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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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问题,其中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管理办法;

2.研究学校的经济分配政策;

3.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报告;

4.研究学校重大融资、筹资、投资决策;

5.研究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项目。

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

校级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为校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3.统一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

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6.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统一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8.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的领导和监督;

9.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九条学校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在以下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本单位财会业务:同济医学院、东校区、东湖校区、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

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3.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4.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5.有权自主使用学校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

6.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有相应的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主管会计必须由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行钱账分管。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统一发放。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

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1.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及学校整体财力的可能。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维持,后发展”的顺序安排。

2.校级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3.根据我校实际,校部预算采取二级预算方法编制,即学校将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切块下达给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然后由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

4.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党政领导审议通过并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5.全校汇总上报预算(包括学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财政部“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即学校按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学校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二次上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七条预算的调整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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