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司法实务中,有人由此提出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年”的说法。
笔者认为,要准确计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就应全面系统地领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涵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不变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对司法解释第41条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两者之间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联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就是所谓的民告官,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有时效限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时效期间提出,过了诉讼时效您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带来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9版)

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本公众号由以下团队维护,内容如有侵权,请即刻告知!⾏政法专业律师团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审诉讼时效2017年10⽉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108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2019最新行政法法条

目录行政处罚法 (1)行政许可法 (8)行政强制法 (18)行政复议法 (27)行政诉讼法 (34)国家赔偿法 (4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19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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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是在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的会议上面通过,实施的日期是2018年2月8日。
一共有136条相关规定的条款,包含有,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证据,诉讼当事人等13项目录,每项目录下面又有很多明细和相关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7年11月13日第1726次会议上通过,实施的日期是2018年2月8日。
一共有136条相关规定的条款,包含有,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证据,诉讼当事人等13项目录,每项目录下面又有很多明细和相关的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里明确的规定了条款,只有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于行政诉讼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行政诉求;1.行政机关暂扣和拘留当事人,或者是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许可证和执照,并下令个人工商户或者是企业停产停业的。
行政机关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钱物,物品。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罚款,警告等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2.行政机关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并使用行政强制执行或者是行政强制措施等手段冻结,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
3.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回复公民申请的行政许可的时候,或者是公民对已经下发的行政机关的许可不满意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土地,矿产,水流等自然资源的分配,当事人可以由权利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当事人因为自身的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受到了侵害,要求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权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时候,行政机关没有回复或者是拒绝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自身的权利,搞不良竞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的权利,实行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行为的;10.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诉讼的范围我国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提起的诉讼要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之内。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

⾏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在我们这个法制化的国家不管是刑事违法⾏为,民事违法⾏为还是⾏政违法⾏为都是有⼀定的追究时期的,这样才能让受害者在⼀定的时间⾥为⾃⼰讨回公道,所以我们⼀定要在合理的追诉期内上诉。
那么⾏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两年。
所谓⾏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为发⽣后,对该违法⾏为有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违反⾏政管理秩序⾏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为⼈不再给予处罚。
《⾏政处罚法》第⼆⼗九条第⼀款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第⼆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政机关的⽴案时间,不是⾏政机关作出⾏政处罚的时间;(2)⾏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为发⽣之⽇起计算。
“违法⾏为之⽇”是指违法⾏为完成或者停⽌⽇。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为终了之⽇起算。
如某公民⾃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偷电之⽇起计算。
⼜如某⼈违法占地建住宅,其⾏为的⾏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拆除住宅,退出⼟地之⽇起计算。
(3)⾏政机关在⾏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为,但最后作出⾏政处罚决定时超过⾏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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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行政诉讼期限一览表
起诉期限
【复议后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法4 5条)
【直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法46条)【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诉法47条)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行诉解释64条)
立案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诉法51条)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诉法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