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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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失效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1.07.28

【实施日期】1981.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建委、国家计委颁发)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国家创造更多“全优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决定颁发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对象、条件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为奖励对象。分别称“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其获奖条件:

凡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工厂、矿山、道路、桥梁、港口、水坝、电站、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民用建筑群等,设计、施工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品标准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金质奖”;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百之九十以上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银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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