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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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2020秋《合同法》形考任务三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2020秋《合同法》形考任务三答案

若题目顺序有变化,可Ctrl+F在文档中搜索一、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题目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B.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C.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D.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题目2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全面履行原则B.协助履行原则C.实际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题目3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B.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C.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D.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题目4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对此,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B.在主从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甲方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C.债权人甲方和债务人乙方享有履行抗辩权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题目5根据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A.即时买卖合同B.竞争性买卖合同C.非即时买卖合同D.非竞争性买卖合同题目6因租赁合同承租方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停止侵害B.支付违约金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题目7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B.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C.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D.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题目8构成欺诈应当符合的构成要件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B.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D.须有欺诈行为题目9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关于以上四种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

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案例5:承诺作出的方式——穆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2日,某国际旅行社向穆某所经营的某旅游景区宾馆咨询了服务情况后,向该宾馆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先将我社团对计划传真与您,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

具体项目:(1)入住时间2012年7月5日,离开时间7月6日;(2)入住人数为50-60人,费用为2人间120元/天·间,3人间150元/天·间;(3)用餐安排:7月5日晚餐15元/人,7月6日早餐5元/人、午餐15元/人;(4)7月5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

后附:敬请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接到传真后,穆某遵此作了安排。

7月3日,该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到穆某宾馆实地了解后,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不满意,但对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态。

后该国际旅行社带旅游团至景区入住另一家宾馆。

穆某向法院起诉,该旅行社向我宾馆发出传真,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我宾馆为此作了相应准备,现该旅行社未依约入住我宾馆,该我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3060元。

该国际旅行社辩称,我社所发传真未经对方确认,故双方未达服务合同;我社原打算入住穆某宾馆,但经考察发现,该宾馆位置不好,并已于7月4日电话告知穆某不入住其宾馆。

案件审理中,关于电话通知一事,穆某否认,旅行社亦未提交确实证据证实。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向穆某口头询问相关事宜后,向穆某发出传真,该传真文本中注明了住宿天数与价格、餐饮价格及其他服务项目等,内容具体确定,且要求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还提出“如有问题随时联系”,表明该旅行社已经向穆某发出要约,该要约合法有效,对旅行社具有拘束力。

对于该要约,穆某虽未书面确认,却已实际行动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已达成服务合同。

现旅行社未依约入住宾馆,应属违约,且旅行社应能预知,其单方取消计划会给穆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一、论述题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分)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

(3分)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

(2分)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分)2.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

(2分)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

(2分)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1分)(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1分)(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1分)(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法律自考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自考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XX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内设施由张某负责维护,李某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2019年10月,李某发现房屋内的空调损坏,联系张某修理。

张某回复称,空调损坏系李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李某承担修理费用。

李某认为空调损坏并非由于自己使用不当,且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承诺负责维护房屋内设施,遂拒绝支付修理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空调损坏的责任应由谁承担?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修理费用?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使用和保管的原则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经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未及时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空调损坏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在本案中,李某在租赁期间使用空调,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承诺负责维护房屋内设施,包括空调。

因此,空调损坏的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2.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修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在本案中,李某发现空调损坏后,及时联系张某修理。

电大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电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公司近期发生的两起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1. 案情简介公司于2020年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子产品零部件。

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如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产品出现故障,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3月,公司发现一批从该供应商处购买的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公司产品出现故障,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但供应商以合同中未明确赔偿金额为由拒绝赔偿。

2. 法律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公司已与供应商签订了书面供货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合同中未明确赔偿金额,但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应理解为供应商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因质量问题导致公司产品出现故障,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解决方案(1)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2)若供应商拒绝赔偿,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1. 案情简介公司于2019年研发了一款新型电子产品,并申请了专利。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电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几个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对电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丁公司发现后,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3. 维权途径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丙公司协商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乙某因工作原因受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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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3)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3十一、这个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案情介绍: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十二、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评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十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案情介绍: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4、15条。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因为虽然要约在法律上要发生一种事实上的效力,但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即不可能法律行为的效力。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不过它并非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

它是在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时,以订立合同为最终目的的一种事实行为。

不过从直接目的上看,作出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使对方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其他因素。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十四、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案情介绍: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

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2.并说明理由。

评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

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

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五、合同的履行与赔偿责任认定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

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

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

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

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

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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