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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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

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65号(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农村建造住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

密度的大小由各区、镇规划建设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三)居住面积少于规定面积、住房有困难的;(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需要建房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建房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3年12月23日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

儋州市村务公开目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条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8)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8)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款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日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村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产业园区规划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第四条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自然格局,突出热带海岛和民族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独特的自然和田园风貌,保持村庄和民居景观特色,符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需要。

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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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海南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不得超175平米据海南日报消息,为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农房开展特色风貌建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建设,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确保一定范围内农村建房风貌的协调统一。

本文后段附几款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设计方案图,大家可选择了解。

以下为意见原文: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建村〔20XX〕27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洋浦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为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引导农房开展特色风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改善与提升农村建设风貌,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 规划引领,有序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做到建设有规划,管理有依据的要求。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所有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规划有序开展,规划区外不得违规建设。

(二)依法合规,简便高效。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农村居民有建房需求,而规划没有经过审批的,可暂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村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并将农房报建材料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审批手续应依规限时办结;既依法保护农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三)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居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需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建房报建的积极性。

(四) 节约集约,一户一宅。

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

贯彻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宅基地回收流转机制。

(五)统一风貌,凸显特色。

各地应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居民建房选用。

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貌的协调统一。

二、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为农房报建提供基本依据。

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要做好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等的衔接工作,加强规划的可实施性。

村庄规划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与规划成果宣传工作,所有经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都要张榜公布,让村民真正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

(二)加强宅基地管理。

农村居民实施建房前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各市县、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农村人口数量、宅基地需求等,统筹合理安排部分农村空闲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

同时,探索建设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将依法取得,但长期不使用的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对主动退回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三)规范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本着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审批渠道,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全省农村建房报建实行“一表一证”制度。

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提出建房申请,并填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同意,并在村小组和村委会公示。

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管理所审核,由乡镇规划管理所及国土所联合对建房现场查勘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许可内容在建房户所在村委会公示。

村民建房前,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开工建设。

要求将农村危房改造户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加强农房设计和风貌管理。

农房设计应彰显海南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防灾减灾的要求,积极推广近年我省台风灾后农房重建中总结的防风抗风施工工艺和做法。

农房建设应体现海南地域特征、鼓励选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设计图集》中的民居建筑设计方案。

各市县还应建立健全农房风貌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农房建设风貌管理要求,确保农房风貌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鼓励农村危房改造户采用政府提供的标准设计图集,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的市县配套部分作为农房建设风貌引导和奖励资金。

(五)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

各市县住建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各市县还要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单位、工匠和承包人管理,杜绝施工承包方(“包工头”)私自改变农房设计方案,切实解决农房”火柴盒“、”麻将条“等呆板建筑形象。

三、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农房报建管理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环保、民政、公安等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构。

各市县要结合地方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抓紧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流程及细则等相关文件。

(二)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

为解决村民建房审批不便的问题,要求各市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保证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履行乡镇规划管理职责;乡镇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农村建房报建窗口,专职负责村民建房报建业务;各行政村应配备农村建房协管员,指导建房户填报并上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做到“有人做事,有权管事”,农民在家门口就能把建房审批办理好。

(三)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

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来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有条件的村可以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成立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网络、公益广告栏和宣传片、宣传栏等各种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村镇规划和风貌建设宣传,在村庄文化室、宣传栏等张贴村庄规划图,大力营造建房报建氛围。

通过宣传让村民真正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

(五)切实加强执法监管。

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

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从源头上为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各市县要加强农村地区建房活动的巡查,结合我省三年打违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开展农村违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建房行为,保障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

各市县要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

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农房设计。

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要求,减免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各种费用,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庄地形图和影像图购买、土地和房屋测绘、农村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乡镇规划管理所办公、交通工具、人员差旅补助等费用支出。

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农村居民报建户一定的资金奖励。

附件: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样表(样表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更多相关的文章:1.20XX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最新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XX3.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XX4.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5.四川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6.上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7.海口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8.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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