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初探
中国乡村治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

中国乡村治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中国乡村治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近年来,中国乡村治理一直备受关注。
乡村治理作为维护中国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乡村治理的理论基础乡村治理理论是指对农村社会关系、组织结构、利益格局等进行科学系统研究的理论,为乡村治理实践提供了指导。
中国乡村治理理论的核心是适应中国国情和农村现实的特点,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实现农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来管理乡村事务的目标。
中国乡村治理理论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也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
它包含了乡村治理的目标、原则、理念和实施路径等方面的内容。
在乡村治理目标上,中国注重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治理原则上,中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农民自治、法治原则、市场化运作。
在乡村治理理念上,中国倡导“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分类分层、协同共治”。
在乡村治理实施路径上,中国提出了“围绕产业发展、提升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改进农村土地制度和流转机制”。
二、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中国乡村治理实践是指在具体的乡村中,通过政府、农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进行的一系列乡村治理活动。
中国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包括了乡村治理主体建设、农村组织发展、农村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
中国乡村治理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农民自治的体现。
在乡村治理中,农民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主导作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参与乡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农民自治不仅增强了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能力。
此外,中国乡村治理也加强了基层农村组织的建设。
乡镇政府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加强了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明确了乡镇干部的职责和责任。
同时,加强了农民组织建设,推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乡村振兴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意义初探

085商业故事BUS | NESS STORY乡村振兴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意义初探蒋红丹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摘要:乡村振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举措,也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点战略之一。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对于早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治理;意义治理按其定义来说,指的是围绕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解决如何有效领导社会、管理社会和进行社会调节的问题,进而实现管理主体利益诉求的过程。
[1]它不同于简单的行政管理手段,重要意义在于多方协调,以达合作共赢。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利益关系出现重大调整,农村基层治理主体、形式、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关系演变(一)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基层是“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以人民公社为基层政权对农村进行领导和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变,农村基层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村委会依法管理本村事务,村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但是一些职能必须下放给村民自治组织。
同时大量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涌现也成为治理主体,所以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主体开始由以前的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元主体结构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由单一的基层政府转变为各种利益主体,既包括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也包括村民个人。
(二)治理形式: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在一元治理模式下,基层政府作为一元治理主体,可以运用自己行政权力对基层社会直接管控,其他利益群体必须服从基层政府。
而治理和管理的最大区别就是治理是协调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单一服从关系,在多元治理主体模式下,各治理主体之间是多元共治、相互协调关系,基层政府的治理形式必须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村民个人之间的协调合作,有效处理基层社会中各种矛盾问题。
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的初探

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的初探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土壤既是农业生产的自然物质基础,也是人们农业生产的成果,土壤污染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土壤污染导致土壤质量下降,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将土壤污染治理法制化是有效的途径,整合现有的农业、环境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标准,规范农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农业生产者在土壤污染治理中职责,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土壤污染;农业;环境法律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辨识码:a文章编号:土壤是多种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学科对土壤研究的侧重点不一致,土壤的概念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农业科学中,“农业土壤(agricultural soil )自然土壤经过人类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和改造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土壤。
它是劳动的产物,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农业土壤在合理利用与改良的条件下,土壤肥力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自然土壤。
”[1]在环境科学中,土壤是指“土壤(soil)处于地球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层。
是一个独立的历史自然体。
由岩石风化而成的矿物质、动植物残体腐解的有机质以及水分、空气和微生物组成。
在成土母质、气候、生物、地形、时间等成土因素和耕种、施肥、灌溉等人为因素综合作用下,不断演化和发展。
就生态学学而言,土壤是物质循环和流量流动的主要环节;从环境保护的观点看,土壤是处埋废物和净化环境的场所。
”[2]这个概念强调了土壤在环境保护中的功能和位置。
日本《农业用地土壤保护法》中没有专门的土壤概念,该法第2条给农业用地下了定义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用地’,是指为耕种的目的,或者主要是为放牧家畜的目的,或者为畜牧业采集牧草的目的而提供的土地。
”就环境要素而言,农业用地和土壤似乎是一个概念,有的理论将土壤与土地严格区分。
中国科学院黄文秀教授则从人们对土壤的认识进程角度阐述了土地和土壤概念及其发展关系:“过去通常视土壤与土地为一体,理解较简单狭窄,后来经过长期生产实践,才逐渐深化、扩展,愈显复杂,遂把土地视为一个具有三维空间的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包括了地貌、气候、生物、土壤、岩石、水文等自然要素以及人类活动因素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变化的自然综合体。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论文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论文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全文如下:摘要: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
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可以参照一般行政解决机制的做法,采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三种方式。
关键词: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法治构建。
论文正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成分日趋复杂,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呈上升趋势。
而有效预防、成功调处好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
因此,本文就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构建作些探讨。
一、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含义及特点。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采取裁决、调解、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的机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范围、方式、组织与程序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范围上具有特定性。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范围采取的是法定列举的模式。
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权时,该行政机关才有法定的处理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就不享有法定的处理权。
农村行政争议与一般的行政争议一样,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上,也具有范围的特定性。
如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单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而对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则必须是附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法》还明确列举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时,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与类型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构成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三方面的要素,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以及乡村关系状况的考察,区分出四种可能的乡村治理类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乡村合谋型和无序型,然后讨论了乡村治理类型的区域分布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实证研究的方向。
本文的主要贡献是,通过分解乡村治理的结构,为抽象的乡村治理制度研究具体化、为可以实证展开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村关系/村庄秩序/结构/类型/区域研究一、引论对乡村治理状况展开讨论,不能仅仅局限在国家安排的制度文本,而需要落实到这些制度文本在实践中的对应表现,这些表现的基本部分,构成了现实中的乡村治理的基本结构。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构乡村治理基本结构,以形成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现实状况和类型的框架,这三个方面分别为:村庄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系机制、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关系状况。
这里,我们试图建构一个讨论乡村治理状况及类型的基本框架,即依据实践中的乡村关系、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村庄社会关联度)和村干部的角色定位三个方面,对不同农村地区进行考证。
正如以上讨论,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因果关系,其中村庄基本秩序的生产能力是更为基础的因。
但其他两维因素并不能简单化约为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的函数,因为国家制度安排为乡村关系及村干部角色定位,提供了另外一维活动的框架,正是这个框架,使今日之乡村治理类型与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治理类型,会有一些不同的划分及不同的表现。
换句话说,乡村治理的类型,不仅是由村庄基本秩序生产能力决定的,而且是由国家制度文本决定的。
二、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村民通过民主的办法来办理。
无论是否借重村民自治制度,当前中国相当部分村庄具有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可以较好得以办理。
另一些村庄自主生产秩序的能力很低,即使通过民主的办法,也难以达成村民的一致行动,因此难以办理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
初探组织治理结构的选择——兼论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

Vo. N 7 J l 2 0 16 o. u 0 6
⑥ 2 O S i e h Id o l c.T c . n . 6
初探组织治理结构的选择 兼论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
高丹 桂 张 志 强
(. 宁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芦 岛 1 5 0 ; . 庆 市 委 党 校 , 庆 1辽 葫 2 15 2 重 重 摘
“ 位” 单 的意 义 , 交易 成 本 才 能成 为 基 础 和基 本 单 位 ,
从 而新 制 度经 济 学研 究 逻 辑 才具 有 了整 体性 、严 密
性。 1 . 交 易 的治理 结构 2 不 同类 型 的契 约对应 着不 同的交 易 。 契约 是对 人
与 人 关 系 的 规 范 , 它 本 身 就 内 在 包 含 着 治 理 (oen n e 问题 , gv ra c ) 当然 交易 本 身 也 就 内在 地 包 含 着
可计 量 , 是可 比较 的” 并把 交 易成本 纳 入经 济学 分 也 , 析轨 道 , 创 了新制 度经 济学 。 开
因 为 漏 掉 了一 个 不 可 以被 漏 掉 的 成 本 构 成 部
分— — 交易 成本 , 以新古 典 经济 分析 明显 是不 完 整 所 的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完 善 了新 古 典 经 济 分 析 中 的成 本—— 收益分 析框 架 , 把成 本看 作是 生 产成本 与 交 易 成本 之 和 。 它之所 以 能成 为一 种新 的研 究范 式就 是 因 为 它在新 古典 经分 析基 础之 上补 上 了交 易成本 . 比较 完整 和接 近现 实地 分析 现实 。由是观 之 , 交易 成本 是 新 制度 经济 学 的基础 。 新 制度 经济 学 中 的产 权理 论认 为 : 任何 交 易其 实 质 都是 财产权 利 的交换 。以此 为据 , 巴泽尔认 为交 易 都是 通 过契 约 , 得人 与人 之 间财产 权利 关 系得 以交 使
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提升路径

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提升路径王秋鑫(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就是指在对我国农村社会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由各个治理主体,如国家和农村,经过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而形成的一种关系框架。
经过40年的农村改革,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出现转变,从最初的单一化治理到如今的开始多元化治理,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 制约,共同推动了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山。
但是在治理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干部与村民沟通渠道不健全、对村干部的监督不到位、部分村务僧理工作过度注重表面化、治理信息化发展存在一定的障碍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逐步推进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发展。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村干部与村民;困境及提升路径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并且还提出要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尤其是要不断的提高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社会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叫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环境较为复杂,并且追求多元化发展,这样的数据时代打破了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为农村治理结构的变化带来了动力叫在我国进行农村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双向监督、流于形式化、缺乏事前预警机制及村两委之间的矛盾问题等,主要就是因为我国农村基层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如何 不断完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实现基层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叫带动农村基层逐步实现现代化科学治理,是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1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存在的困境1.1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缺乏平等沟通由于部分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存在一定的问题,不把村民当作管理的主体,而是一味地当作“被管理者”,很容易出现“为民做主”的现象,在与村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不能及时宣传告知,落实不到位,就会严重挫伤村民参与农村治理的积极性,对村务工作存在不支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导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很可能会出现抵触情绪,对农村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公民社会视野下的农村社区治理初探

合配套改革试验 区” 。经过 7 年努力 ,目前成都 的工业
集 中度达到 7 %,城镇化率达到 6 .8 0 35%,农村流转 土 地总面积达到 6 . 8 %。[ 乡一体化 变革使 6 0 5 4 1 城 0 多万农 民和 3 0 0 多万 城市 居 民的命 运前 所未 有地 交织 在一 起 ,并 逐渐趋 于平 等 ,农 村居 民 的就 业 、上 学 、医 疗 、社 保等 国 民待 遇逐 步实现 全 民公平 共享 。2 0 09 年 ,成都成为全 国唯一在城乡快速增长 的同时城乡人 均收入差距略有下降的特大 中心城市。 成都 的经验概而言之 ,归结为 “ 三个集 中、六个
国社会转型的重大战略。恰如有学者所 言 :“ 这好 比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切为形成现代农村社 会治理 结构创造 了条件 ,预示 但是时至今 日,城 乡二元 化和社会结构二元化依
项生命细胞再造工程 ,这个细胞活 了 ,农村就有 了希 望 ,农村生命 的机体就有了活力 。 2 ”『通过农村社 区治 ] 理 ,新 的理念 、机制和制度安排植入农村社会 ,就可
新 中国成立 以后 ,我 国在政治上实行党的一元化 领导 ,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与社会同构 ,民
问领域 被政府 权力 全面 渗透 和贯 通 ,社 会 高度一 体
化 ,几乎完全被国家所 “ 淹没 ”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 经济 、政治 、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性 变化 ,土地 承包
体” ,其治理和建设从宏观上说是 国家建设 的基础 ,从 微 观上 讲是 每一 个公 民幸 福 、和谐 、平安 生活 的保
着农村乃至我 国整个社会变化发展的新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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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 RTC O I N 民 主 政 治 HO EI L R O A Z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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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初探(1) “治理”一词本意是公共权力对社区事务的控制、管理、组织等。
一般的说公共权利包括国家权利和社会自治权力俩部分。
”(贺学峰,2000)本文的农村治理结构,包括政策制定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农民三方的关系。
而农村治理结构反映的则是这三方面的不同结合模式,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农村自治组织、农民利益代表者三方面构成不同组织治理模式。
我国农村治理结构是由乡政府、农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民自发组织构成的基本框架。
(2)乡村治理结构的含义,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解释,“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王晶晶等认为,乡村治理是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调控和治理的动态过程。
吴毅、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的涵义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
赵树凯认为,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多种主体相互依存,通过“参与”、“谈判”和“协调”等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冲突,实现一种良好和谐的秩序。
学术界关于乡村治理的定义存在着不一致性,这主要体现在对治理主体的界定上:一部分学者强调其“权威性”,认为是由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权威来完成治理过程;另一部分学者则强调其“多元性”,认为政府或者其他社会公共权威只是治理主体一个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只有与其他社会力量协同才能达到乡村治理的目的。
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深刻的意义。
3、新农村建设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自此,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阶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新农村建设应该包括: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五个方面。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对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与真实写照。
二、我国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及其现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国家对乡村的治理结构一直沿用“乡政村治”,即在县以下的乡镇一级恢复建立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行政管理;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群众自己处理和管理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基层社会事物。
这一治理结构存在二十多年,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其内在困境与矛盾显现: 1、各种关系不畅和村落权力的冲突在周水仙看来首先是县乡关系不畅。
由于县乡两级政权的设立是按照“县政权建设取实,乡政权建设取虚”,因而使乡镇往往无法履行一级政权的职能,而县政府为了履行其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职能,则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在乡镇设置了不少派出机构,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造成了县乡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其次是乡镇与村的关系不畅。
再次是村“两委”的关系不畅。
最后是乡村民间组织参与狭小。
根据吴业苗的分析,村落中各种权力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主要是体制性权利和内生性权利的冲突,以及正式权利与非正式权力。
前者主要指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后者主要指村“两委”与农村非治理精英、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的冲突。
2、乡镇地方财政困难根据周明生的研究,“全国现在38290个乡镇中,大约2/3的乡镇财政债务负担沉重,平均每个乡镇财政负债400万元左右。
有的乡镇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本年财政收入的70%左右。
”乡镇政府供养人员的膨胀,使得财政问题进一步突出。
从全国来看,“80%左右的乡镇难以足额发放工资”。
特别是在农业税取消后,很多的乡镇都陷入了财政危机,基本上靠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度日。
就财政困难这一点来说, 很多学者都提到。
3、乡镇政权的目标替代和功能异化由于生存困境和体制性缺陷的交互作用,乡村基层组织作为公共权力部门,自利性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公共目标,为公众目标工作演变成为自己工作。
这种目标替代使得乡镇政府一步步强化对农民的汲取,成为乡村冲突的制造者。
财政困境导致乡镇政权的这种“自利”行为,使乡镇政权性质发生了异化:“寻租以得自养并自肥就成为了许多乡镇干部的必然选择。
”4、自治化程度低下“两委”自治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乡镇等上级政府对村级组织的突破权限的指导。
赵树凯的研究认为:“乡镇对于村级组织的几乎所有方面都直接监控。
”包括:“乡镇在试图决定村主要干部去留的同时,还非常完整地拥有村干部工资报酬的决定权。
”“乡镇通过‘村财乡管’直接掌握了村级财务运作。
”“乡镇普遍建立了干部包村制度和管片体制,村级组织呈现明显的行政化趋势。
”潘嘉玮、周贤日则通过对民政部在全国开展的村民自治示范考核标准的分析,认为考核标准表明,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属于行政管理的“政务”而不是自治范围的“村务”。
并得出结论:“乡政村治”并不像理论所设想的那么清晰,其实,“政务”与“治理”都落实到了村委会的身上。
其次是村内事务村民参与程度不高,欧阳雪梅认为村委会的民主管理能力、民主自治能力并不尽如人意,村民会议的民主决策功能发挥不够。
许多村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很不规范,时有时无,讨论的事项也无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更是杂乱无章,“两会”形同虚设。
农村的民主决策权往往为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所左右,少数说了算,广大农民群众很少有参与的机会。
当然除了村民被排除在外不能参加自治以外,还有就是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不强,文化水平和参与自治的能力和水平有限等。
当然,我国目前的“乡政村治”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村民组织化程度低,集体经济不发达造成村民自治参与意识不强等方面。
三、构建治理新模式解决乡村政治发展中乡村政治关系错位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而应当从乡镇政权的制度设计角度来探索乡村合理的运行机制,即以分析乡镇的功能定位为重点,从民主发展的要求,运用治理理论来构建多元互动、民主协商的乡村治理模式(一)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乡村治理模式直接决定着乡村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村级公共资源的动员与调控。
而乡村治理模式是指乡村治理权力产生、运作与变更的制度安排与组织构架。
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观察,一是从结构的角度,由此观察乡村治理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特别是与现代社会两个主要的政治单位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从制度的角度,由此观察不同类型的乡村治理组织得以产生和运行的制度的作用与影响。
在乡村治理的逻辑结构中,乡村治理权利是最核心的概念,它不同于社会自治权力,更不能将它直接与国家权利划等号,它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自治权力共同作用的产物。
而乡村政治的发展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结果。
乡村治理结构中还包括一系列制度规定。
制度由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构成。
前者包括道德文化、社会习俗等行为规范,后者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即存在有乡村公共权威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的正式制度,也存在在历史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乡村社会公认的非正式制度,它是不成文的规则,但实实在在地起作用。
(二)建立多元互动、民主协商的乡村治理模式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还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乡村的多元互动、民主协商的乡村治理模式,具体就是要建立乡村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互动平台.为此,可以借鉴麦克拉夫的政策执行互动模式理论,建立互动型的乡村治理模式。
在麦克拉夫的互动型的政策执行体制中,政策执行者和政策接受者之间的相互调适过程并非传统理论者所称的“上令下行”的单向信息流程,而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交流过程,政策执行者与政策接受者双方在相互调适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互动型的政策执行体制中,不仅强调村民与基层行政人员对政策执行的参与,更强调各治理主体间的互动,这样村民可以直接与政策观点不同的村民讨论,也可以直接与乡镇政府机关协商,这种广泛的、充分的民主和协商,会使公共政策执行更体现公共利益,这种政策执行的机制和能力“是治理的标志”(彼得斯语)“。
乡镇未来的治理改革并不在于急于撤消、简化或强化乡镇政权,而在于顺应现代治理的要求进行民主转型,除了要在县乡间进行制度化分权外,更主要的要在乡镇一级建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拓展乡村居民参政的渠道,实质是一个政府还权给农民的过程,不仅要把选举权和监督权还给农民,更为主要的是要把农村内部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还给农民。
多元互动、协商合作的乡镇治理结构要求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引入民主机制,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我们在考察乡村治理如何处理政府、社会和市场关系问题时,发现乡村治理主体,如果能作到规范运作,基本能解决乡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但至今尚未发现处理乡村社会与市场关系的治理主体。
这说明上面我们构建的乡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组织基础尚不完善,还需要深入研究并从制度安排上认真加以解决。
实际上,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生活和利益,更多的是与市场发生联系。
面对强大的市场体系,尤其是面对垄断厂商,如何规避风险,维护众多个体农民的利益,就需要有个农民自己的组织来承担这个任务。
而村级组织诸如村委会显然无法承担这个责任,而且要克服目前村委会职能行政化倾向的制度性出路,除了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外,就是要分解其经济职能,成立农民协会,来帮助农民在与市场交往中,改善地位,降低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6。
农民协会还可以帮助沟通农民与市场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连成一体,拓展农民生活的公共领域。
将农协纳入乡村治理的框架,在农村确立其法人地位,借助农协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运作,从生产到流通环节获取必要的赢余,用以代缴各种税费,完成国家的财政收入,举办乡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维护自己的运行。
(四)开发乡村传统社会资源贺雪峰在《村级治理的资源》中认为保持村民参与的功能,必须借助于已有的传统资源。
笔者非常赞同。
目前,乡村已有的传统资源主要有宗族因素、社会分化、面子观念、从众心理等,形成了扩大村民参与的特殊资源。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村民参与的价值取向较弱,村落的精英的政治参与便具有了民主这一概念所蕴涵的合法性,也具有了这一合法性可以产生的实际效力。
如果加以合理开发利用的话,将有助于推动乡村自治的发展。
(五)完善乡村公共团体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这样做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改变治理方式,整合信息资源。
对乡村治理系统而言,信息沟通是维持其正常运作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沟通渠道的畅达,信息交流的及时、准确,对于提高它的运作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的乡村自治主体应该把治理模式的转换与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有机结合起来,运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把先进的治理理念表现出来,构筑数字化的基层地方政府和乡村公共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