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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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amp;amp;创业园入驻申请办法及管理条例

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amp;amp;创业园入驻申请办法及管理条例

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创业园入驻申请办法及管理条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主要场所,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第二条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管理,学校设立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就业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财务处,后勤处和各系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管委会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第四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化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就业中心和教务处有关成员组成;公办室职责:负责创业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筛选进入创业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创业基地;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第五条管理办公室下设学生组织——创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是:负责基地和创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创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创业基地日常工作开展;第六条创业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管委会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负责创业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创业基地:1、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3、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4、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管委会的管理;5、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6、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创业中心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受理基地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基地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第九条申请入驻的程序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2、经过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3、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创业基地入驻协议;4、企业入驻;第四章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企业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企业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企业、简单重复的商贸类企业进行严格审批;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企业类型不得与创业园内已有企业重复,以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风险;第十二条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4、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批准;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五章入驻企业管理第十三条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第十四条管委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2、管委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3、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2—3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省、市创业基地继续孵化;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6、创业企业每个季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季度、年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管委会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1、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3、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创业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福建商专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管委会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创业基金的来源1、学校专项拨款;启动基金50万元由学校拨款;2、社会捐赠;3、创业基地的收益;4、创业基金的收益;5、其它合法收入;第十八条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3创业企业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开支;第七章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第十九条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第二十条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1、项目中止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4、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1年的;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在收到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创业基地的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1、福建商专创新创业基地入基地管理制度2、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3、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章程4、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5、福建商专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承诺书6、有关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创业活动致学生家长的函7、福建商专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条例8、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评奖评优办法9、创业园已有企业类型清单附1:福建商专创新创业基地入基地管理制度一、经营范围电气与电子专业、IT技术类、产品造型与设计、机电一体化、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学生服务及其他与学校现有专业相关的知识密集型项目;二、入基地条件一申请对象为本校登记在册学生包括成教生,学习成绩良好,无挂科记录和处分记录;二本校登记在册的本校学生占50%以上含50%的股份;三从业人员中的60%以上为本校登记在册的学生;四创业公司原则上由3-8人组成,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创业公司必须要有2-3位专业指导老师;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产品/服务;六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和设备条件;七有创业计划书,或参加创业方案设计大赛并通过创新创业竞赛组评审的项目,且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八创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九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十取得家长同意;三、入基地项目一通过“创业方案设计大赛”筛选出一批具有专业背景和可操作性强项目;二各系推荐与本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或创意的项目;三经过创新创业竞赛委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四、入基地审批一递交创业申报书、家长承诺书;二创新创业竞赛委会受理、审核、评估、批准创业方案设计大赛中产生的项目无需再次审核;三在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备案工商注册需要提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我校可能无法提供房产证,故采取登记备案形势;四签订入基地承诺书;五创业公司成员学习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规章制度;六企业正式入驻;五、申报时间每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六、申报部门创业工作委员会;附2: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的评审,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经研究,决定对参加创业方案设计大赛和申请入基地区的创业项目实施综合评审,择优提供创业场地;具体评审办法如下:一、评审范围1、参加“创业方案设计大赛”的项目2、申请进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项目二、评审原则公平、公开、公正;三、评审标准详见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表四、评审程序和内容参加创业方案设计大赛和进基地项目由创新创业竞赛委员会组织评审,对入基地项目进行评价确认;原则上每学期评审一次;评审由书面材料评比和现场答辩两部分组成,根据竞赛委员会评审结果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选取;附表:大学生创业基地项目评审表项目名称:附3: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推行的学生能力培养的准社会化模式,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创业理念,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特成立大学生创业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此管理章程;第一条福建商专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领导大力支持下创建起来的管理学生在校创业的机构;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的目标是:通过创业基地的全真运作从而培养学生在未来社会中的创业能力和生存能力,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和承担风险的勇气,增强学生开拓事业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全社会创业文化建设发挥辐射作用;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工作委员会的运作模式:企业化管理理念,市场化运作模式,全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氛围和体制秩序;第四条大学生创业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及发展导向:1、按一定模式规范和集中管理学生创业,保障学生在校创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学生在校创业开辟便捷途径;2、积极举办各级各类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联系,为在校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营造良好的环境;3、加强监督,对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创业团队给予支持,最终使一批有能力并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功创业;4、建立和发展福建商专创业基地网站,人才资料数据库和实践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第五条本章程适合于福建商专创业工作委员会干部、干事及工作人员;第二章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能第七条学生创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能如下:会长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外联部企划宣传部网络部创业工作委员会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工作委员会由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会长、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各部正副部长组成;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是大学生创业工作委员会的决策机构,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职责:一集体讨论、决策本中心的一切重大事务;二对委员会成员工作绩效的集体考核,对会长及对主要干部任免建议的讨论和决策;三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职责、对会长的工作规划和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定;四对各部部长工作建议和计划的集体讨论,修改和决定;五接受监督,受理投诉;六解释工作委员会工作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第十条会长的职责一负责协调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与全校各学生创业公司的关系;二拟定创业工作委员会学期及学年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实施方案;三负责对申请新成立的学生公司进行考察;四负责各创业公司开展活动的审批及活动的对外联系;五负责做好学年创业工作委员会及各创业公司的招聘工作;六向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递交学期工作总结,推荐优秀创业公司及创业先进个人;报送经营管理不善的创业公司;七负责监督工商卫生部、财务审计部、外联部的工作;第十一条办公室职责: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处理值班制度和日常事务;在会长因病、培训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受会长委托或常委会授权代理行使会长的各项职权;二起草创业工作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各创业公司的学期计划和总结材料;三负责创业工作委员会各项会议的安排,通知和记录工作,各项文书、创业公司负责人档案的管理工作;四协调和安排创业工作委员会常规工作;五负责创业公司负责人会议的通知;六负责各创业公司活动的审批及整理存档工作;第十二条组织部职责:一负责各创业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稽查制度,规范创业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活动的审批、进行民意调查以及维护大学生创业基地的物业管理,定期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创业工作委员会;二负责各创业公司与校外经济实体间发生经济行为时的监督工作,并对校外经济实体进行调查考证;三负责新公司成立的申请、调查工作;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职责一负责各创业公司的财务监督,组织完成各创业公司财务季报工作;二负责各创业公司与校外经济实体间发生大金额经营行为时的监督考证工作,负责各创业公司间经济往来的公证工作;三负责各创业公司私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及估价工作,经营者继任交接时的财务公证工作; 四负责各创业公司水电费的收缴工作;第十四条外联部职责一负责与各创业公司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各创业公司情况;二负责与兄弟院校学生创业公司之间的联系,借鉴好的经验;三负责对校内各创业公司经理的理论学习及培训工作;四协助会长及各公司做好对外联系工作,联系各企事业单位、团体,收集各类信息,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五重大活动举办时,积极对外公关,争取赞助,促进市场化运作;第十五条企划宣传部职责一负责创业工作委员会大型活动的筹划、准备工作,活动的组织、善后工作;二负责对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过程追踪、活动总结,并建立自身的宣传阵地;三协助外联部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第十六条网络部职责一大学生创业园网的建设、维护、更新;二负责各创业公司活动的网络宣传;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十七条创业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创业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各部内部会议等;第十八条各类会议的相关人员必须全体参加,并做出勤记录,作为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类会议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并提交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各类会议的有关规定:一全体会议:每学期举行两次例会,学期开始、期末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召集此会;三次无故缺席会议者,作自动退出创业管理委会处理;此会由办公室负责作出勤记录、会议记录;二创业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例会,由会长负责主持,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部长、常务副部长出席,并由专人作出勤记录、会议记录;三各部内部会议:由各部部长自行组织召开,讨论解决工作安排和内部事务;时间地点可由各部自行决定;但须做相应会议记录,并上报办公室;四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会长组织召开由不同部门不同职务、不同成员组成的不定期临时会议;五其它:会议制度的修改和制定有创业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决定,并作出监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展开;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选用干部或成员的原则是“任人唯才,能上能下”;第二十一条招聘成员条件:一热情大方,积极进取,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二具备招聘职位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素质及技能;三善于自我学习,学习成绩良好;四思想进步,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第二十二条干部及部委准则: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二爱校守纪,尊敬师长;三思想健康,品德高尚;四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创新,努力工作;五按时按量完成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的方案,注重时效;六谦虚谨慎、严于律己;七乐于奉献,具有牺牲精神;八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九善于自我学习和参加集体学习;十思想积极向上,争取德、智、体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选用各级干部及其他成员的程序创业工作委员会会长、各部门正副部长选用采取民主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形式;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公开竞选;各部门的招新由部长负责主审;会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部长、副部长名单等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备案保存;如有人事变动,各部须及时将更新资料移交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干部及其他成员的考核规定: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科学公正,绩效优先。

商学院规章制度范本

商学院规章制度范本

商学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商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商学院全体学生,包括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商学院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院声誉,全面发展自己的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素质。

第二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学院和学校的荣誉。

第五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纪律,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学生应当勤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和实验,积极参加课堂讨论,诚实守信,严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等行为。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安全,严禁使用违禁电器,严禁私拉电线,严禁吸烟、酗酒、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攻击他人,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爱护实验设备,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运动会、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的相关规定,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发扬体育精神。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一条对于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商学院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如有变更,学院将及时予以公告。

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信息公开

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信息公开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26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8月11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和考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决策机构。

经资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资产公司和产业党工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应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

—2—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结果是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年终绩效)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和内控、经济效益和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等.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一)企业发展规划企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策略,制定科学可行的企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举措。

福建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教育部高教司[1998]33 号)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和各种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由分管教学领导依照本办法、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原则第六条考核分类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的考核类型由各系(院)在制订培养方案中规定,并在教学大纲中体现考核方式。

第七条课程考核时间1.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 1-2 周;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随堂进行,因考试人数规模需调整教室的按相关规定提前完成借用教室手续。

2.公共必修课程原则上实行统考,由教务处依据当年校历统一安排在课程考核周;其他课程由各课程承担单位根据教学大纲及进度要求合理安排课程考核。

3.课程考核日程按上午 1-2 个单位时段、下午1 个单位时段,每时段各 120 分钟安排。

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课程考核时间的,须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口试时间每人至少 12 分钟。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规定1.引言学校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创办和主办的经营性实体。

为了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其发展与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相协调,我校制定了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规定。

2.组织设置学校校办企业应与学校形成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校办企业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

董事会负责制定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

3.经营范围学校校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相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应明确,不得越界经营。

同时,校办企业应注重社会效益,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兼顾对学生和社会的贡献。

4.财务管理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要建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提交。

同时,要定期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监督。

5.人员管理校办企业的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6.市场开拓与营销学校校办企业要加强市场开拓和营销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定期调整产品和服务策略。

要建立市场调研机制,了解市场动态,提前预判市场变化。

同时,要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升企业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7.科技创新与发展学校校办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和发展,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

要建立研发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同时,要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8.员工福利与关怀学校校办企业要关心员工的生活和福利,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

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培养团队合作和员工的归属感。

同时,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关怀。

9.可持续发展学校校办企业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经营和环保理念。

学校体育场馆商业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场馆商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体育场馆的商业运营,保障学校、用户及商业运营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体育场馆的商业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赛事举办、健身课程等。

三、管理职责1.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对体育场馆的商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商业运营方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体育场馆的商业运营活动。

3. 用户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体育场馆。

四、场馆开放与租赁1. 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租赁价格及租赁条件由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商业运营方需提前向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体育场馆,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 商业运营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赛事举办1. 赛事举办方需提前向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申请举办赛事,并提供赛事方案、安全预案等。

2.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赛事举办方在举办赛事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六、健身课程1. 健身课程提供商需提前向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申请开设课程,并提供课程方案、师资证明等。

2.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健身课程提供商在开设课程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课程质量。

七、安全管理1.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体育场馆设施安全、用户人身安全。

2. 商业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定期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 用户在使用体育场馆时,应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八、收费与结算1. 体育场馆的商业运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用于体育场馆的维护、更新及事业发展。

2.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结算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合法。

3. 商业运营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学校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缴纳费用。

大学学院商业店面管理制度

大学学院商业店面管理制度商业店面管理制度是大学学院为了规范和提高店面管理效率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操作流程。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店面的顺利运营,提供良好的服务和高品质的产品给顾客,同时也保护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学院商业店面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

一、店面布局与设计1. 店面布局应合理安排,使得产品分类、陈列和顾客流动更加方便和高效。

2. 门面设计要符合大学学院的形象,并能吸引外来顾客,展示出店铺的特色和亮点。

二、员工管理1. 招募和培训:通过招聘合适的员工,并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以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技术和知识。

2. 员工激励:建立激励机制,如奖金制度、晋升机会等,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3. 员工规范: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如工作时间、仪容仪表、礼貌待客等。

三、服务质量管理1. 顾客接待:保证在店面内有专人负责接待顾客,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 产品质量:确保店面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品种类,以满足顾客需求。

3. 投诉处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的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解决,以维护良好的顾客关系。

四、库存管理1. 货品进货:制定合理的进货计划,根据销售情况和顾客需求,确保货品的及时供应。

2. 库存控制: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整理,避免过期、损坏或积压的货品。

3. 退换货管理:建立退换货的流程和准则,确保顾客退换货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营销推广1. 促销活动:根据大学学院的特点和顾客需求,制定相应的促销活动,提高店面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2. 线上线下结合:在店面宣传和推广的同时,积极拓展线上渠道,如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

3. 顾客关系管理:建立顾客档案和会员制度,通过定期的沟通和优惠政策,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六、安全管理1. 店面安全:确保店面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防范火灾、盗窃等安全风险。

2. 紧急应急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员工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和救援。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活动重点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信院青字[2009]22号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推进社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优化社团发展环境,特制定《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立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阳师范学院团委每学期遴选一批优秀学生社团活动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目的在于鼓励学生社团出成果、出精品,不断提升社团文化活动的层次和水平。

第二章活动方案申报第三条《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社团活动”,是指在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结合自身性质所开展的各种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申请资助时须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立项申报书》。

第五条申请立项资助的社团活动须具备以下要求:(1)活动项目在同类社团活动中具有代表性,活动内容与本社团的性质相符合,尽量体现专业特点;(2)活动项目经费预算合理,组织程序规范,效果影响广泛,能反映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3)活动方案的制定、实施应在该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活动方案要切实可行;(4)活动项目可由几个学生社团联合举办。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申报资助项目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包括社团联合、校际联合的活动在内)。

第七条《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立项申报书》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方案内容应认真填写,并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纸质版、电子版)在规定的日期前提交至社团联合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活动方案的评审第八条初审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终审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社团递交的立项申报书和策划方案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活动予以立项。

第九条终审结果实行公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商讨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活动方案的督导第十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设立活动方案联系人,随时对活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活动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活动进展情况。

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如今的学校商业活动越来越繁多,商业活动对学校带来了丰厚的财务收入,但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因此,制定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业活动许可证学校在开展商业活动之前,需要办理相应的商业活动许可证。

这项规定可以保证学校的商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同时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三、商业活动内容的限制学校商业活动应该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能含有任何不良信息。

另外,商业活动内容也应当符合学校教育宗旨,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相符。

四、商业活动的时间和场地学校商业活动的时间和场地应当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相协调,不得干扰学生的学习。

商业活动可以在校内的指定场地进行,但不得占用学生常用的活动场所,如操场、图书馆等。

五、商业活动的费用学校商业活动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避免乱收费、变相收费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学校也应当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商业活动服务,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六、商业活动与课程教学的关系学校商业活动不应该干扰正常的课程教学。

学校要保证商业活动与课程教学的统一,避免商业活动对课程教学产生负面影响。

商业活动可以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七、商业活动的利润分配学校商业活动所得的利润应当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护。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确保利润的合理使用,让学生和家长共享商业活动的红利。

八、商业活动的监督与评估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商业活动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学校可以通过定期的检查、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商业活动的运行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九、商业活动与社会的联系学校商业活动应当与社会相联系,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学校可以与当地企业、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的机会,使商业活动成为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平台。

十、商业活动的宣传与推广学校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的方式提高商业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后勤〔20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

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进场交易、监督等,归口后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管理。

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处、团委负责审批、管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一)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

(二)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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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闽工院后勤〔x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

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进场交易、监督等,归口后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管理。

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处、团委负责审批、管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一)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

(二)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赁费。

先交费、后经营。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一)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先报各二级学院团委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再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审核批准、送保卫处备案(见附表一)。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处、保卫处提交《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经后勤处同意,商业活动发起人需向后勤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商业活动管理第八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未经允许,不得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

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条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后勤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种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活动结束或活动期间宣传物品出现破损由申请方立即收回。

未按要求执行的,严禁再次进入校园开展任何商业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校园开展的各类商业活动需支付资源占用费,收费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运行成本和公用支出构成,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活动承办方必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规范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类房屋场馆租借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校园商业网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后勤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

违者由保卫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近几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学院校园文化内涵不断得到提升。

为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以制度保障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以此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校园文化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但不在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和。

种类包括学院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通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与校园文化相关的文化作品、实体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校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党委宣传部、分校区综合办作为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划归单位作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院师生员工、各系部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校园文化资产登记备案第五条学院各类校园文化资产在申请、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其经手形成部门及时到所辖校区一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手形成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资产采购、验收的材料凭证以及资产具体信息,一级管理部门需认真核对材料凭证,确保资产验收手续完结,并现场验证资产具体信息。

第七条一级管理部门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对入库资产进行合法性编号,并将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实际价值、归属部门、存放位置、实物照片等进行电子信息登记备案。

第八条校园文化资产以实付金额作为其实际价值,一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文化作品,以一次性支付作者的费用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一般情况经手形成部门即为资产的归属部门与使用部门,在一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登记备案后,经手形成部门将作为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校园文化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校园文化资产限在学院内使用,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学院校园文化资产负有日常检查、督促维护的责任,以确保资产的完好度。

资产出现异常状态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护,并上报各校区一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对所在校区校园文化资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实行报告制度,每学期应检查核对当期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原则上经过登记备案的校园文化资产不得变更具体信息,特殊情况除外。

确实需要变更的,经相关主管院领导批准,由该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级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第四章校园文化资产的报废、退库第十三条学院校园文化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由于特殊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经学院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调出、出售、捐赠的校园文化资产,要由二级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资产报废、退库程序:1、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退库申请;2、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3、学院办公会审核,给予意见;4、回收残值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核减校园文化资产。

第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版)湛江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湛江项目工程管理行为,明确工程管理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措施一、材料管理措施施工管理:1、所有进场材料均应报验,经验收合格方可同意使用;未经报验材料严禁进场和使用,发现进出材料型号、规格、品质未能达到规范、设计图纸、合同要求的每项罚5000元;2、根据合同要求,使用经过监理、业主审核通过的材料,严禁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材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0元;且已施工部分要求全部返工,未及时返工,每滞后一天罚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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