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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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

第一章法理

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

系的调整。

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

宗教也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

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

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

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

有条文形式);

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

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

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

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

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

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

生效。

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

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

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

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

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

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

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

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

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

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

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

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

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

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

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

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

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

(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

侵权、特殊侵权、公平责任。

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裁)、补偿(赔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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