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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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处分依据及办法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不得组织有偿家教;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也不得参与有偿家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及处理办法》规定:“在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或者有偿家教的”,考核等级不合格。

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的处理办法:

(1)、扣发本学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在本学年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3)、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在岗位聘任中予以低聘、缓聘或解聘;

(5)、对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的学校领导就地免职;

(6)、下列三类人员,直接清理出教师队伍,交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处理。

①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强迫或引导学生上各类辅导班(含午托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②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③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反响强烈,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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