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

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准入程序:

(一)产品发行人或引进部门提供产品上柜申请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以及产品风险揭示书等。内容应该包含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等级、估值模型、交易方式、交易期、下柜时间及信息披露安排等;

(二)场外市场部组织产品上柜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

(三)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综合评估市场需求、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投入产出比等各种因素,核发评审意见;

(四)产品准入通过后进入柜台交易系统上柜环节;

(五)场外市场部进行产品交易的相关参数设置;

(六)产品交易参数设置完成后,通过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

(二)产品有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产品的设计发行以明确的客户需求为基础;

(四)产品在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推广、转让流通、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的安排和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在完成产品准入程序后,由场外市场部负责组织产品的上柜发布。

第十七条场外市场部负责对上柜产品的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和内外部协调,统一管理产品下柜。

第十八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下柜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产品发行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品按期结束。2、产品契约中约定提前结束条款的,在符合产品契约条款的情况下,产品发行人决定提前结束产品存续期。3、产品契约中无提前结束条款的,但产品发行人由于某种原因认为有必要提前结束产品库存续期且征得投资者同意。4、强制退出。产品存续期间,当产品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故、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对投资者的风险收益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时,公司有权对该产品实行强制退出。

第十九条场外市场部根据以上不同的退出情形,执行不同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第三方产品发行人未能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产品相关义务,公司应根据相关协议追溯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在公司开立柜台交易账户,并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第二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

(一)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为实名制合格账户;

(二)开立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和资管账户合计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一)注册资金或保证金账户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在公司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通过公司进行产品认购、赎回、交易、托管和结算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报价交易、做市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柜台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行柜台交易产品时,投资者应当使用在公司开立的柜台交易账户进行认购申报,投资者需足额交付认购资金,公司将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买卖产品份额时需提供其公司柜台交易账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要素。投资者卖出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对应的

产品份额;投资者买入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足额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公司柜台交易日原则上为公司工作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公司柜台公告的休市日,公司柜台交易暂停。具体产品的交易日期以产品合同或相关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原则上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若产品协议或交易对手间另有约定,以相关协议或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上柜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应按照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以产品上柜发行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参与柜台交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产品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产品发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发生其它重大的异常情况时,公司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盘中临时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公司柜台可以决定技术性暂停交易或者交易无效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公司柜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登记结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方式。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结果,通过产品账户市场权限控制实现客户参与不同产品业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客户资金变动、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

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四十条投资者申请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后,公司托管系统自动同步生成投资者柜台交易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产品明细。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产品交易、托管、份额变更、权益派发,质押冻结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清算交收包括托管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的清算交收。托管系统的清算交收根据柜台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权益方案和其他数据进行日终清算交收。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结算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业相关规定等收取相应费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柜台交易各参与主体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国泰君安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平台”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司还可以通过营业部网点、客户服务电话、交易系统、客户终端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客户需自行登陆到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公司也会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等其他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披露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柜公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交易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合规与风控

第四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依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柜台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通过人员、账户、资金、物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柜台交易业务覆盖下的经纪业务、代销柜台交易产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墙,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十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执行以客户适当性管理、资金交收清算风险管理、产品估值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信息隔离墙管理为主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公司场外市场部定期对柜台市场业务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并向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提交内部评估报告,抄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当出现柜台市场大幅波动等市场危机事项时,场外市场部须对其影响进行分析与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向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策处置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审议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

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收单服务,促进POS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定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我行代理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开展POS 业务,满足消费者刷卡需求,我行为其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商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我行代理银联POS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我行发展特约商户,采取POS直联方式。在POS 直联方式下,特约商户布放的POS与中国银联公司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银联中心)系统相连接。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 第五条我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审核管理制度,并对各支行业务部发展特约商户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支行业务部,要配备至少1名专门的特约商户负责人,对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各支行业务部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长葛市境内的商户。 第八条各支行业务部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城商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在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本行与有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由合作银行履行第三方存管的职责,本行通过与合作银行的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客户资金在本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间的划转功能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是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遵循公开公平、优势互补、权责对等、适度竞争、依法合规和客户满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与本行合作开办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必须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 第七条业务开展前,本行均须与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框架下的银银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业务合作协议至少载明合作银行和本行名称、合作事项、权责和期限以及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和违约行为责任处理。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是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 (四)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 (五)负责指导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稳健开展; (六)负责就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调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总行业务创新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电子销售渠道的建设和营销推动。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能及人员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系统保险代理业务经营; (三)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书;制定保险代理业务营销方案,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制定新产品研发、试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直接营销大宗产寿险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管理总行通过的信贷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组织总行固定财产及团体寿险的投保。 第七条一级分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计划实施,并按期完成辖内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产品,并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门报批; (三)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 (四)制定本行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由上级行制定。 第九条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保险代理部;财会、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应从行内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必要时保险代理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可从社会招聘。 第十条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应借鉴保险公司用人机制,按条件选配具备相应学历、年富力强、具有较强业务公关能力的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对从业人员通过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以岗定酬,绩效挂钩,实行收入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 0.05% 0.05% 0.05% 0 1000000以 0.01% 0.01% 0.01% 上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 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 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 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 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拓展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对其指定的信贷业务代为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结算、贷后管理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项活动的业务(以下简称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具体代理职责和要求由双方通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表述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经办行是指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经xx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核准办理委托代理业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由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据此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理业务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的牵头组

织和协调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双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代理业务有关事宜,加强和维护双方代理合作关系;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核准业务代理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上报和办理的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 (三)对总行审核批准的代理业务,负责组织签署《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督导落实协议事项; (四)负责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信息传递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定期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双方拟签署的《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代理经办行的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及专人负责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指定借款人的业务联系,维护三方合作关系,办理代理业务各项工作事宜,并负责落实《信贷业务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工作义务和责任; (二)为借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理代理贷款的发放、结算、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月年20108

专业资料Word . 目录 总则 (3)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3) 第二章业务授权与准入退出.......................................... 14 第三章营销管理 (16) 第四章业务处理 (18) 第五章单证管理 (20) 第六章资金核算和差错处理.......................................... 23 第七章风险控制 (24) 第八章信息管理.......................................................... 27 第九章后督管理.......................................................... 28

第十章客户投诉处理 .................................................... 29 第十一章业务检查 ........................................................ 30 附则 ........................................................................... 33 专业资料Word .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邮储银行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

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 1.5 % 1.0 % 100-500 1.1 % 0.8 % 0.7 % 500-1000 0.8 % 0.45 % 0.55 % 1000-5000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0.01 % 0.01 % 0.01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代理店业务管理规定

代理店业务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十、代理店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旨在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代理店(以下简称“代理店”)间的代理业务关系确定依据。 第二条销售区域 代理店的销售区域由双方共同商定。代理店如要进行指定销售区域外的销售,需事先通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三条销售产品 代理店经销的产品为公司制造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每月必须完成销售额××万元以上,代理店需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预定销售额通告公司。 第五条销售价格 公司对代理店的供货价格及代理店对客户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表另定。供货价格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决定。销售价格的变更,需征得公司同意。 第六条购货保证金 根据购物量的多少,代理店应预交一定数量的购货保证金。 第七条提交资料 代理店应向公司提交必要的业务资料,如客户名单销售计划等。 (二)交易条件 第八条交货方式及运费 公司对代理店的供货地原则上以公司生产地为主。如代理店有特别要求,公司应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运费由代理店支付。如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退货 如供货与代理店订货内容不同,或因公司生产制造上的责任,造成质量问题,代理店可以将货物退回公司。 第十条支付条件 货款的结算日为每月20日,代理店应在下月10日前将上一月的货款付清。 第十一条削减供货 如代理店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公司可以削减对代理店的供货。 (三)业务支持 第十二条目的 为了促进代理店的销售,保证代理店与公司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提出各种奖励和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制 如代理店三个月平均的订货量比上年同期3个月的订货量增加30%以上,公司实行利益返还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增加30%以上奖励××%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08-08-26 17:23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

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业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业务的货物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业务招标代理业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业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业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代理商管理办法

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代理商的选择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与各级代理商开展有效合作,促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销售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代理商的选择、服务支持及其规范运营的管理等工作。 第3条代理商合作原则 1.在各项与代理商相关的事务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在与代理商的合作中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 第4条管理职责分工 1.销售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选择、沟通协调;技术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主管,上级主管负责监督和指导。 2.销售工程师、上级主管负责对代理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统计。 第2章代理商资格的授予 第1条代理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对本公司代理产品的合法经营权(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组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 3.在全省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完备的销售系统,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 4.能够提供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营销计划。 第2条代理商的级别划分 代理商主要分为区域总代理、省级总代理、市级代理,其划分依据如下: 销售目标、年终返利、代理级别折扣与公司内部协商确定。 第3条代理商资格的授予程序 1.在开发代理商或接到代理咨询的过程中,请申请代理资格的单位规范填写“代理申请表”。 2.销售工程师经过初步筛选和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表”并将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后上报上级主管进行审核。 3.上级主管、销售工程师对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代理商名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组织对代理商进行相关工作程序、业务内容等的谈判。 4.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情况下对其授权,双方签订《代理商销售协议》。 第3章代理商培训与辅导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承揽代理业务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承揽代理业务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响应公司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达成任务目标,激发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市场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动全员社会关系,为公司增加产值,经对招标代理市场了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原则:鼓励全员参与,有效签约,为公司创造相应产值。 第四条注释:招标代理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单位。 第二章运作模式 第五条(一)公司员工提供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信息,由招标咨询部协助并完成代理合同的签订,以代理费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按规定金额给予员工奖励。 (二)公司员工提供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信息,并积极配合招标代理工作的开展,由招标咨询部进行洽谈并签订代理合同,以代理费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按规定金额给予员工奖励。 (三)公司员工提供代理入库信息并协助招标咨询部入库及签订入库协议。 第六条员工在承揽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公司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一切责任由个人负责,且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有权对其进行相关经济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公司的损失。 第七条员工一切对外事项应对公司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汇报。招标代理项目实施阶段,员工需帮助协调关系和配合公司代理工作及代理费用的收缴。 第三章奖励分配模式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一)公司员工提供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信息,由招标咨询部协助并完成代理合同的签订,奖励计费基数以招标代理费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按规定比例给予员工提成奖励。员工奖励分配及支付方式见下表: 序号实际收到代理费金 额(A)(万元) 奖励金额(P) (万元) 支付方式 1 A<1 A*10%(税后)代理费实际到账后支付。 2 1≤A<10 A*12.5%(税后)代理费实际到账后支付。 3 A≥10 A*15%(税后)代理费实际到账后支付。 注:员工应积极参与合同洽谈和签订,还须协助公司对代理费的收缴。 (二)公司员工提供承揽招标代理项目信息,并积极配合代理工作的开展,由招标咨询部进行洽谈并签订代理合同,按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

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代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管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向客户出具重庆禾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告书,明确告知客户我公司名称、业务范围、工作流程、解释保险代理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联系方式、费用收取方式、代理的保险公司等事项。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

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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