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二)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三)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地及庭院⽤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励农村村民建设⼆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和集约利⽤⼟地,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的,不得占⽤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权。
禁⽌⾮法占⽤⼟地建设住宅。
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式⾮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条农村村民占⽤农⽤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地⾏政主管部门拟定农⽤地转⽤⽅案,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2、宅基地的面积标准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4、宅基地的使用规定5、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与条件6、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用地。
12 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12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2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宅基地的;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31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人口密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132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 宅基地的审批流程141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142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4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4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51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52 禁止在宅基地上建造别墅、会馆等违法违规建筑。
153 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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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
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
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