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电梯直梯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员姓名:检查日期:电梯使用登记号(或内部编号):
分类
内容
检查结果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非维保日基础排查
平层准确度
轿内使用标识、乘梯须知、维保标识及应急电话(含96333)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轿门地坎内是否有异物
紧急报警装置
防止夹人的保护装置
维保
日确认情况
是否断电检查报警、应急灯
机房是否维保(有封线没、卫生等)
轿顶是否维保(卫生、导靴油杯等)
底坑是否维保(有封线没、卫生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
1.检查结果合格直接打“√”,若有不合格则在“检查结果”栏内打“×”,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处填写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
2.维保日以对电梯维保过程监督、配合现场安全工作为主;
3.以上项目为日常检查基本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政府部门检查、故障投诉和电梯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项目,保证电梯安全性能。
施工电梯安全自查表

设备备案编号:出厂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目理项经
建筑面积结构层次
监理单位
总监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结果
1
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情况
2
安全旁站监理情况
3
安全装置
梯笼安全装置是否灵敏、门连锁装置是否起作用。
安全防护
地面梯笼出入口有无防护棚,防护棚材料质搭设是否符合要求,每层卸料口有无防护门,防护门是否正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卸料台口搭投是否符合要求。
司机
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每班作业前是否按规定试车,是否按规定交接班或交接记录。
荷载
超过规定承载人数及重量是否有控制措施,是否加对重载人。
架体稳定
架体垂直度是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是否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有无连接,附着架须由原厂制造或相同资质企业制造。
电气安全
电气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
避雷
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是否有避雷装置,避雷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人员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总监签名
整改情况
工位核见施单审意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于4月22日前交至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

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2.检查状况无论『合格』或『不合格』均应于各该检查项目之各该栏『检查结果』内打『Ö』;『不合格』者,需于该项目之『不合格改善措施』栏内说明改善方式。
3.本检查表经工地主任批示后,由安全卫生人员制档存查。
工地主任:安卫人员:检查人员: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安全检查表

运行情况
运行感觉是否平稳
停靠楼层是否正确
照明、通风是否良好
维保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
检记录填
写情况
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及自查记录
电梯故障记录及事故记录
其他情况
处理
措施
电梯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及整改情况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作业人员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
警示标记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电梯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和年检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合格标志及警 示标志
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整顿:
一款第(八)项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
滑、调整和检查的;
质监局
(九)对安全 设备设施的维 护、保养、定 期检测的情 况;
质监局
质监局
(九)对安全 设备设施的维 护、保养、定
期检测的情 况;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 作: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3条第 一款第(四)项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12条第(二)项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 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38条
质监局
质监局
质监局
安全装置 维保情况
工程安全-施工电梯现场安全检查表 精品

4
防护
梯笼前应搭设坚固的防护棚,层间通道处 应有工具式护护门
5
拉零与 接地
应有可靠的接零并作重复接地,阻值 <4,或有漏电保护装置
6
导轨井 架垂 直度
导轨井架纵、横两个方向垂直度应符合出 厂规定,附墙拉接点间距不得大于 6m
7
安装 验收
施工电梯安装后应有齐全的验收手续,工 作完应锁好闸箱
检查员:
施工单位:
施工电梯现场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年月
检 查 情 况
日 备注
1
限位 装置
上下行限位、二侧门限位、断绳开关应灵 敏、有效、并应有音响装置
制动 2
装置
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钢丝绳应按出厂规定固定固牢,磨应出现严重变
形、散股、绳芯外露,严重锈蚀现象
电梯日常安全检查表

检查发现的其它问题
检查人:
检查日期:
4
配重钢丝绳
绳卡固接时其数量不得小于3个,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绳卡应与绳径匹配
5
钢丝绳
钢丝绳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未达到报废标准
6
传动防护
传动系统的转动零部件应有防护罩等防护装置
7
导向轮、背轮
轮子连接及润滑应良好,导向轮灵活,无明显侧倾现象;传动齿轮和安全器输出端齿轮与齿条啮合时应符合要求,应均匀,无异响,无过度磨损。背轮应安装牢靠,润滑良好,导向灵活,并应贴紧齿条。
8
制动器、齿条、齿轮
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并装有手动紧急操作机构及手动松闸功能。齿条、齿轮磨损在可控范围内。
9
导向、缓冲装置
吊笼与对重应有导轨,导向正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滑轮或导轨导向,导轨接头平滑;底座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缓冲器,无缺损和变形;天轮应设防跳绳防护罩,并应固定良好;
10
限位保护
安全开关应灵敏可靠;吊笼应设前后门及安全窗联锁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及上极限限位开关,防断绳开关,零位保护及急停开关,所有开关均应灵敏、可靠。防坠安全器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一年)。
11
卸料平台防护门
防护门设置及是否及时关闭
12
驾驶室防护
驾驶室外侧与架体或建筑物距离小于50公分应采取防护措施
13
持证上岗
2
钢结构
不应有明显变形、脱焊和开裂、外形整洁;立管接缝处错位节差V;螺栓连接安装准确、紧固可靠,不得有松动;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应重点检查:导轨架联结螺栓;驱动板各部位联结螺栓;导向滚轮联结螺栓。导轨架最上一段齿条应拆除。
电梯安全检查表11

评价标准
评价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层门、轿箱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功能正常、可靠;
2.自动平层功能良好,不出现反向自平;
3.层站呼唤按钮、指层灯完好,功能正常;
4.安全防护装置功能正常;
5.电气设备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6.电梯井道灯(每IOnII个)正常;
7.载人电梯的通信设施或紧急呼救装置齐全有效;
8.电梯间张贴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
9.电梯间须设有灭火器,通风换气装置运行正常;
10.电梯间内应张贴安全使用规定。
①查评总件数:
②抽样件数:
③不合格件数:
④不合格率:ຫໍສະໝຸດ 发现的主要问题:安全检查负责人:
检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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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作业安全检查表2.检查状况无论『合格』或『不合格』均应于各该检查项目之各该栏『检查结果』内打『Ö』;『不合格』者,需于该项目之『不合格改善措施』栏内说明改善方式。
3.本检查表经工地主任批示后,由安全卫生人员制档存查。
工地主任:安卫人员:检查人员: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六条 [设计责任与目标要求]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七条 [制造责任]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八条 [制造许可要求]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投放市场。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制造许可条件]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二条 [进口产品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其后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电梯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电梯改造单位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安装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十九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电梯机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电梯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电梯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电梯安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所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或者自检合格后实施。
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