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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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度盖然性 ”标准:主要为大陆法系国 家所采用,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 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 在极大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在 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其最终所 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正常人在具有普通常识 的情况下,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 性。 • 2、“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采用,又称证据优势标准,是指一方所主张的 事实在证据上占有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 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此项主张即被认 定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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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 意的原则: •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1、法无明文规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分配 有违公平原则。3、主张权利方的举证能力较弱, 且主张的事实发生机率较高。4、要将基础权利 与引发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特别分配时予以 区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代替 对证明责任作出特别分配。6、特定情况下,法 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强。
• 案例:原告发现一网吧在网上非法复制、下载 其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遂委托公证人员以消 费者身份至该网吧公证保全,并对公证过程制 作了公证文书。该公证书所记录的网吧名称与 被告一致,但地址为XX路22号,而被告位于 XX23号。同时,XX路22号为另一家网吧。 • 四、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网络证据的特点:1、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 证据提供;2、证据本身的易于修改性。 • 关于审查尺度的几点建议: • 1、对网站资质的审查;2、审查是否利用利害 关系人电脑下载;3、审查下载时电脑本身的技 术状态;4、适时向权威机构进行验证。5、注 意有无关联证据可以印证。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七、关于举证责任倒臵 • 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 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 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 • 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 转换。 • 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 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 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 • 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 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 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 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 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 售。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 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 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 • 。
• 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 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 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 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 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 条等 • 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 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 • 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 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 任”。
• 3、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对另案当事人 的证明力。 • 可以参照的条款:《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 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 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甲公司指控被告 乙公司生产童车中的推把手部件侵犯了原告专 利权,被告抗辩称该推把手部件系从丙公司采 购所得。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某法院关 于买卖纠纷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据 本院查明,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童车推把手 部件……”,在该调解书中还绘制了与被控侵权 产品一致的童车推把手图型。主审法官经过与 出具调解书的法院核实后,发现该份证据存在 以
• 三、免证事实的证明问题 • 《证据规定》第九条 • 1、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特定领域内的公知 常识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如技术常识) • 2、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 应当区分既判力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既判 力实质上具有确定力,当事人一般不得推翻。 但同时也有相对性,一般不对案外人产生影响。 • 需考虑的因素:是否属于该判决解决的焦点事 实;是否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所得出的事 实;是否由相关证据支持还是属于当事人的自 认;是否存在民事与刑事、行政案件交叉审理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 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 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 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 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 确定。 • 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 • 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 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 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 任 ,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 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 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专
• 陈新龙诉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诉讼时间为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 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 约定于2004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 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 项已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 归还。对此,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 还的款项虽同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 其他的生意往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 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 确实发生过数次帐目往来 • 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 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 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 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
• 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 一、对证明标准的理解 •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 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 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 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就是在诉讼案 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 跨越了该尺度,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 实即认定为真 。 • 个案中判断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绝大多数情 况下实质上是法官心证的过程。 • 证明责任的存在导致了证明标准概念的产生, 而证明标准是否满足在个案中决定着证明责任 的是否最终适用。
利合同)
• 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 法》第52条等 • 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 • 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 第66条等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责任之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 则为要件事实。
江苏法官培训学院第七届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兼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顾韬 江苏高院
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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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 二、证明责任的内涵 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 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 上的证明责任。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 责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
• 案例:原告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印染工艺流程 的技术秘密,可以在印染过程中达到更为便捷、 节约的效果。原告对该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王XX原系甲公司的副总经理,后 离开该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家与原告 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原告还发现王XX离开 原告公司时,还带走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关的 整套资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 品基本相同,原告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王 XX、乙公司诉之法院。在诉讼中,王XX承认从 原告处带走了相关资料,但并未将其用于乙公 司的生产上,乙公司是用其他的印染工艺方法 进行生产的。
•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 均只能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仍 需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必要时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公平原则,适当降低证明标 准。 • 二、“非法证据”的判断问题 •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过于模 糊) • 权利平衡点的界定,决定着该类证据能否被纳 入质证范围。 • 如陷井取证取证问题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案例:某市法院在乙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 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甲公司拥有一项空气粉碎机 的技术秘密,乙公司、陆某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该 项技术秘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造成的 损失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故乙公司、陆某某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商业秘密成立 的依据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向该市公安局 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对甲公司主张的 空气粉碎机技术构成商业秘密予以了确认,但并未对 具体的秘密点予以明确,同时有关鉴定资料也未经乙 公司、陆某某质证。刑事判决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 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中,甲公司出示了在先的刑事判决,认为该份判决已 对其主张的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因此其就 此不再负有举证义务,并拒绝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 秘密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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