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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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其企业信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16年版)》。

三、计分规则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企业按照评价标准需要主动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先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下称“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至评价实施单位审核。评价实施单位核对无误后,将信用信息予以在评价系统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信用信息的,无需企业另行填报。

(二)各地评价实施单位及联系方式可以在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三)本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四)评价标准中未明确有效采集期的评价项目,有效采集期为自法定机关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采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按本评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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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0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纳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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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8~15、17~20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列入暂不评价范围。

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未存在第1、8~15项扣分情形或满足第17~19项加分情形的,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再对第1、8~15、17~19项评价事项进行现场评价,直至项目竣工(完工)。但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6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17~19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5.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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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6.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7.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

(3)根据评价标准随机抽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与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核对。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8.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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