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总经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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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5]1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1.27【实施日期】200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保监发〔2005〕19号)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车险市场违规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大执行力度,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强化公司内控管理,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依法合规经营。

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落实财产险自律公约和车险自律公约,加大自律监督、检查及惩戒力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车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的法律依据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2005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实施意见为规范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及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四位一体监管体系的总体框架之下,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紧紧抓住当前影响财产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重点整治,力求实效。

二、基本原则(一)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外部力量,要取得深入持久的效果,必须与保险机构行业自律相结合,共同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监管工作要抓住当前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问题,下大力气整治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顿取得扎实效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车险工作会议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车险工作会议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车险工作会议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车险工作会议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06〕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我局将召开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6年3月8日下午3时整,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稻香楼宾馆北苑会议中心。

三、与会人员: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一把手、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车险部门的负责人、各产险公司合肥本部的主要负责人、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业协会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人。

四、要求:各单位请将参会人员名单于3月7日上午12:00前传真到安徽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联系人:雷经升、徐慧
联系电话:************;传真:************。

二○○六年三月六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皖保监办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3〕41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及保监会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管理(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991年以后获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证明;4.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证书管理(二)2013年7月1日起,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以及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办法》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鼓励其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具体持证上岗时间和安排根据保监会部署另行通知。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范围;高中学历(含初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1证,从业区域为全省范围;初中学历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2证,从业区域为全省县级以下乡镇地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履行必要的财务管控,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完善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杜绝虚列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套取费用的行为。

(四)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及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职业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要求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皖保监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4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管理工作,促进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相互代理资格管理(一)开展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申报,取得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本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及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发、补发等手续。

(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复印件;4.省级公司出具的关于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请示文件;5.省级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6.拟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代理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四)保险公司取得许可证后,须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相互代理关系管理(一)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当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39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局制定了《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保监局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安徽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保监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严格实施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由安徽保监局颁发的下列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颁发和送达第四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安徽保监局颁发保险许可证,应加盖安徽保监局印章。

第五条保险许可证应当通过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安徽省保险兼业审批管理系统等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打印。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审核意见等保持一致,许可证流水号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4〕38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全省保险业紧紧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整合行业力量,在解决保险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纠纷调处是化解保险纠纷各方当事人矛盾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的重要手段。

我省自2005年建立或参与各项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以来,较好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降低了保险维权成本,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

二、扎实做好保险合同纠纷裁决工作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是我省开展纠纷调处的开创性工作。

自2005年推动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认可,也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评价。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以纠纷裁决工作为基础,认真做好保险纠纷调处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安徽保监局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纠纷裁决工作,梳理和完善现有制度,结合当前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保险合同纠纷裁决制度建设。

(二)加强裁决队伍建设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裁决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公司裁决员在裁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机构要推荐业务素质好、道德品质高、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入裁决员队伍。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办理流程,根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保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审核范围、审批条件等内容,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监管工作。

未经安徽保监局核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安徽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主业直接相关的代理保险业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人员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格核准后,保险公司应及时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转交申请机构。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软件申报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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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
总经理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0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监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安徽保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业推动实施省级保险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各公司要认真学习领会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依法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我省保险业自身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切实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各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省级公司负责人要立足全行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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