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侵权纠纷向贵庭作答辩状,敬请审议。
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系原告方对被告方提起的网络侵权纠纷诉讼。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原告方权益的内容,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事实阐述1. 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予以否认。
凭借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我代表被告方在此证实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发布了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内容。
2. 合法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的行使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享有随意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并且具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对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负有合理预期的保密性和保护性。
3. 内容来源可信度及责任归属被告方发布的相关内容来自于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被告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尽到了合理的询证义务,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因信息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方本着谨慎的态度,在发布内容前进行了多方核实和调查,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免责,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活动符合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且并未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我们请求贵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告被告方无侵权责任;2. 确认被告方在言论自由和信息传递方面的合法权益;3. 停止对被告方的侵权指控,并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声明本答辩状所提供的所有陈述和观点均基于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研究。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就原告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作以下答辩:第一,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将《XXXX》和《X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专有独占性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权对《XXXX》和《XXXX》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维权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XX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信传输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号的传输。
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传输的节目均是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由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故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如果针对案涉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应向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主张,XXXX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XXXX》和《XXXX》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获得在XXIPTV 播出《XXXX》和《XXXX》的合法权利。
故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XXIPTV集成播出《XXXX》和《XXXX》不构成侵权,XXXX股份有限公司传输案涉作品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第四,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XX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作品内容的提供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您好!我是您的律师,特为您起草了如下答辩状,以回应对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指控。
请您详细阅读,并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答辩状原告:XXXX被告:XXXX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XXXX的法定代理人,我代表被告作出如下答辩:自XXXX年起,我作为一位信息网络传媒工作者,一直致力于网络平台的内容创作和传播。
对于原告将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挂钩的指控,我坚决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一、对所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性1.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已发表的合法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者,享有合法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并未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获取这些权利。
2.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表、发行、展览权和创作演绎权。
在本案中,我只是合法行使了这些著作权,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出版作品时,享有对该作品的修改权。
我作为该作品的合法作者和出版者,在网络平台上适当地对作品进行了修改,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关于原告指控的损害1.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他人侵权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利。
作为原告,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故原告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损害赔偿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
3. 当原告无法提供下列证据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的请求应当被驳回:a) 身份证明原告是作品的合法作者或出版者;b) 证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书;c) 提供侵权行为的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d) 提供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的详细计算数据和证据。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敬礼!民事答辩状被告:XXX,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XXX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法定代表人:XXX(LANE OATEY)请求事项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XXX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经进行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答辨状

答辩状答辩人:xxxxx答辩人因案号:(2019)京xxxx民初xxxx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现答辩如下:1、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向我公司出示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如不能出示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应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权图片的起诉资料上,没有看见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路毅或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
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权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3、经向原我公司负责制作网站的员工了解,网站使用该图片来源为百度搜索校园内容获取的图片,未提示有版权使用限制,且我公司在使用后,也未收到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拥有此图版权的相关通知,我公司职工在使用该图片时属无意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图片。
4、我公司网站属季节性网站,每个月会根据招生季不同对象在不同时间断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和图片,同时提高网站更新也可获取百度抓取和流量。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被告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系被告,今受诉方xx公司起诉,指控我侵犯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对于此案,我特向贵庭提交答辩状,以表明我对诉方的指控的异议,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理由。
一、关于侵权指控的异议诉方指称我侵犯了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然而,我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损害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以下是我对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的异议:1.1 侵权事实不清诉方指称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与其作品相近的内容,并侵犯了其版权。
然而,我对诉方作品并无任何学习或参考的行为,且我发布的内容并非与诉方作品相似。
因此,诉方对我所作行为的侵权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1.2 无意侵权本案中,我发布的内容与诉方的作品仅有一定相似之处,并非故意模仿、复制或侵犯诉方的知识产权。
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我违反了其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因此,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
1.3 合理使用原则我发布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基于我的娱乐、评论或其他合理目的,并未对诉方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我有权以合理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对其获得授权。
因此,我并无侵权行为。
二、关于辩护理由的提出除对诉方的侵权指控提出异议外,我还希望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以证明我并未侵犯诉方的相关权益:2.1 无可控制的网络传播我发布的内容相较诉方作品而言,很快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在较短时间内被用户广泛浏览。
诉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并非由我主观故意造成,而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特性的无可避免结果。
因此,我并无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2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根据我所发布的内容的性质及目的,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要求。
我所使用的内容仅限于进行评论、学习、研究或其他非商业性用途,且在整个过程中未对诉方的作品提供替代品或直接竞争。
因此,我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2.3 诉讼滥用诉方在此次案件中以证据不足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微信文章转发侵害摄影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范文(应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起诉)

微信文章转发侵害摄影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范文(应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起诉)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我公司被___(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侵犯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号],现作出以下答辩,请求法院参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公众号情况陈述:1.答辩人主要从事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不属于摄影或平面设计行业,主要用户为室内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
2.答辩人转发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xxxxx90”,主要发布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软件使用方法等内容,很少发布与摄影或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
即使偶尔发布,也只是为了欣赏、推荐、研究转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
3.我公众号于2019年3月10日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中包含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微信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1.我公众号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研究推荐”行为。
首发文章公众号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公众号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
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群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公众号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研究、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诉网络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就上述诉讼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我特此作出答辩如下:一、引言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当事人,我认为原告对我所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性,下面我将一一答辩。
二、对原告指控的概述原告指控我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了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是侵犯了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
但是,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观点。
三、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认为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主张。
无论是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
四、侵权行为是无意之失对于据称的网络侵权行为,我承认了相关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在此强调这是一次无意之失。
我并没有恶意地盗用原告的作品(或其他权益),而是由于疏忽或技术问题导致的错误操作。
五、举证责任的转嫁作为原告方,其有举证责任将网络侵权行为的事实关系清楚地揭示给法庭。
然而,我认为原告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有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强调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在网络信息时代,合理使用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我认为我所从事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论述,我特此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终结此案。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保护公正、公平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束语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中,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上述答辩观点。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判断,公正处理此案,并维护网络侵权行为的合法应用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致xxxxx(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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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被告:苏州XXX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就是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 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的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做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四、被告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支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也反对打着维护支持著作权旗号的企业或个人,滥用诉讼权,恶意占用国家诉讼资源,甚至是恶意敲诈的不法行为。
五、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的离谱且无任何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
日期: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_份。
其它证明文件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