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该当性(一)
依法正确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

依法正确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金秋,是收获的季节。
我应郑青检察长的盛情邀请,来到山清水秀、湖光如画的黄石,参加检察官自己组织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推进会。
我听了一天演讲,感觉这既是一个切磋理论、交流经验的研讨会,又是一个展示成果、推进工作的总结会。
郑青检察长要我作总结评论,我讲三个问题。
一、检察权运作的一体机制的普遍性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权的相对独立已经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检察一体化是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尽管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在理论上都公认检察一体化。
具体讲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
其基本特征有五:一是独立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程序以外的干涉。
此是检察一体化的外部特征,是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保障。
二是统一性。
检察一体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权不同于审判权。
审判权作为一种被动的裁判权,只有检察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把案件提交给法院时,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权。
换句话说,法院不能自动启动审判权。
审判权追求的价值是个案公正,通过个案的正确适用法律,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正是基于此,学术界公认审判权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智慧。
而检察权所追求的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有人会说,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
检察官通过办理具体案件,使检察权得以实现。
我须强调的是,检察官并不是以个人身份或名义办案的,在我国,法律将检察权授予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院的某个内设机构或检察官。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
因此,为了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检察机关不仅要考虑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且要考虑同类案件在相互比较中的公平性,保障在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实现法律的统一性、正确性,进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第28卷第1期河北法学V ol.28,N o .12010年1月Hebei Law ScienceJan.,2010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陈卫东收稿日期:2009209210作者简介:陈卫东(19602),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形势下更为需要,更具有迫切性。
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同时需要检察工作自身的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检察工作;一体化;保障;规范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10)0120013204The Secur ity and St andards of Prosecuti on s I n tegra ti onCHEN W ei 2dong(La w School,Peop le’s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b stra c t:Pr osecuti ons integrati on has been confir med by the Constituti on and the la w,and it reflects the basic rules ofp r osecuti ons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 on it is more necessary,more urgent .Pr osecuti ons integrati on requires theapp r op riate security mechanis m t o be i m p le mented and it als o need t 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p r osecuti on’s work .Key words:p r osecuti on work;integrati on;security;standard 纵观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检察院一体履职实现路径

检察院一体履职实现路径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院的职责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我国检察制度的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检察院还存在着一体履职不够到位的问题,即检察职能的发挥有所不足,导致检察工作的效果不够理想。
二、问题1. 职责范围不清:在一些地方,检察院的职责范围不够清晰,对于一些相关职能的扩大使用,可能会造成一体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2. 权责不对等:在一些地方,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体制的不完善。
造成检察院的权责不对等,一些重大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工作并不足够。
3. 依法行使职权不到位:在一些地方,检察院并没有依法行使职权,导致一些违法行为的不及时查处。
3、机制不畅通:在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机制不够畅通,导致检察工作的效率不够高。
三、解决路径1. 完善制度(1)明确职责范围:相关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明确检察院的职责范围,保证一体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2)强化权责对等:相关主管部门要进行体制的改革,确保检察院的权责对等,确保重大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工作足够。
2. 加强队伍建设(1)提高法律意识:检察院要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警的法律意识,保证依法行使职权。
(2)强化纪律意识:检察院要加强对干警的纪律教育,纪律意识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
3. 完善工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检察工作的效率。
(2)加强协作机制:检察院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保证工作的畅通。
四、总结检察院一体履职实现路径,需要各级检察院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需要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和培训,需要完善工作机制。
希望我国的检察院能够在一体履职方面有一个更好的表现,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
执行 不力 、 敷衍 应付 甚 至 自行 其是 、 我行 我 素 ; 的地方 有
在贯 彻上 级指 令 时善 于钻 空 子 . “ 打 擦边 球 ” 等等 。这些 检令 不 畅 的现象 阻碍 了检 察 一体 化 的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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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 紧密 。检 察 机 关 各 部 门是 各 司其 职 , 负 其 责 . 各 分 口把 关 . 又协 作 配 合 的关 系 。 实 践 中检察 机 关 部 门 但 但 之 间特 别 是 侦 、捕 、诉 三 职能 部 门之 间缺 少 配 合 和 沟
推进检察 工作一体化遇到的问题 及 解 决途径
文 潘 柳 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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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越来越 高 . 察机关必须按 照“ 化法律监督 . 检 强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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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论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引言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构建国家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体现,主要指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形成的权利机制,起到了统筹整体、整合内部、横向协作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可以解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执法体制以及保障制度等问题,检察一体化的特征主要包括独立性、统一性、整体性等内容,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能够增强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控制力。
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促使检察工作一体化是社会主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基本概述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检察领导体制具有双重性,在实际运行中形成了上级检察不实,以地方管理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领导格局。
这种检察领导机制使得检察权受限于地方,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检察机关工作会形成负面影响。
通过对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深入发掘,可以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定义细分为两方面,对外指的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及以外的干涉; 对内则指的是检察机关业务一体化,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下级服从上级命令和安排,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行使检察权,真正发挥出检察权的重要作用。
检察工作一体化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制和检查一体主义,是人们对检察制度中上命下从权利运行方式的概述。
在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一体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第二,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相互协助的义务;第三,检察官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务可以发生相互继承、相互转移的关系。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实现法制统一、检察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保障检察工作一体化对保障制度的依赖性比较强,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一体化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控制在地方,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权威性和统一性的展现。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一方面,作为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检察官跨地区、跨层级活动应当是允许的,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案件的具体管辖问题,检察员应当以其所在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出庭。
法律对辩护律师人数予以限制,对出庭检察官人数没有限制,形式上造成一种不平等。
侦查人员出庭公诉是完全可以的,不应存在什么障碍。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实践中我们遇到了很多涉及到检察一体化的问题,律师往往与公诉人持不同意见。
比如起诉书按照规定要署检察员的名字,但有的时候出庭的公诉人并不是署名的这个人,那么律师就认为他不具备出庭资格;第二种情况是说有时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席了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律师也提出异议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应该由同级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因此也不具备出庭资格。
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在上诉审案件中,由原来一审出庭的公诉人代表上级院出席二审法庭,也涉及到是否具备出庭资格。
我想,这些问题可能跟检察一体化的制度有关。
所以想请两位专家从检察一体化的角度来帮我们分析一下实践中出现的这些情况。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就是把整个检察机关或者说整个检察系统看成一个整体。
在这种概括性的表述下,就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同级的检察官之间有职务上的承继权、移转权;不同地区的检察官之间在职务上可以相互提供便利,相互代行职务。
检察官所作的诉讼行为代表了检察机关。
所以,这和法官工作的原则不一样,法官独立审判,不能换法官,换了法官案子就得重新审判。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检察一体化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一个原则,如德国、法国、日本检察一体化的特征比较明显。
我认为,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行政性的一种体现。
刚才姜厅长提到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检察一体化在公诉问题上的体现,属于公诉人跨地区的活动和跨层级的活动。
我认为,理解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作为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检察官跨层级、跨地区活动应当是允许的。
浅论基层检察机关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及相关对策

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检察实务工作最前沿, 在案多人少的现 实制约下, 承担着繁重的办案任务和 巨大的办案压力. 本文立足长期从事基层检察组织人事工作的实际经验 , 借鉴现代管理理论 , 试图探索新型检察业务模式, 以期 实现 对 业务 资源 的有 机 整合 , 实解 决基层检 察 业务 工作 面临 的 突 出问题 , 检 力不足 , 较 大幅度 上升 的情 况下 , 切 在 案件
洗牌 ” 以因 , 的 一体化 模块 , 形成 信息 交流机 制 , 实现 新 闻宣传 、 工作简报 、 调 模 块化 的管 理格 局将会对 原有 的业务 科室进 行重 新“
研 文章 等信息 资源 的对接 互通 和办 公 、 文 、 会的整 体效 率 。 办 办 才 定 岗 为基础 , 扩展 工 作范 畴, 让每 名干 警从 原先 的单纯 “ 室 科
公办案 系统平 台, 实行案 件线 索移送 、 情况通报 、 疑难 复杂案 件联 二、 整合 内外 部资 源 , 明确一体 化 工作重 心 在探 索 一体 化工 作模 式的过 程中 , 力避 形式 主义 。 分 明 要 充
合 协调 处理 的一体化 管理 , 确立 以情报 信息共 享主导 职务犯 罪案 确一 体化 工 作 的重心 ,即通过 整合 内外 部 办案 资源 ,努力 达 到
简, 划定 四大业 务模 块 。在 保持 原科 室建制 不变 的基 础上 , 将主 各类 工作 的交 叉性 、 关联 性大 大增强 , 使得 干警们 在 工作 中接触 要 业务 部门“ 捆绑 ” 作业 , 划分成 查办职 务犯罪 侦捕诉 防协作 配合 业务类型更多样, 彼此协作程度更深入, 进一步开拓全员性复合 与相互 制约 工作模 块 、 诉讼 监督 捕诉 民控 四位 一体 工作模 块 、 人才 的成 长空 间 。 自 身 监 督 网络 化工 作模 块和 综合 保障模 块 。首 先依托 局 域网和 办
论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

论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通过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实现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和协同配合,提高检察工作的综合效能。
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对于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化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
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司法要求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路径。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其次,一体化机制需要强化协同合作和协调管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协作,强化内外部机制建设,打破各司其职和条块分割的现象,形成从立案、侦查、公诉、执行到监督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运行的工作流程。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案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合议、研判和调度机制,形成统筹思维和综合施策的工作格局。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再次,一体化机制要注重创新和优化服务。
检察机关要在推进一体化机制建设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
要注重平衡公正与效率,注重权益保护和社会效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公正、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总之,一体化机制是推动检察机关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司法公正和效能的关键举措。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综合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公正、高效的法律保护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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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该当性(一)
【内容摘要】: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为要求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为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而推行的工作机制创新,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对检察制度本质的认识,本文试图将这一创新机制放置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来剖析,探寻“检察工作一体化”最高的宪法效力和根本的政治渊源,从而论证这一创新机制天然的“皇家血脉”和无可辩驳的该当性地位,以期为这一机制的推行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检察工作一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该当性
一、对“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涵解读
时下,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坚定不移的迈进,中国各项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改革创新,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中至关重要的检察制度也从有到无,走过30年的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的风雨历程,在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修订了多个配套性制度,形成了以《指导意见》为主、以配套制度为辅的“检察工作一体化”规范体系。
(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是“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
“上下统一”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的倾向;“横向协作”就是要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内部整合”就是要摒弃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封锁、相互制肘的办案旧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在工作中加强配合与联系,形成合力;“总体统筹”就是要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协调有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在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的背景和前提下,检察机关首先要在工作机制层面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而不是建立与是否实行“检察独立”、“垂直领导”领导体制问题相关联的“检察一体化”。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调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将所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作为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整体的一体化分割为各个业务系统的上下一体化或部门的一体化。
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符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要求,对于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在现行法制框架下的逻辑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
从以上的法律表述中我们不难得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以检察权为逻辑起点,其逻辑结构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价值在于对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权的行使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予以实现,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有赖于基于对检察工作规律性认识而不断深化完善的机制创新,“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上下、横向、内部三维整合,形成合力、协调统一从而确保充分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就是说,“检察工作一体化”和检察权的行使是手段与目的、服务与被服务的辩证关系,从而科学合理地阐释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宪法依据,赋予“检察工作一体化”这一理念的权威性。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检察工作一体化”强调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这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改革举措和机制保障。
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下,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离不开坚强而有力的法律监督。
法制要统一,首先必须做到法律监督机关的检令畅通,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要以有效的监督作保证。
推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创新,就是要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改革措施,使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关系协调,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我国国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性质也即国体,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专政、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检察权无论是在英美法系中隶属于行政权还是大陆法系隶属于司法权,它都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一个国家的国体起着反作用。
在我国,实行议行和一的权力模式下,检察权直接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让渡,为此,我国的检察权肩负着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
国家不仅要立法,而且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此,除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监督权外,还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法律的统一遵循,检察机关的任务正是维护法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服务四化。
为不断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履行使命,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创新发展,那么“检察工作一体化”正是顺应这一趋势遵循这一规律加强统一,协调高效维护法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