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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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客户群体,建立客户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1.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2.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3.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四条公司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及监督问责;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上柜产品的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资料等;法律合规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监督及审查;稽核部负责柜台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稽核审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营业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零售业务总部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柜台业务开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规范》及公司柜台业务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业务是指公司成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柜台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参与柜台业务的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柜台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是确定公司柜台业务管理事项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公司将根据国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以及公司相关政策和柜台业务调整的需要对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公司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柜台业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柜台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公司经理层、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的三级体系来设立和运作。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批准开展柜台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确定公司开展柜台交易的整体业务规模和风险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在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公司设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柜台业务的决策机构,接受公司经理层的领导,支持和协调公司柜台业务的开展。

在公司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业务进行具体决策。

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产品发行人和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尽职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质量评价和审查项目材料,确保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出具审核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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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组织结构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个证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证券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的业务运作。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经营管理层则是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业务范围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

这些业务旨在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1. 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发行人承销证券或代销证券。

这项业务要求证券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以及丰富的投资者资源。

2.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证券投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行为。

这项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3.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应具备专业的研究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及时的投资建议。

4.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并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相关服务。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经纪业务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5.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管理证券投资组合,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当的证券进行投资。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客户的权益。

四、监督和执法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规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柜台市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范围柜台市场业务,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委托进行的股票买卖业务。

合法、合规,双方交易,维护股票投资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三、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下划分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一)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主任: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的全面统筹(二)柜台市场客户服务主任:负责向客户提供柜台市场下单操作技术指导、客户财富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柜台市场风控主任:负责柜台市场风险监控、风险防范、控制等管理工作。

四、客户开户及登记(一)开户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符合公司规定的开户条件;3、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和资料信息;4、申请客户需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5、持有信用证或存款。

(二)登记方法客户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医进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经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协议书》等手续后,才能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五、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柜台市场业务管理主任1、负责柜台市场期货交易的全面统筹、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业务管理机构进行柜台市场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等工作;3、负责制定柜台市场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则和操作手册等。

(二)柜台市场客户服务主任1、负责客户委托下单操作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2、负责客户的财富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3、负责管理柜台市场业务的客户信息,对所有在该交易市场进行买卖操作的客户进行管理与服务。

(三)柜台市场风控主任1、制定柜台市场业务风险管理规定;2、对柜台市场业务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防范等管理工作;3、负责柜台市场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工作。

六、柜台市场业务的风控管理(一)内部风控管理1、柜台市场风控主任要在柜台市场业务操作过程中,定期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2、各柜台市场业务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防范、预警、排查等工作,同时要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柜台*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延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形,结合柜台*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场产品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体投资组合角度考虑,对其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依据有关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场业务的有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柜台*场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有关岗位协助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贯彻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贯彻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场总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贯彻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依据有关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基本参数及交易等有关业务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依照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贯彻并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加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回访、申诉制度,协助贯彻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申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依据有关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九)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柜台*场业务适当性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十)稽核部负责稽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形,将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十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有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十二)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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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准入程序:(一)产品发行人或引进部门提供产品上柜申请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以及产品风险揭示书等。

内容应该包含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等级、估值模型、交易方式、交易期、下柜时间及信息披露安排等;(二)场外市场部组织产品上柜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三)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综合评估市场需求、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投入产出比等各种因素,核发评审意见;(四)产品准入通过后进入柜台交易系统上柜环节;(五)场外市场部进行产品交易的相关参数设置;(六)产品交易参数设置完成后,通过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发行;(二)产品有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三)产品的设计发行以明确的客户需求为基础;(四)产品在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推广、转让流通、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的安排和规定;(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在完成产品准入程序后,由场外市场部负责组织产品的上柜发布。

第十七条场外市场部负责对上柜产品的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和内外部协调,统一管理产品下柜。

第十八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下柜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产品发行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品按期结束。

2、产品契约中约定提前结束条款的,在符合产品契约条款的情况下,产品发行人决定提前结束产品存续期。

3、产品契约中无提前结束条款的,但产品发行人由于某种原因认为有必要提前结束产品库存续期且征得投资者同意。

4、强制退出。

产品存续期间,当产品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故、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对投资者的风险收益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时,公司有权对该产品实行强制退出。

第十九条场外市场部根据以上不同的退出情形,执行不同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第三方产品发行人未能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产品相关义务,公司应根据相关协议追溯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在公司开立柜台交易账户,并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一)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为实名制合格账户;(二)开立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三)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和资管账户合计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成为公司柜台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一)注册资金或保证金账户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授权委托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在公司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通过公司进行产品认购、赎回、交易、托管和结算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五章交易管理第二十六条柜台交易产品的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报价交易、做市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柜台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行柜台交易产品时,投资者应当使用在公司开立的柜台交易账户进行认购申报,投资者需足额交付认购资金,公司将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买卖产品份额时需提供其公司柜台交易账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要素。

投资者卖出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对应的产品份额;投资者买入产品时,公司将实时判断其是否拥有足额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公司柜台交易日原则上为公司工作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公司柜台公告的休市日,公司柜台交易暂停。

具体产品的交易日期以产品合同或相关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原则上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若产品协议或交易对手间另有约定,以相关协议或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上柜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应按照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以产品上柜发行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参与柜台交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产品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产品发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发生其它重大的异常情况时,公司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盘中临时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公司柜台可以决定技术性暂停交易或者交易无效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公司柜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登记结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方式。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结果,通过产品账户市场权限控制实现客户参与不同产品业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客户资金变动、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

按照约定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四十条投资者申请开通柜台交易业务权限后,公司托管系统自动同步生成投资者柜台交易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产品明细。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产品交易、托管、份额变更、权益派发,质押冻结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的清算交收包括托管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的清算交收。

托管系统的清算交收根据柜台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权益方案和其他数据进行日终清算交收。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结算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业相关规定等收取相应费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柜台交易各参与主体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国泰君安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平台”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公司还可以通过营业部网点、客户服务电话、交易系统、客户终端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客户需自行登陆到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公司也会根据客户需求通过手机短信、邮件、等其他渠道向客户提供信息披露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柜公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交易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合规与风控第四十八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依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通过人员、账户、资金、物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柜台交易业务覆盖下的经纪业务、代销柜台交易产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墙,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十条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参与各方应严格执行以客户适当性管理、资金交收清算风险管理、产品估值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信息隔离墙管理为主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十一条公司场外市场部定期对柜台市场业务进行自我风险评估并向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提交内部评估报告,抄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当出现柜台市场大幅波动等市场危机事项时,场外市场部须对其影响进行分析与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向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策处置方案。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审议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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