
1.接收转移凭证
(1)目的地社保局接收转移凭证
(2)确认转移条件
五、转移手续办理
1.更新个人信息
(1)目的地社保局更新个人参保信息
(2)办理新社保卡
2.确认账户余额
(1)目的地社保局核对原个人账户余额(2)将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目的地个人账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高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高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高琳【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高琳【当事人-个人】高琳【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琦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赵民士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琦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赵民士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琦赵民士【代理律所】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被告】高琳【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现该分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现该分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且2018年12月1日生效的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人仲裁字[2018]第24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当事人仍存在劳动关系",亦可佐证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加油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申报时限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 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 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 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 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来自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 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 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由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技术 职务的职工,应提供《高级职业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以及兑现工资的凭证。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8、1999年以后间断缴费的职工, 应提供〈就.失业证〉、个人存 档证明等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 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病退审批 表》;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1、申报时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应于退休当月的26 日至次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不 顺延),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备案申报及 待遇核定和审批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2、社发时限:每月4日前区劳动 局和社保中心办结退休资格及待 遇的核定和审批手续,每月10日 完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社发。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区劳动局出具的〈退休审批 表〉、〈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标准表〉到支付科打印〈养老保险 待遇核定表〉 →支付科对退休待遇 项目、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相关凭证、存折 和退休证
农民工回原籍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25aa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2.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1.人员范围。
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补缴确认。
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部分
天津社会保险经办须知(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部分佚名【摘要】<正>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用人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应持有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签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劳动合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证明。
残保金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资料:一、单位应提供基本材料:(必须提供)1.单位填报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单位计划招用残疾人就业意向表》;2.单位每月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单位每月申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4.单位每季末月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提供基本材料和以下材料:(不用提供)1.单位填报的《单位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2.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有以下情况的单位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劳务派遣单位需填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情况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名册》,并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单位,需填报《用工单位使用派遣职工情况表》、《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并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2.2014年新开办的单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必须提供)3.单位雇佣退休职工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雇用非全日制人员的,需提供每月雇用人员名单及工时工资发放单(原件)。
5.单位雇用实习生的,需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和《实习人员名册》(原件)。
6.零申报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每月会计凭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塘沽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滨海新区塘沽京山道455号66366210/25880306 ·滨海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滨海新区塘沽山东路240号25868900。
人事代理说明书
2012年人事代理业务说明书为方便各代理单位在人事事务以及人事代理对接的工作中,操作更顺畅,流程更清晰。
我部特为各代理单位编写人事代理业务说明书。
并根据政策流程的变化实时更新添加内容,敬请各代理单位人事专员审阅指正。
我部人事代理业务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职称代理、户籍代理等。
以下就逐块对这些业务进行说明。
(以下以书名号标括的表格都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一、档案管理(一)提档用我部《委托存档商调函》到原存档地提档。
注意档案一定密封好,加盖原存档地封章。
(需要劳动部门《就业提档函提档》的,需要提前一周通知我部。
)(二)存档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单位)》一式两份。
连同档案一并交至我部存放。
(三)借档案或档案中材料单位开具借档信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
由本人或单位人事前来我部办理借出手续。
并注意按期归还。
(四)材料归档持需要归档的材料(后取学历材料需要做网上学历认证,在学信网上打印学历认证报告一并归入档案。
)交予我部转入档案。
(五) 开具档案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各类证明所需提供的其他证件,(例如:开具初婚一胎的证明,需要提供存档人员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我部办理。
(六)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存单人员档案中具备报到证并且报到到本单位的,可在距报到证上起时间满一年时来我部办理,档案见习干部身份转正式干部身份的手续。
需要提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转正表》加盖公章。
(七)档案转出本人持单位开具的《解除委托存档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以及档案接收单位开具的提档函,来我部办理。
(特殊情况下单位代替本人提档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亲笔委托书,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2)二、劳动事务代理(一)单位信息登记位首次办理劳动事务需要登记基本信息。
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1)、(2)各一份。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用工登记、合同备案及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
天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津社保[2011]94号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保缴费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申报办理2011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在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
2012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
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应经所属分中心同意。
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缴费名册》。
办理2012年1月份网上申报缴费核定时,一并申报《缴费名册》。
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
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签字确认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参加农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保安、物业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按津社保[2011]41号文件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