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单方解除权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明确合同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解释1.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 任意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无需正当理由,即可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
3. 损害赔偿: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尽量减少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1.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2. 直接损失指因解除合同直接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
3. 间接损失指因解除合同导致的委托人预期利益损失,如已完成部分工作的报酬、预期收益等。
4. 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确定。
可参考以下因素: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等。
五、损害赔偿的承担1.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就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若双方对损失承担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委托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 委托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
2. 任意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的证明。
3.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示例文章篇一:《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委托乙方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说明解除原因,例如甲方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对乙方服务不满意等),甲方决定单方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委托代理关系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突然车主决定改变路线,不再沿着原来的道路(原合同)前进了,于是就把车停了下来(解除合同关系)。
甲方不再委托乙方处理相关事务,乙方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代理责任。
2.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已经提供的与委托事务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财物等。
如果乙方像一个保管东西的小管家,那现在就是要把主人(甲方)的东西都归还的时候了。
可不能藏着掖着,这是最基本的诚信呀!二、费用结算1.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用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原合同的约定以及委托事务的实际进展情况,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结算费用:- 如果乙方已经完成了部分委托事务,经双方评估,该部分事务对应的代理费用为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的代理费用,即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可单方解除么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了使他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而向他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法律文件。
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方将其拥有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被授权方行使和履行。
那么,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授权委托书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解除,另一种是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指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授权委托书的协议。
这种解除方式是最常见、最合法的解除方式。
双方解除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应当就解除授权委托书的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后,应当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解除授权委托书的事宜,包括解除的时间、范围、后果等。
3.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解除授权委托书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单方解除是指授权方在未经被授权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授权委托书。
单方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授权方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单方面解除授权委托书。
我国《合同法》规定,授权方可以解除授权委托书,但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给被授权方造成的损失。
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1. 被授权方严重违约,损害授权方的合法权益;2. 被授权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被授权方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 授权委托书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约定解除是指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在授权委托书中约定了解除条款,授权方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授权委托书。
约定解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2. 授权方解除授权委托书时,应当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3. 授权方解除授权委托书后,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给被授权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授权委托书是可以单方解除的。
在实际操作中,授权方单方解除授权委托书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授权方在解除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被授权方的损失。
单方解除委托协议书简单版(五篇)

单方解除委托协议书简单版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招聘业务,双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达成以下协议:1.在双方协议期限内,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员代理招聘服务。
2.代理招聘服务费为300元/人,支付方式为工作时间每满一个月支付100元/人,直至满三个月后支付完毕。
以____日为月周期,不足____日无须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按实际岗位需求完整,并承诺工作内容、时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社会公德。
因乙方系为甲方提供招聘代理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如实提供应聘者资料,乙方对应聘者资料负有审查责任。
因乙方为应聘者提供职介服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的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4.甲方可与乙方商议每次代理的服务范围。
甲方未与乙方商议的,即视作默认为委托乙方负责对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5.甲乙双方在代理招聘期间应保持密切联系,甲方在委托代理招聘期间可向乙方了解应聘进展,乙方在代理甲方招聘过程中,有义务向甲方反馈招聘进展的情况,并提出调整应聘条件,岗位待遇等建议。
6.乙方可根据甲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安排甲方与经乙方初步筛选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甲方根据面试情况确定意向录用人员。
7.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并反馈给乙方,否则视作推荐成功。
8.甲方在录用人员后,应依法与所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工伤保险、支付劳动报酬。
对甲方拒绝或拖延与所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支付工资等的,一经查实,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发布招聘岗位。
对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
9.甲方在录用人员后,应向乙方反馈录用人员的工作情况,以便乙方工作人员及时做好信息处理和回访工作。
10.乙方所进行的代理招聘地点范围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区(五区范围)。
11.对于因甲方岗位待遇前后不符,虚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而造成求职者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法中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中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合同。
其中,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 合同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
方式。
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解除。
2.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 双方协商一致。
当事人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可以协商一致解
除合同。
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协议,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合同。
4. 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在签订时存在违法、欺诈、强迫等情形,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会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在解除合同时,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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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法定事由是可以单方面解除。
很多网友对于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疑惑。
那么,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哪些情形允许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委托协议书的撤销与终止方式

委托协议书的撤销与终止方式委托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撤销或终止委托协议。
本文将探讨撤销和终止委托协议的几种常见方式。
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一种常见且常用的委托协议撤销与终止方式。
在协商解除中,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委托关系。
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 彼此尊重:双方需相互尊重,并愿意就解除条款进行讨论和商议。
2. 书面确认:双方应当在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的终止,以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3. 合理补偿:如未来有可能给一方带来损失,双方应合理协商并约定补偿方案。
二、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中通常会约定一定的委托期限。
当委托期限届满时,双方不再有义务继续履行委托协议。
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委托协议的特点如下:1. 自动终止:当委托期限到达时,委托协议自动终止,不需要特别的协商或解除程序。
2. 续签合同:如果双方希望继续委托关系,可在期限届满前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三、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虽然单方解除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并可能带来纠纷,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仍然是一种合理的终止方式。
以下是单方解除的几种情况:1. 合同违约: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时,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
2. 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协议无法履行,一方可单方解除委托协议。
3.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拥有单方解除委托协议的权利。
四、法院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当委托协议的执行与利益分配出现严重争议时,双方可能通过法院诉讼来终止委托协议。
在法院裁决中,法官将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最终的决定并终止委托协议。
尽管法院裁决是一种最后的手段,但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和中立的方法来解决纠纷。
总结起来,撤销和终止委托协议的方式有协商解除、期限届满、单方解除和法院裁决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和友好的精神进行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权益的保护。
单方取消委托公证(3篇)

第1篇一、单方取消委托公证的定义单方取消委托公证是指委托人因故取消原委托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确认取消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并通知受托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单方取消委托公证的适用范围1. 委托人因故取消原委托事项,如合同、协议、授权书等。
2. 委托人因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要求取消委托。
3.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项,如身体原因、工作调动等。
4. 委托人因受托人未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委托关系。
5. 其他需要取消委托的情形。
三、单方取消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1. 委托人向公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原委托协议、合同、授权书等相关材料;(3)取消委托的原因说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委托人身份及取消委托的原因。
3. 公证机关通知受托人,告知取消委托事项。
4. 受托人确认收到通知,并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签署确认书。
5. 公证机关出具《单方取消委托公证证书》。
四、办理单方取消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1. 委托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
2. 取消委托的原因应明确、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证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委托人身份及取消委托的原因,确保公证证书的合法性。
4. 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如对取消委托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5. 取消委托公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托人不得再以原委托协议为由要求履行义务。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委托乙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甲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项,甲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单方取消委托公证。
分析:甲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项,符合单方取消委托公证的适用范围。
甲提交相关材料后,公证机关审核通过,通知乙确认取消委托,并出具《单方取消委托公证证书》。
案例二:甲委托乙代为签订合同,乙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甲的意愿,甲要求取消委托。
分析:乙违反甲的意愿,甲有权要求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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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单方解除权篇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篇一: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确立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托人无需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在委托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可随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权利。
这是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合同法中唯一的不附任何前提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委托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粗浅的剖析。
一、合同法设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据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处理事务的合同,如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委托代理销售楼盘等,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高度互信、密切配合。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委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
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
即使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第455页)。
双方当事人一旦失去了互信,就瓦解了合作的基础,就委托一方而言,受托方是否能诚实勤勉地完成委托事务,则心存疑虑,同样,就受托一方而言,委托方既然对自己不信任,如其不配合处理委托事务,则完成委托事务可能障碍重重,最终能否顺利完成委托事务,获得应有的报酬,也心中无数。
那么,在此情形下,要求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双方均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唯有赋予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才不致于在丧失或动摇信任基础,出现信任危机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委托合同关系,强制要求履行合同而拖累双方,产生不良后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合同法赋予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是立法上趋利避害的一种明智的权衡利弊的选择,体现了一种追求最大利益的价值观。
其次,委托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以受托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劳务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事务,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专业上的优势,处理本属于自己弱项的事务,一般来说,多属智力型事务,如委托方做贸易是其强项,而出现纠纷时需要诉讼或仲裁则是其弱项,委托方开发房地产是其强项,而策划销售房地产则显得经验不足,在此情形下,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属于本人弱项的事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受托方接受委托,履行合同主要是付出劳务特别是智力,而不会有太多的实物或金钱的投入,一旦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对整个社会的交易影响较小,亦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或交易秩序的混乱。
再次,如果按照一般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通常条件,将委托合同一方的违约作为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条件,会导致请求解除合同一方举证困难,增加处理纠纷的成本。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委托的事务多属智力型事务,那么,对于委托合同的违约,从守约方的角度来看,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如是否失信,是否有能力完成某项任务,完成任务的质量如何,都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履行合同违约,是很难举出确凿的证据进行证明的,多数场合下,是一种观念,一种感觉。
正是因为委托合同的违约举证困难,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就有可能付出高昂的举证代价,那么,合同法就自然会选择摈弃通常的以违约举证解除合同的方式,以降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不致于造成双方当事人不应有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特征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法律授权,双方当事人依合同法即可行使,委托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影响该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2、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换句话说,只要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委托合同,就可以随时行使该权利,可不考虑任何因素的制约。
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订有解除合同条件的条款,亦应视为对解除合同的特殊提示,并不能因此排除或限制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否则,就与合同法关于任意解除权的硬性规定相抵触。
3、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方式,即一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委托合同解除,双方存在于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时消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那么,当另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而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时,判决书、裁决书确认委托合同解除的时间即是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解除委托合同通知的时间。
4、行使委托合同解除权应遵循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如一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法律在所不问。
三、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范围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不能归责于对方,应当赔偿,但赔偿损失的本质应当是补偿性的,赔偿的范围应当是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这是因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是其行使合法权利,而不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而不应产生违约赔偿责任,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和范围不能等量齐观,故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违约赔偿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是有限的,那就是已经发生的损失。
不然,当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必然会造成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若在此支持另一方要求赔偿该损失,则有违立法初衷。
合同法设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目的是在双方互不信任的前提下,为了避免继续履行合同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如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应对对方履行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进行赔偿,则与解除合同的目的是相悖的,而且将违约行为与行使法定权利混为一谈。
因此,依法界定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对保护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这一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当一方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履行时,就委托人而言,其损失范围主要包括:至解除合同时止,受托人应当完成的阶段性委托事务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未履行或未依约履行报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不可能亲自处理的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处理该事务而发生的损失等,而不应包括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合同而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就受托人而言,其损失范围主要包括已完成的阶段性委托事务应当获得的报酬及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而不应包括合同未履行部分履行完毕后应当获得的报酬。
篇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浅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摘要: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关键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8-01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
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
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
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
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
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
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
按德国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
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
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
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
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
“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
”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
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
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