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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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液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闪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

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

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

气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以爆炸下限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

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

注:常见气体中,除一氧化碳和氨气外,其余基本上都是甲类。

固体在划分火灾危险性时,大多数以熔点和燃点为主要指标,具体如下:

甲类厂房(仓库):易自燃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

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

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

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汽车、仪表灯)

注:丙、丁、戊类的火灾危险性可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合记。

其他火灾危险性补充:

助燃气体:乙类(氧气生产或储存、空气分离厂房)

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粉尘:乙类(面粉、淀粉、煤粉、煤粉、铝粉、金属抛光等)

易氧化或积热自燃的物品储存:乙类(漆布、油布、油纸等)

对气体或液体燃烧作其他用的生产:丁类(锅炉房、陶瓷烧制厂房等)

特殊情况下火灾危险性的判定: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

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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