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立论陈词
反腐倡廉一辩立论陈词

当前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贪污腐败是个严重的社会现象,自从权力的诞生,腐败随之而来,可以说腐败是权利的衍生品(所以说根治腐败的关键就在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古往今来,古今中外,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但是,我们又不能因此就松劲。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关系到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在此,我方认为,反对腐败,事先预防比事后惩治更重要。
以下我将通过对预防腐败的成本、原因、效果等三个方面的阐述来确定我方的观点——反腐倡廉预防更重要。
其一,重预防,能在源头上扼制腐败。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要想保持一潭泉水的清澈就必须从源头开始制止污水的产生。
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力的失衡。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曾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重预防,就是通过加大体制的制度性建设和结构性建设,使权力的行使处于第三方的监督和制衡之中,让官员没有贪腐的机会,从而扼制腐败的发生。
而惩处,只能打击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却无法触及制度的漏洞。
所以,才有了贪腐者在严惩面前“前腐后继”的现象,才有了中国这么多大老虎连续落马的事实!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老虎、苍蝇将永远也清除不干净。
其二,重预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让每个家庭都有生存的空间、发展的希望。
重预防,就是通过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一心一意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从而实现党群关系的和谐、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重惩处,虽然能打击腐败者的恶行,却无法挽回受害者的伤痛。
而且,如果仅重视惩治腐败,不注重预防腐败,高官处理一批又一批,贪官枪毙一个又一个,而腐败者仍“前腐后继”,甚至同一个领导岗位,像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连续几任贪污腐败,就像农民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而且比前茬更鲜,就会伤了群众的热心,损了干部对反腐败的信心。
这将大大地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极大的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是否应该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政治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应该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辩论中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打击和预防政治腐败。
首先,政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辩题,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来解决。
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可以避免让人们在辩论中淡化了对政治腐败的认识,而是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有效打击和预防政治腐败上。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而存在的”,政治腐败是对人民的背叛,因此应该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其次,政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可以避免让人们在辩论中混淆是非,而是应该通过司法手段来严惩政治腐败行为。
例如,中国历史上就有很多因为政治腐败而被绳之以法的案例,比如清朝时期的大学士海瑞因为揭露官员贪污腐化而被处死,这些案例都表明政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通过司法手段来严惩。
最后,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可以避免让人们在辩论中陷入泥沼,而是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来预防政治腐败。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腐败如同一种腐朽的疾病,它会侵蚀国家的根基”,因此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来预防政治腐败,而不是在辩论中浪费时间。
综上所述,政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废除政治腐败辩论辩题可以避免让人们在辩论中淡化对政治腐败的认识,而是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打击和预防政治腐败。
反方观点,政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继续保留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继续保留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继续保留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继续保留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继续保留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即是根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物的一种治国的基本原则;不能,即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消除,即是使不存在;腐败,既是一种人性贪欲引起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腐败的产生必须具备人性的自私与贪婪,权力,法治漏洞,外部诱惑这四个条件。
而法治不能消除这四个条件,因此法治不能消除腐败,下面,请允许我做以下陈述:第一,人类对利益的追求来源于人的本性,人性中的自私与贪婪是无法消除的,法治固然可以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减少一部分犯罪的发生,但是,腐败现象之所以仍然存在,是因为犯罪人大都抱有侥幸心理,没有克服内心的贪婪与自私,在利益的驱使下,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即使被捕后也可以用权力削弱刑法的制裁,因此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权力交易和贪污腐败,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二,有权力的人不一定会腐败,但是腐败的人一定有权力。
纵观腐败现象,我们看到上至位高权重者,如政府高官,下至权小位低者如车间主任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过腐败,这说明,腐败与权力大小无关,而与权力有无有关,而法治只能制约和规范权力,却无法消除权力。
第三,法律制度存在漏洞,法律从一制定出来就是落后的,因为法律制度总是在一些现有法律没有涉及的新问题出现之后才得到完善,同时法律制度具有局限性,我们看到有些腐败抓住了法制漏洞,将形式多样化,从而不触犯法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就拿国家资材腐败来说,法律可以制裁把国家资材直接装入腰包进行贪污的腐败,但是对于那些用公款游山玩水超标准建造豪华办公楼的不入腰包的腐败,法律无从制裁;对于那些打着公车旗号超编超标购买小轿车的腐败,法律无从制裁。
而据报道,我国一年用于购买小车经费达145亿元,2007年全国公款吃喝费用高达3700亿元人民币,这些腐败的影响程度与恶劣后果要远远超过那些贪官多造成的经济与政治损失,然而法治却无从消除这些腐败。
第四,法治不能消除外部诱惑。
腐败者所受到的外部诱惑来源于对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追求,法治可以通过法律约束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产生的诱惑,却无法约束其他诱惑。
法律不能消除贪污腐败辩论稿

法律是被融入中华传统道德的载体,抵制腐败的作用自然有。
但是要明确的是,道德要求人做好人,法律要求人不做坏人。
可见法律的警示作用比较大,但要真正消除腐败是要靠道德在人心里根深蒂固的,而法律仅仅是辅助作用。
法律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犯罪,但绝不会根除犯罪的发生,对腐败也是如此,只能最大限度的减少。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也不例外,也有善与恶的两面,贪污腐败只是把人隐藏的恶表现出来,就如同有阳光就会有黑暗一样。
人类自我本性所产生出的欲望和需求是无止境的,这也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当通过正常途径不能满足人类本性的欲望和需求时,去突破法律的束缚就成了一种必然选择。
自人类由混沌走向文明以来,无数的仁人志士通过一生不懈的努力至今未能消除贪污腐败,这是明摆着的结果。
如果要追溯源头,我们就会发现:是人类的欲望和需求及利益等,在引发出贪污腐败。
腐败的产生首先就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
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
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当人被利益冲昏头脑时,再健全,再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那些贪污腐败分子哪个不是知法犯法,为了金钱和利益,不论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他们都会置之不顾,因为我们人类在内心深处,私念和贪欲的力量是很强大的,不可能根除掉。
当外部方面的条件一适合,就会爆发出来进而作乱。
法治能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但管不住人的内心,所以就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听话,都是乖孩子,总有调皮捣蛋的,学校明令禁止打架,违者开除,可因此被开除的人也屡屡可数就是这个道理。
每当说起贪污腐败,很多人是恨的牙痒痒,狠不得杀尽天下贪官,可是我想说,只要这个世界还是人类社会,贪污腐败就不可能绝迹. 朱元璋时代那么严酷的法治都不能消除腐败这就是现实. 所以把"贪污腐败"归咎到所谓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上",这是错误的,贪污腐败的病根,不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而在人!因为人的的本性,最深层里都会"贪".贪玩,贪吃,贪睡,贪财...."贪"念是人的本质.或者说,"贪"在不同的人身上,表现的情况不同,有的人把"贪"体现在自己奋斗的动力,为了目标努力,他后来成为伟人.而有的人却被"贪"引向了歧途,成了千古罪人!....因为这个辩题,我在贴吧里和吧友们讨论贪官,大家都说怎么杀,怎么判刑,说的那个解气啊,可是当我问里面骂的最狠的一个吧友"要是你当官了,你会贪吗?"他过了一会,很"理智"的回复我:"我会,我甚至会更贪,因为你不贪,就不能在官场立足,但我贪,我会为老百姓做事".他还发了个很自豪的表情,我只能苦笑了....其实,这就是我们的民情代表啊!贪官就是来自"民间",贪污腐败固然是社会公害,一定要打击制裁,但不要认为能通过法律彻底解决,我们只能尽量的减少,再减少还有一样,我觉得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是民风,社会观念,很多人恨贪官,可是又认同当官就要贪,不贪不当官,试问,这样的民间态度,怎么消除贪污腐败?杀了旧贪官,为新贪官腾地方?打击贪污腐败,光教育官员不够,老百姓也要转变风气才行,否则,反贪只能是无休止的恶性循环.再说东方人总认为“空手套不了狼”。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
首先,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国家在执行反腐法规时,往往会出现滥用职权、政治打压等情况,导致法规的不公正执行。
例如,中国的反腐运动中就出现了一些被指控滥用职权、政治打压的案例,这说明全球反腐法规存在一定的弊端。
其次,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对企业经营和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一些国家在执行反腐法规时,往往会对企业经营和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使得企业难以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
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此外,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政治动机。
一些国家在执行反腐法规时,往往会出于政治动机对特定的政治对手进行打压,这使得反腐法规的执行不再客观公正,而是成为了政治斗争的工具。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而是应该通过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加强监督机制等方式来解决腐败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反方,不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
首先,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
一些国家在执行反腐法规时,成功地打击了一些腐败分子,提高了社会的廉洁度,这说明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是必要的。
其次,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对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腐败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腐败现象。
如果废除全球反腐法规,将会削弱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共识和合作,不利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此外,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腐败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全球反腐法规的实施,才能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全球反腐法规,而是应该通过完善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更好地打击腐败现象,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正如尼日利亚前总统奥巴桑乔所说,“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疾病,我们必须共同努力来治愈它。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请问对方辩友:我们不否认法制对治理腐败的作用,但制定了反腐败法就意味着从此就能消除腐败了
三、产生腐败的因素:私有观念、享乐主义、社会物质相对贫乏,特别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及与人的物质欲望之间的不平衡等等。
四、从法律制度看,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所谓恶法就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这种法,不仅不能惩治腐败、消除腐败,反而会滋长腐败。
消除的意思是彻底根除,所以消除腐败就是要彻底根除腐败思想、腐败行为、腐败结果。我国自从实行“依法治国”以后,许多腐败行为被揭露,腐败分子被惩处,如成克杰、胡长清等,但是由于腐败思想还存在,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所以又会出现张克杰、李长清。当张克杰、李长清被惩处以后,又会出现新的王克杰、赵长清。所以,仅仅依靠法治而不去根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思想,腐败是不能被彻底根除的。
同样注意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贯穿的是“综合治理”的理念,治理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
三:论点(1)腐败包含腐败的心理和腐败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无限欲望,所以只有根除这种欲望本身,才能消除腐败
(2)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没有可能被消除。
法制能消除腐败_辩论资料

法制能消除腐败一辩陈述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的风气。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既破坏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动摇着社会的政治基础。
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消除腐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广义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制度与机构,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比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消除,即消灭或除去最后我来解释一下这个“能”字,为什么我要最后一个解释这个“能”字是有原因的这个辩题“法制能消除腐败”最重要的关键就在这个“能”字,这个“能”字告诉了我们,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关于可能性的问题,即“法律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律有没有消除腐败,我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明白,我举个例子说明吧,我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赶超西方国家,并不是说中国已经赶超西方国家,而是中国有能力赶超。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本,监督是保证,法制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的却还是看法制,因此我放坚定不移的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
自由辩论:1请问对方辩友有没有消除腐败等于能不能消除腐败吗?就像大陆现在还没有收回台湾,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大陆就永远不能收回台湾了吗,我想对方这样一个观点放在这里大家不是有没有接受,而是根本不能接受吧!2当腐败收益低于腐败成本时,还有人回去腐败吗?3腐败的确有很多解释,但我们今天在谈腐败,谈反腐倡廉的时候,有那一条要我们反对树叶的腐烂,我就不懂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要从现实的眼光去看呢,我们讨论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用一个能力的眼光去看呢,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是法制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制能不能组织大自然的规律。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二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下面请允许我再对我方观点做进一步阐述。
正如我方一辩方才所说,腐败可以表现为行为和结果,是一种现实存在,还是人内心的思想、欲望,即一种潜在的可能。
故而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难以掌控和预料。
从行为及结果角度来说,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送烟送酒可以送钱送卡,可以是权钱交易可以是三公消费,总而言之,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无孔不入,想用法治来遏止、消除,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从潜在可能角度而言,法治就更是鞭长莫及了。
法制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约束人们内心的想法,法治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无法抵抗人心深处最原始的对利益的欲望和渴求。
谈到这里,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法治”。
法治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而法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产物,必然滞后于经济,而腐败则是伴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
同时,法治本身是一种通过强制方式,去制裁已经产生的腐败行为的手段。
它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做出行动。
所以从作用上来看,法治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只是扮演一个事后惩处的角色,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另外,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所谓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法律条文也必然有漏洞,它或许的确是走在一条不断完善的路上,但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无所不至。
所以无可厚非,它存在客观局限性。
反观我们的社会现状,正如一辩所言,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的法治社会里,腐败依然猖獗,纵观新中国发展历程,法律不断健全,法治程度不断加深,然而腐败如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有力地说明,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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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制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但是在战国之前的夏商周,这些奴隶制国家,已经存在“政治和经济”,腐败一样不可避免。
例如商朝腐败,周朝伐纣的案例,再如前781年,周幽王继位,任用好利的虢石父执政,朝政腐败激起国人怨恨的历史记载。
腐败早于法治。
立足本国的政治实践,倡导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而不是消除腐败。
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同样贯穿着综合治理的理念,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
从法治的重大作用中一样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依靠法治,比如: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是辩证统一的,同时强调建设和改革开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点也指出廉政建设法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这点强调法治思想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手段的多方向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单一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消除的意思是彻底根除,所以消除腐败就是要彻底根除腐败思想、腐败行为、腐败结果。
消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除去,使之不存在”。
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腐败,绝不仅仅是一个数量上由多到少的过程,更是一个由有到无、“由存在到不存在”的过程。
俗话说:“有权力就会产生腐败。
”它是一中心理的扭曲和欲望,任何法制社会,任何体制都不能杜绝腐败,只是多与少的问题。
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
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
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没有可能被消除。
我国自从实行“依法治国”以后,许多腐败行为被揭露,腐败分子被惩处,如成克杰、
胡长清等,但是由于腐败思想还存在,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所以又会出现张克杰、黄长清。
当张克杰、李长清被惩处以后,又会出现新的王克杰、赵长清。
所以,仅仅依靠法治而不去根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思想,腐败是不能被彻底根除的。
其本身的执行效果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事与愿违,与人们良好的初衷相违背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法治并不是万能的,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
这样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消除即使之不存在,必须作到两点:第一点是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
第二点是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
显然,法治不构成消除腐败的充分条件:
一方面,从腐败的成因来看。
腐败的产生尽管有诸多的客观原因,然而根本原因确是个人思想的腐化。
古人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而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
正是个人私欲的无限扩张,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腐败。
显然,无论多么健全的法治都无法消除个人的私欲,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所以单靠法治来约束腐败,难以触及腐败的根本,达不到消除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法治的作用来看。
法治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我们看到,往往是腐败的行为已经产生,腐败的后果已经造成,法治才姗姗来迟。
甚至鄱阳县财政局的李华波,转移侵吞巨款长达四年之久,竟无人发现。
纵然有管理上的漏洞,然而法治的监督又在哪里呢?其实,法治的作用仅限于事后的惩处,而对于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思想,则鞭长莫及。
法律的威慑作用可以使腐败分子望而却步,不敢伸手。
然而,当不当得利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我们看到,仍然有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所以,法治的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腐败,而不能彻底的消除腐败。
最后,腐败可以表现为思想,也可以表现为行为,还可以表现为社会结果。
法治主要针对的是行为。
法治也可以对结果发生作用。
但是法治对思想来说,起的作用应该说是有限的。
然而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思想基础。
腐败思想产生于一定的土壤,并由此产生腐败行为,造成腐败结果。
如果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的话,那么腐败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出现,就是必然的。
产生腐败的因素:私有观念、享乐主义、社会物质相对贫乏,特别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及与人的物质欲望之间的不平衡等等。
从法律制度看,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所谓恶法
就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
这种法,不仅不能惩治腐败、消除腐败,反而会滋长腐败。
法制不能消除腐败,仅仅依靠法治,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不能彻底消除腐败。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法治在减少腐败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除了健全法制之外,我国反腐败倡导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在法治占主导的情况下,引入道德、教育、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依赖法治,法治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从反腐败的经济措施讲,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意味着垄断的减少)、舆论监督、高薪养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