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全文2020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刑诉法全文2020这些年来,国家发布法律的速度明显加快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一本与时俱进的工具书,那工作会步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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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法规全书总目录一、综合(1)二、行政处罚(41)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3) 1.综合(53) 2.犯罪侦查(93) 3.刑罚执行(179)四、治安管理(194)1.综合(194)2.公共秩序管理(210)3.社会管理(224)4.保安服务管理(253)五、户籍管理(270)六、道路交通管理(280)1.综合(280)2.车辆管理(315)3.交通事故(340)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59)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396)九、禁毒管理(432)十、信息安全管理(467)十一、扫黑除恶(494)十二、警用装备(505)十三、监督救济(516)附录(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目录目录编者按: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公布时间。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12月1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6月29日) 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 拘留所条例(2012年2月23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13日) 2.犯罪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2日)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6月14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16年6月1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2017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1日)。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19条

刑事诉讼法19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本法规定了诉讼程序。
第二条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快捷高效,保障人权,尊重人性,保密不公开,平等保护,追诉必究,刑法惩治犯罪,行政处罚为辅。
第四条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管辖属地原则和管辖职权原则。
第五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第六条有关当事人必须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并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对于有关当事人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集、认定和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供证据。
第十条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不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再审。
第十一条对于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误抓冤犯。
第十三条对于庭审活动,必须有品质保证,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以实现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对于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对于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被害人、证人和其他相关的证据,必须予以充分的保护,并应当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于监督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力,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保障司法公正。
第十八条对于特殊案件(比如涉及恐怖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
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防止滥用权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正确审判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以法定为基础,犯罪以罚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特殊,应当罚则必罚,罪刑相适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疑罪从无。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定罪。
第二章起诉和审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检察,如果足以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司法裁判。
第三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分为犯罪和与犯罪相沾的情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主体。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量刑原则为: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情况、犯罪后果。
第四章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责任的形式为:主刑、附加刑、终身刑、死刑。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认罪悔罪的原则为: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期的计算方法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根据判决书内容计算。
第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为: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为:搜查、搜证、鉴定。
第六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和条约的规定下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
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鉴定,并由法庭提问。
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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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1996年3月《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进行第二次大修。
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