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邮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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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个性化服务业务合同书

编号:

甲方(客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邮政部门):北京市西区邮电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8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利用个性化专用邮票提供邮票个性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遵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邮票个性化服务业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提供邮票个性化服务。

二、名称与数量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12]枚版个性化专用邮票《太阳神鸟》,为甲方提供邮票个性化服务,制作《》,印量为[500]版。

三、甲方责任

1.认可并遵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乙方主管单位关于邮票个性化服务业务的有关规定。

2.根据乙方规定的委托程序,及时向乙方提供对产品设计风格及主要内容的要求和详细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保证产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像等内容和提供给乙方的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其已得到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并已将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给乙方,且不存在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同时保证乙方不会因甲方的行为或产品的制作而遭受任何名誉、经济上的损害,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纠纷、争议以及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印刷样稿(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版面设计的版面形式、构图、色调、字体等),甲方应及时提出修改或确认的书面意见,并在样稿上签字,确认后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改。

5.产品在设计、制作与印刷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如甲方在验收现场发现产品存在数量、印制质量的问题,应当立即向乙方书面提出。验收后,甲方应对产品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责任

1.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邮票个性化服务。

2.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域名、企业标识等,但不应损害甲方的利益。

3.听取甲方对产品的设计制作及印刷打样稿的意见,并在可行的范围内尽最大限度满足甲方的要求。

4.在产品样稿得到审核与审批部门以及甲方的最终确认后,乙方应严格按照签样稿及

时完成印制工作。

5.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在委托完成后将有关文件资料返还甲方,但根据有关规定须由乙方存档的除外。

6.如甲方在验收现场发现并提出产品存在问题,属于印制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因乙方原因造成数量不足,乙方应退回相应款项。

五、知识产权

甲方负责印制产品所使用的图案、文字、照片、标识等设计素材与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并详细告知乙方有关设计素材与文件资料的出处和全部权利人。甲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甲方所使用的设计素材和文件资料,须得到合法权利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授权方可使用时,甲方应提供全部权利人对甲方和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授权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六、交付方式、时间与地点

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的印刷样稿八个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休息日,则按期顺延)后,将产品一次付清。甲方对产品验收后,应当及时接收乙方交付的全部产品。乙方将根据包装要求与惯例负责包装,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向甲方交付。

七、费用及付款

1.甲乙双方确认,产品每版的价格为人民币[26.4]元(¥26.4),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3200)。

2.甲方须在本合同经中国集邮总公司邮票服务中心审批同意之日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50 %(6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圆整)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6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圆整)待乙方交付全部邮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当日一次付清。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邮政正规机打发票。

八、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且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拒不纠正的,则构成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全部费用,则每迟延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金。

3.如乙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期限交付产品,则每迟延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金。

九、不可抗力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或义务的,则不视为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

十、其他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并在经中国集邮总公司邮票服务中心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北京市西区邮电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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