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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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各级行要按照本办法、费用科目指南和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开展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费用管理是费用规划、预测、预算、配置、审查、核算、监督、控制、考核、分析等管理行为的统称。费用是指我行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和折旧费用。待摊费用和手续费支出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农业银行费用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预算全面、配置科学、管理精细、核算规范、集约高效、调控有力的费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费用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授权分责、预算管控”的费用管理体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与防范风险原则。各级行必须依据规章制度,依法开支,照章办事。严禁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

违规行为;

(二)支持发展与讲求效益原则。各级行应在保证战略和业务发展前提下,以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为目标,通过完善费用配置、优化费用结构,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发挥费用投入对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

(三)预算约束与全程控制原则。各级行要强化费用预算管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对费用开支实施控制。事前要进行投入论证分析,需要立项的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事中要严格依照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控制;事后要照章办理报销、账务和支付处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后评价;

(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费用管理实行“一个户、一支笔、一本账、一口出”制度。各级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不得擅自审查和下达费用预算。要明确各费用科目或账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在费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五)核算集中与平台统一原则。各行要稳步建立“省域集中”的财务集中体制,实行费用核算和支付集中处理。各级行费用审查、报账、分摊、核算、预算和支付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平台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费用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是费用管理的主

责任人,在董事会(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费用管理负全面责任。财务主管行长在行长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辖内费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审查委员会。各级行应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含财务审查小组,下同),作为行长决策辅助机构,对辖属大额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集体审议后提交有权人决策。

第九条费用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费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费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制订费用配置政策;

(三)统一编制和下达各项费用预算;

(四)核定费用开支标准、定额和范围;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费用开支事项;

(六)组织费用开支的审查、核算和支付;

(七)牵头组织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

(八)负责费用的监督、考核、分析和报告;

(九)其他费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费用管理相关部门。

(一)费用需求部门。费用需求部门为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相应财务开支,并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统筹经办或管理某类工作时,协助财会部门对相关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的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相关业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向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汇总编制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预算草案;进行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负责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负责对相关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控制等职责;

(三)费用监督部门。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作为费用管理监督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费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行要围绕经营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费用预算水平,优化费用资源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费用预算和资源配置对战略发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费用预算按主体划分为机构预算、“三农”预算、机关预算和部门预算。机构预算为各级行全辖各单位的汇总预算。“三农”预算为各级行三农金融部汇总预算。机关预算为各级行机关本级各部门或直属机构的汇总预算。部门预算为各级行机关内设部门或直属机构预算。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费用预算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费用预算按内容划分为总预算和单项预算。总预算包括费用总量、人员费用、业务费用、成本收入比等总量指标。单项预算指福利费、营销费用、租赁费等单项费用指标。费用预算指标体系在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费用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

流程编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总预算目标,拟定并逐级下达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组织编制辖内机构、“三农”、机关、部门和单项费用预算,并经逐级汇总综合平衡后上报至总行(财务会计部)。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辖属机构预算汇总情况和全行发展战略拟定年度费用预算草案、费用配置政策和费用预算分解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费用预算采取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对于小额常规项目,可采取弹性预算的编制方法,根据活动量和耗费水平编制;对于大额或非常规的支出,应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并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年度费用预算以指令性或弹性预算方式下达,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费用预算和配置政策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遇预算环境或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改变,可在年度过半后组织调整。

第四章费用审查与审批

第十七条有权审批人。农业银行费用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应当根据费用授权管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各级行有权审批人是指各级行行长,以及按规定经行长转授费用审批权的各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行长、财务主管行长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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