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之无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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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之无敌版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特点包括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争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自由处置、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

2、公力救济:指国家采取强制性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去发解决的纠纷的活动。公力救济的特点是最终性和强制性,主要是指司法救济。

3、自我解决:即民事纠纷的私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利用自己的力量和自身的努力,寻求纠纷的解决。在此过程中,一般没有第三人的介入。通常使用的方法包括提醒、唤醒、压服和对话。自我解决的优势在于保密性强、自愿性强、具有彻底性,并且成本低。

4、社会救济:是指以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等,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调解是指纠纷主体双方在中立的第三人的主持之下,互谅互让、和平协商、自愿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达成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纠纷交由民间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仲裁的特点包括:仲裁具有民间性;能解决的民事纠纷有限;具有较高的自治性;规范性较强;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约束力。

5、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方法,它是由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与参与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加以强制性解决的法律机制。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特定的空间性、严格的规范性、鲜明的强制性和目的上的多元性。

6、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

相同点:

(1)它们的目的都包含有纠纷化解的含义;

(2)在任何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性都占有优势;(3)它们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不同点(优势及弊端):

优势:(1)民事诉讼具有可预测性,有可循的法律规范作为参考;

(2)民事诉讼的程序更为规范;

(3)民事诉讼的专业性较强;

(4)民事诉讼的执行具有强制力。

弊端:(1)民事诉讼技术性较强,非专业人士难以掌握和运用;

(2)民事诉讼消耗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7、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1)它们之间具有独立性;

(2)它们具有可选择性;

(3)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4)它们形成了解决纠纷的完整的、有机的系统。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目的

1、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效果。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实践性和动态性。

私权保护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实体权利。该

学说的优点在于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享有私权纠

纷的处分权能,充分保护了私权利。缺点在于忽略私权以外的法

律目的考量,价值观单一,过分强调私权保护有碍社会进步,并

且过分强调了实体法对程序法的决定价值,轻视了程序法对实体

法的形成功能和能动的推动作用,忽略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

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的制度目的不在于

保护个别人的私权,而在于调整维持国家设立的司法秩序。相比

私权保护说而言,该学说的着眼点是对整个秩序的维护,而非纠

纷主体个人而言,但是它仍然过分强调了实体法对程序法的决定

价值,轻视了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形成功能和能动的推动作用,忽

略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

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早于民事实体法

而存在,后者不过是经多年的民事审判累积的判例及经验的总结,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在于私权的保护或私法秩序的维护,而

应当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该学说的理论意义在于将民事诉讼的

目的从实体法分离出来,突破了传统思维范例,强调了民事诉讼

法的程序价值、独立的地位和功能。

民事诉讼目的

诸学说及评价程序保障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障、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学说引领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实体本

位、程序工具主义走向了程序本位,核心在于程序保障,展现出

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缺陷在于过分重视程序法中心主义,忽略

了实体法的重大价值。

法寻求说: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由法院和当事人经过诉讼程序

共同寻求法的所在,法是由诉讼程序来发现的。该学说仍然依托

于程序保障,但坚固实体法律的规范力,同时也不为现行实体法

所困,本质与程序保障说一脉相承,但对原学说进行了矫正。

多元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而丰

富的,纠纷的解决、私权的保护、司法秩序的维持都应当视为民

事诉讼的目的。多元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看到了民事诉讼的

诸多目的的并存,但是缺陷在于没有就这些目的之间的先后轻重

作出说明,有过度理想化之嫌,这是一种折衷主义或妥协主义的

观点,多元说看似统筹兼顾,但实际上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做不

到统筹兼顾就应当有所取舍。

第四章民事诉权

1、私权诉权说:是传统诉权说的一种,也称实体诉权说,是指诉权是基于实体权利产生的一种私权,与实体权利紧密联系,其自身不具有独立的渊源。

2、抽象诉权说:也被称为抽象的公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所拥有的提起诉讼并请求裁判的权利,当事人只要提起了诉讼就实现了诉权,不论是否被受理或胜诉与否,强调的是起诉的自由权。

3、具体诉权说:也被称为具体公权说,是指当事人要求胜诉裁判的权利。该学说强调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该学说的缺陷在于逻辑颠倒,将诉权的现实视诉讼程序的结果。

4、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或实体判决的一种权利,是对具体诉权说的一种延伸和修正。

5、二元诉权说:是指诉权具有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双重含义,是两者统一体。诉权的实现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权的实现,即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二是胜诉权的实现,即具备权利保护要件。

6、综合诉权说

7、宪法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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