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金工程

十二金工程
十二金工程

“十二金工程”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规划中,电子政务建设将主要围绕"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重点展开。

何谓“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

"两网",是指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

"一站",是政府门户网站;

“四库”,即建立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四个基础数据库;

"十二金"则是要重点推进办公业务资源系统等12个业务系统。

“12金”国务院17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十二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督(含金卡)四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和金水等八个业务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业界把这十二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统称为“十二金”工程。

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金卡工程)

一、金桥工程

属于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信息高速公路的主体。金桥网是国家经济信息网,它以光纤、微波、程控、卫星、无线移动等多种方式形成空、地一体的网络结构,建立起国家公用信息平台。其目标是:覆盖全国,与国务院部委专用网相联,并与31个省、市、自治区及500个中心城市、1.2万个大中型企业、100个计划单列的重要企业集团以及国家重点工程联结,最终形成电子信息高速公路大干线,并与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互联。

二、金关工程

1993年,国务院提出实施金关工程,金关工程就是要推动海关报关业务的电子化,取代传统的报关方式以节省单据传送的时间和成本。2001年,“金关”工程正式启动。金关的核心有两块,一是海关内部的通关系统;二是外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基于海关内部的联通基础上,由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牵头建立电子口岸中心(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运输等部门分别掌握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上网办理出口退税、报关、进出口结售汇核销、转关运输等多种进出口手续)。

三、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子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1994年2月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在听取了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为了组织实施这项工程,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金税”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建设工作。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四、金卡工程

1993年6月国务院启动了以发展我国电子货币为目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工程即我们常说的金卡工程。金卡工程广义是金融电子化工程,狭义上是电子货币工程。它是我国的一项跨系统、跨地区、跨世纪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以计算机、通信等现代科技为基础,以银行卡等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转帐形式实现货币流通。

金卡工程是1993年6月由江泽民同志亲自倡导实施的、金卡工程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首批启动工程,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2002年是我国银行卡事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一年。2002年1月,统一标识的“银联卡”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发行,并逐步扩展到全国40个城市。2002年3月国内银行卡联合发展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挂牌成立。中国银联将负责建立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善用卡环境,保障银行卡跨行通用以及业务的联合发展;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共享的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交换平台,并开展技术和业务创新,提供先进的电子支付手段和相关的专业化服务。

IC卡是集成电路卡(Integrated CircuitCard)的英文简称,在有些国家也称之为智能卡、智慧卡、微芯片卡等。将一个专用的集成电路芯片镶嵌于符合ISO7816标准的PVC(或ABS等)塑料基片中,封装成外形与磁卡类似的卡片形式,即制成一张IC卡

五、金财工程

“金财工程”即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GFMIS),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撑以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为核心应用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的统称。它是在总结我国财政信息化工作实践,借鉴其它国家财政信息化管理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目标相适应的一套先进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国正在实施的电子政务战略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规划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2002年初,国务院正式命名财政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为“金财工程”。

“金财工程”以大型信息网络为支撑,以细化的部门预算为基础,以所有财政收支全部进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本模式,以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采购订单为预算执行的主要控制机制,以出纳环节高度集中并实现国库现金的有效调度为特征,详细记录每个用款单位每一笔财政资金收支的来龙去脉。“金财工程”覆盖了财政收支管理的全过程,约占GDP 20%的资金流动,可监控任一时间点的财政资金收支状况,大大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从根本上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运行和沉淀。

“金财工程”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财政业务应用系统,包括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国债管理等核心财政业务的管理系统和宏观经济预测分析系统等11个业务软件系统;二是覆盖全国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其中包括:连接财政部、省财政厅、地区财政局的三级纵向、连接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三级横向计算机网络系统,以保证“金财工程”业务应用系统的顺利运行;计算机系统硬件和操作系统软件平台;数据库平台;达到银行级安全的安全体系。

六、金盾工程

1998年公安部为适应我国在现代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实现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实现“科技强警”,增强公安系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侦察破案水平,提出建设“金盾工程”。“金盾”工程实质上就是公安通信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它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增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能力;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侦察破案水平,适应新形式下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目的是实现以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为核心,以各项公安业务应用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七、金审工程

金审工程,是审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简称,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之一。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国信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金审工程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02年7月28日,国家计委批准审计署开工申请,并下达2002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5000万元,专项用于审计信息化系统一期工程建设。

审计是一个古老的职业,审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账簿的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查账为主要手段的审计职业遇到了来自计算机技术的挑战。金融、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民航、铁道、电力、石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开始广泛运用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趋向普及。会计信息电子化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会计领域计算机做假和犯罪,具有“舞弊功能”的财会软件时有出现。只具有传统检查手段的审计人员,无法揭露电子化条件下的经济犯罪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审计面临着失去资格的巨大行业风险。

审计对象的信息化,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的作业方式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全面检查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1998年,审计署提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得到了朱镕基总理的充分肯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审计署开始筹备金审工程。2002年4月国家计委正式批准了《审计信息化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金审工程成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复的第一个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金审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对财政、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重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密切跟踪,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有效审计监督的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审计监督的三个“转变”,即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增强审计机关在计算机环境下查错纠弊、规范管理、揭露腐败、打击犯罪的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

八、金保工程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二”是两大系统,指建设社会保险子系统和劳动力市场子系统;

“三”是三级结构,指由中央(劳动保障部)、省、市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

“四”是四项功能,指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项功能。

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分为社会保障(个人)卡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中心城市资源数据库为上层信息交换平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社会保障IC卡为底层信息交换平台。九、金农工程

金农工程是1994年12月在“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金农工程”由农业部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农办等部门配合。具体建设任务:开发四个系统、整合三类资源、建设两支队伍、完善一个服务网络。

开发四个系统: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和敏感农产品,通过建设数据采集、分析、会商、发布等四个工作平台,完成数据集成、警情确认和信息发布工作。这四个工作平台指:数据平台、分析平台、会商平台、发布平台。依托部属“五个一”信息发布窗口和社会媒体,建立固定发布窗口和稳定传播渠道,传播、发布农产品市场预警信息,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完善农村市场服务系统: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开发供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各地农业部门网站联网运行,集成全国供求信息,实现用户发布、查询信息“一站通”。

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服务系统:是一个通过网络进行市场价格采集发布的系统。目标是要改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行情采集分析平台,扩大联网范围,实现400家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联网。

农业科技信息联合服务系统:部、省两级数据中心根据统一的目录体系,分别整合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建立存储文字、多媒体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群

推进农业管理服务系统:在网上公布农业部门主要业务工作规范,建立开放的政务管理数据库,开发网络办公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督管理事项的网络化处理。重点使农药、兽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管理、无公害食品等农产品的审定、验证登记,以及质检机构等有关市场主体的认证、管理等事项达到网络化。

开发与整合三类信息资源:整合部内信息资源,建立稳定的涉农信息收集、沟通渠道。建立起与海关总署、粮食局、供销总社、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涉农部门的信息支持协作机制,开发国际农产品生产贸易信息资源。

建立两支信息服务队伍:一支是高素质的农业信息管理服务队伍。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3万人的培训任务。另一支是农村信息员队伍,依靠村组干部、农村经纪人、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经营大户等,通过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建立农村信息员队伍。计划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至少15万人的农村信息员队伍

十、金质工程

金质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12重点应用系统之一。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促进各级质检机关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执法的透明度,形成全国统一的质检大网络,促进质检系统执法电子化、信息化,为生产企业和外经贸企业带来更大的方便与效益,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金质工程”的建设内容可以用“一网一库三系统”的建设来概括,即建设质检业务监督管理系统、质检业务申报审批系统、质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质检业务数据库群,建设软硬件及网络平台。

十一、金水工程

水利信息化,指的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水利信息资源,包括水利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全面提升水利事业活动的效率和效能。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2001年4月召开了全国水利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将水利信息化建设定名为“金水工程”。

“金水工程”是从“九五”期间开始实施的、覆盖水利信息化全局性的重大工程,“十五”期间要加快建设步伐,今后一定时期内还要继续向纵深发展。

“金水工程”又称“国家防汛指挥系统工程”。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搭建一个先进、实用、高效、可靠并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金水系统将覆盖7大江河重点防洪地区和易旱地区,能为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并能较准确地作出降雨、洪水和旱情的预测报告,为防洪抗旱调度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金水工程”包括防洪和抗旱部分。防洪部分覆盖7个流域机构、24个重点防洪省(市)、224个地级水情分中心和228个地级工情分中心,以及与水情分中心相连的3002个中央报汛站和与工情分中心相连的927个重点防洪县的工情采集点。此外,还有中央直管的7个工程单位、9个大型水库、12个蓄滞洪区。抗旱部分覆盖31个省(市、区)267个地级旱情分中心以及与之相连的1265个易旱县旱情采集点。

十二、金宏工程

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即金宏工程)是我国电子政务一期重点工程中的十二大业务系统之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承担。上述部门领导组成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宏观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管理与决策的协调性;有利于党中央、国务院获取及时、准确、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为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提供信息服务,增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驾驭市场变化、应对突发事件、总揽经济全局的能力。

某玻璃钢半球形屋顶分块拼装施工做法工艺详解

玻璃钢半球形屋顶分块拼装施工法 某阅览室八角形现浇折板屋顶中部玻璃钢半球形屋顶(以下简称半球屋顶)半径为3075mm,基座四周用Ф12螺栓@300固定于悬挑的现浇混凝土板肋上。半球屋顶本身无支撑系统,要求有一定的刚度和强度,能承受规定的风荷载及少量活荷载、静荷载,以利安全和维修保养。 第1章构造要求 为满足刚度和强度要求,半球屋顶断面尺寸如下:半球屋顶下部1m高处平均壁厚20mm,从下到上逐渐变薄,为30~l0mm。设加强肋8条,每条断面50mm×100mm,带圆角。半球屋顶中心底部平均加厚为75mm,其余壁厚为4mm。详见图6-31-l。 第2章制作方法 1.胎模用片石砌体与夯实土混合筑成,接近底部四周为片石砌体,外面涂抹水泥石灰混合砂浆并压光。 2.材料:采用白色聚酶玻璃钢。树脂为191聚醋树脂及33号表面层(胶衣).树脂,固化剂(催化剂)采用过氧化环己酬,促进剂(加速剂)采用萘酸钻苯乙烯溶液:胎模隔离剂采用聚乙烯醇配制;铺设无碱无捻粗纱方格玻璃布。 不饱和聚醋树脂参考配合比:191树脂︰固化剂︰促进剂为100︰3~420.5~4,用手糊法施工。 第3章安装方法 半球屋顶制作处离安装施工现场较远,由于道路狭窄,整体运输十分困难,故把半球屋顶截断,分为6块运输,分块拼装。具体方法如下: 平均分割成6块,分别编号。 在钢筋混凝土悬挑板肋上放出半球屋顶基座螺栓位置中心线。3. 测量抄平基座标高。 按螺栓中心线焊Ф12×100螺栓@300。 在球壳内搭设钢管脚手架,高度略低于半球屋顶内表面。 用人工在螺栓顶部预拼6块玻璃钢,底部垫木方。 在半球屋顶底部边缘上钻螺栓孔。 在半球屋顶底部边缘穿过Ф12螺栓落位到钢筋混凝土板肋上,并扭紧螺帽,螺帽下加弹簧垫圈。 在每条拼缝内表面用2.5mm×50mm镀钵钢板作衬垫,并用20对Ф6镀锌螺栓自上而下将玻璃钢分块连接起来(图6-31-2)。 10.在拼缝内外表面分别粘贴2层250mm宽玻璃布。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javascript:void(0)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

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

3、中建总公司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分条或分块安装法

2.7 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施工准备 2.7.1 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技术准备 1.定义:分条或分块安装法,就是指网架分成条状或块状单元,分别由起重机吊装至高空 设计位置就位搁置,然后再拼装成整体的安装方法。 所谓条状,是指网架沿长跨方向分割为若干区段,而每个区段的宽度可以是一个网 格至三个网格,其长度则为短跨的跨度。 所谓块状,是指网架沿纵横方向分割后的单元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每个单元的重 量以现有起重机能力能胜任为准。 2.这种方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大部分焊接、拼装工作量在地面进行,有利于提高工程质 量,并可省去大部拼装支架。其次是由于分条(块)单元的重量与现场有起重设备相适应,可利用现有起重设备吊装网架,有利于降低成本。此法易于在中小型网架中推广,但仍有一定的高空作业量。 3.当采用分条吊装法时,正放类网架一般来说在自重作用下自身能形成稳定体系,可不考虑 加固措施,比较经济。斜放类网架分成条状单元后需要大量的临时加固杆件,不够经济。 当采用分块吊装法时,斜放类网架只需在单元周边加设临时杆件,加固杆件较少。 2.7.2 材料要求(见2.4.2条) 2.7.3 主要机具(见2.4.3条) 2.7.4 作业条件(见2.4.4条) 1.检查条或块拼装平台,验收后可进行拼装。 2.检查条或块拼装几何尺寸,并验收合格。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搭设的支架操作平台,检查其承重支点的牢固情况。 4.复核高空拼装支点的纵横轴线及标高。 2.8 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材料和质量要点 2.8.1 材料的关键要求(见2.5.1条) 1.承重支架除用扣件或钢管脚手架外,因为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所用的承重支架是局 部不是满堂的脚手架,所以也可以用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或其它桥架、预制架均可。 2.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或其它桥架、预制架钢材材质一般都是Q235钢和Q345钢。 2.8.2 技术质量关键要求 1.网架单元划分 网架分条分块单元的划分,主要根据起重机的负荷能力和网架的结构特点而定。其划分方法有下列几种: 1)网架单元相互靠紧,可将下弦双角钢分开在两个单元上。此法曾用于正放四角锥等网架。图2.8.2-1为一正放四角锥网架分条实例。 2)网架单元相互靠紧,单元间上弦用剖分式安装节点连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分段施工方案

…………………..工程 施工单位:……………..公司

为了对本工程的工期要求,编制科学的、合理的、周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进度,实行网络控制,搞好工序衔接,实施进度监控,现将整个工程分为3段施工,先施工第一段为 ,在施工第二段为 ,最后第三段为 ,在施工过程中特别要抓住重点控制工程,确保实现工期目标,满足业主要求. 一、1段施工的主要内容 段从酉华水厂至酉华镇政府路口采用全封闭施工,封闭时间从6月6日起,预计工期为天(遇雨顺延),施工期间围挡采用彩钢瓦和钢管进行封闭维护,所有3段先贯通主路,做好级配,再做水稳层最后摊铺沥青。 二、施工的总体布署 由项目经理带领施工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等在本地的人员6人进驻现场,并组织精测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及业主提供的原始测量基准点、测量标志、基准线或水准点,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对每一地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放线,测设中心桩、边线桩。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各测量标志,对遗失或位置移动者随时补钉校正,按规定切实做好路基排水和路基处理以及边坡防护工作,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并及时调配力量提醒过往车辆及行人注意交通安全,维护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的社会形象。 三、具体施工方法:

道路封闭→土方开挖→管网施工→土方回填→路基施工→开放交通。 (一)、围挡施工: 开工前施工现场要搭设安全防护围挡,请沿街住户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造成不便请大家配合和支持,敬请谅解。 (二)、沟槽土方开挖: 1、沟槽开挖分段进行,敞沟时间不宜过长,管道安装完毕后及时验收,合格后立即回填。挖好的管沟保证管道安装后的中心线、标高和坡度均符合设计要求,沟底平整,沟边不塌方,沟槽有足够的宽度。沟槽开挖采用机械开槽边堆土注意事项 2、沟槽开挖时,弃土堆在槽边。堆土时,保证槽壁稳定且不影响施工。沟槽弃土尽量堆在一侧。堆土坡角距沟槽口上缘距离不小于0.8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 3、沟槽开挖注意事项 (1)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交底,内容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地下情况、安全要求等。 (2)挖土机械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挖槽时为了确保槽底土壤不被扰动和破坏,开挖时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留20cm 左右不挖,此层用人工清除。 (3)在沟槽两端设立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如护栏、路障及危险旗,在夜间悬挂红灯。 4、沟槽开挖质量标准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我们作为项目工程承包方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时,我们又处于部分工程发包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乙方,还是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作为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焦点多集中在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环节。 一、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价鉴定。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

题:第一,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若在价格面前有“暂定”字样或者按实结算等内容,应认定为开口价。第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若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问题在于⑴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因素即市场调节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⑵价格上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约定进行核实结算。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或者对施工过程中往来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第一,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如果合同和施工图纸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与他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资料。如果在合同和施工图中未约定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郴建价(2010)01号文附表: 《2010年第一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材料编号材料名称单位预算价备注◇◇◆一. 半成品门窗◆◇◇ CL01465铝合金卷闸门㎡88.00 CL01468铝合金百页窗㎡192.00 CL00161铝合金地弹门㎡275.00 CL01455全玻地弹门㎡70.00(不含玻璃) CL01471铝合金固定窗㎡202.00(不含玻璃) CL01472铝合金平开窗㎡240.00(不含玻璃) CL01464铝合金平开门㎡252.00(不含玻璃) CL01473铝合金推拉窗㎡210.00(不含玻璃) CL01466铝合金推拉门㎡244.00(不含玻璃) CL01479单层塑钢窗㎡169.00(成品) CL01478塑钢窗带纱窗㎡192.00(成品) CL01476塑钢门(成品)㎡180.00(不带亮) CL01477塑钢门(成品)㎡185.00(带亮) (半成品不含中空CL00003塑钢中空玻璃窗㎡225.50 玻璃) (半成品不含中空CL00009铝合金中空玻璃窗㎡302.20 玻璃)◇◇◆二. 玻璃◆◇◇ CL00007钢化中空玻璃5+6A+5㎡110.00 普通中空玻璃5+6A+5㎡88.60 钢化中空玻璃6+6A+6㎡125.30 普通中空玻璃6+6A+6㎡102.50 钢化中空玻璃(镀膜) 5+6A+5㎡138.80 普通中空玻璃(镀膜) 5+6A+5㎡116.70

钢化中空玻璃(镀膜) 6+6A+6㎡143.10 普通中空玻璃(镀膜) 6+6A+6㎡119.60 CL01087平板玻璃3mm㎡10.80 CL01764平板玻璃4mm㎡23.00 CL01765平板玻璃5mm㎡30.30 CL01766平板玻璃6mm㎡35.80 CL01767平板玻璃8mm㎡44.10 CL00266平板玻璃10mm㎡61.00 CL01768平板玻璃12mm㎡70.00 CL00267茶色玻璃5mm㎡32.80 CL01769茶色玻璃10mm㎡65.00 CL00269茶色玻璃12mm㎡77.00 CL00701磨砂玻璃3mm㎡23.60 CL01790磨砂玻璃5mm㎡35.90◇◇◆三. 墙地面砖.石材◆◇◇ CL00287面砖60×240块0.29 CL00288面砖150×75块0.23 CL01816面砖194×94块0.37 当前页1/19 |共有761条记录,每页41 条记录 首页| 下页| 尾页|转到第 1 页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郴建价(2010)01号文附表: 《2010年第一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材料编号材料名称单位预算价备注CL01818面砖95×95块0.26综合面砖45×95块0.16综合 CL01802墙地面砖200×200块 2.71 CL01803墙地面砖300×300块 6.80

钢结构分条或分块安装法

钢结构分条或分块安装法 2.7.1 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技术准备 1.定义:分条或分块安装法,就是指网架分成条状或块状单元,分别由起重机吊装至高空 设计位置就位搁置,然后再拼装成整体的安装方法。 所谓条状,是指网架沿长跨方向分割为若干区段,而每个区段的宽度可以是一个网格至 三个网格,其长度则为短跨的跨度。 所谓块状,是指网架沿纵横方向分割后的单元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每个单元的重量以 现有起重机能力能胜任为准。 2.这种方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大部分焊接、拼装工作量在地面进行,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并可省去大部拼装支架。其次是由于分条(块)单元的重量与现场有起重设备相适应,可利用现有起重设备吊装网架,有利于降低成本。此法易于在中小型网架中推广,但仍有一定的高空作业量。 3.当采用分条吊装法时,正放类网架一般来说在自重作用下自身能形成稳定体系,可不考虑加固 措施,比较经济。斜放类网架分成条状单元后需要大量的临时加固杆件,不够经济。当采用分块吊装法时,斜放类网架只需在单元周边加设临时杆件,加固杆件较少。 2.7.2 材料要求(见2.4.2条) 2.7.3 主要机具(见2.4.3条) 2.7.4 作业条件(见2.4.4条) 1.检查条或块拼装平台,验收后可进行拼装。 2.检查条或块拼装几何尺寸,并验收合格。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搭设的支架操作平台,检查其承重支点的牢固情况。 4.复核高空拼装支点的纵横轴线及标高。 2.8 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材料和质量要点 2.8.1 材料的关键要求(见2.5.1条) 1.承重支架除用扣件或钢管脚手架外,因为分条或分块安装法所用的承重支架是局 部不是满堂的脚手架,所以也可以用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或其它桥架、预制架均可。 2.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或其它桥架、预制架钢材材质一般都是Q235钢和Q345钢。 2.8.2 技术质量关键要求 1.网架单元划分 网架分条分块单元的划分,主要根据起重机的负荷能力和网架的结构特点而定。其划分方法有下列几种: 1)网架单元相互靠紧,可将下弦双角钢分开在两个单元上。此法曾用于正放四角锥等网架。图2.8.2-1为一正放四角锥网架分条实例。 2)网架单元相互靠紧,单元间上弦用剖分式安装节点连接。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工程量清单包干与图纸及技术规范包干比较表

工程量清单包干与图纸及技术规范包干比较表 工程量清单包干图纸及技术规范包干 定义按照合同条款、合约图纸、工料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和商务规范)、工程量 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数量和单价进行总价包干。 按照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定标图纸)、工料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和商务规 范)、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内容(包括设备档次/装修档次/装修 材料)进行总价包干。 工程量清单内数量统一由测量师计算。 招标文件中的单价细目表只列明项目,承包商自行填报数量及单价,或由测 量师计算大概工程量。无论是测量师计算的还是承包商计算的,无论多报工 程量、多报工程项目、漏报工程量、漏报项目,均按图纸及招标文件中所写 明的解释顺序,合同图纸要求的项目和数量为准,全部由施工单位包干。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有错漏当予以更正,多扣少补,当作是工程 变更处理。 单价细日表数量仅为参考,不成为单价细日表单价部份为合同的一部分。 工程量清单和竣工图纸的差异应该在结算中进行调整,即最终结算就是按竣 工图的内容进行结算。 投标单位承担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发生差错的风险,也承担不确定因素或不可 预见因素所带来的在单价上的风险。 解释 合同内的单价不变,合同外的单价需与承包商协商决定。合同内的单价作为凡后计算工程变更的基础。 合同内的单价亦是不变,合同外的单价需与承包商协商决定。合同内的单价作为日后计算工程变更的基础。 在项目招投和评标时评估投标时总报价内各单项报价是否合理,各单项内单价是否合理。 在项目招投和评标时评估投标时总报价内各单项报价是否合理,各单项内数量和单价是否合理。 投标价具公平竞争性,可作比较。 在招标设计图纸深度足够下,投标价亦具公平竞争性,可作比较。 但如在招标设计图纸深度不足下,各投标单位的了解及预留风险有别,投标 价比较较困难。因此,业主可能需承担总价较高的风险。 招标设计图纸的深度相应影响工程量清单、图纸的深度不足亦可引致工程变更,但由于工程变更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工程变更争议相对较低。 招标设计图纸的深度相应的要求较高、图纸深度不足可引致较多工程变更,而且工程变更较多争议。 投 标 / 评 标 因制作工程量清单需时,招标准备时间较长。但减少了投标单位计量工程量 的时间。 招标准备时间较少,但投标单位投标期相应较长。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基坑分块施工法的应用

基坑分块施工法的应用 摘要:结合南京某综合楼地下工程施工实例,运用分块施工法对不规则深基坑进行施工。分别从工艺特点、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施工方法等方面介绍了分块施工法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结果表明,此法安全、经济,具有较大的推广和应用前景。 关键词:分块施工法;深基坑工程 A Block Segmentation Method for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Chen Jiajia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block segmentation method for large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example of a complex building underground construction in Nanjing, this paper provides further discussion to demonstrate the advantages of using the block segmentation metho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proposed method has advantage in safety and low cost, and it is expected to promote this method for a wide use. Key words: block segmentation;deep foundation pit 1 工程概况 南京某综合楼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东侧为国家级重点文物建筑,南侧是一幢六层住宅楼,西侧是三幢七层住宅楼。本工程为桩承台及整板基础,主体部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地下二层,建筑面积8467.8 m2,主要使用功能有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区等;地上为三栋房屋,A幢三层,建筑面积为2626.7 m2,主要使用功能有食堂、办公、宿舍等;B幢四层,建筑面积为2207.2m2,主要使用功能有办公、宿舍等;商业用房二层,建筑面积为1226.9 m2。由于地下结构建筑面积大,距离已有建筑较近,紧邻基坑有一条煤气主管道,造成施工场地面积狭小,施工难度大。 2 分块施工法 2.1工艺原则 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将不规则基坑划分为若干块,块与块之间设置施工缝,先深后浅,对称开挖,按“变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原则,分块进行围护结构、土方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 2.2工艺特点

排水沟工程分段施工方案

排水沟工程分段施工,分段放样,根据路基中线及护坡道高程放出两侧坡角线,再根据边沟流水高程坡比及护坡道宽度,放出排水沟中线及边线,线位设好以后请监理检测,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2、施工方法 (1)、护坡道碾压 在放好坡脚以后按护坡道高程将护坡道及边沟位置推平,振动压路机碾压2遍,以防止护坡道沉降。 (2)、沟槽开挖 护坡道碾压以后,放好边沟沟底沟沿边线,并用白灰在地上画出,利用人工配合挖掘机械开挖,自卸汽车运输,开挖至距设计尺寸10~15cm时,改以人工挖掘。人工修整至设计尺寸,不能扰动沟底及坡面原土层,不允许超挖。开挖清理完毕后,然后请监理检验。 (3)、片石砌筑 沟槽检验合格后,先用木桩每10米一处钉好砌石位置,挂好横断面线及纵断面线,即可按线砌筑,砌筑工艺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的施工技术要求。 3、材料要求 (1)、石料选用厚度不小于15cm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片状石料,石料质地强韧、密实,无风化剥落、裂纹和结构缺陷,表面清洁无污染。 (2)、砂浆使用强制式拌和机现场拌和,材料使用中(粗)砂,且为河砂,过筛后机拌3~5min 后使用。砂浆随拌随用,保持适宜稠度;在拌和3~5h使用完毕;运输过程或存贮过程中发生离析、泌水砂浆,砌筑前重新拌和;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用。 (3)、施工现场不堆放不合格材料,废弃的材料及时清理出场。 4、沟体片石砌筑 排水沟采用挤浆法分层砌筑每分层高度10~15cm(2层卧片石)分层与分层间的砌筑砌缝应大致找平,各工作层应相互错开,不得贯通。较大的片石使用于下层且大面朝下,砌筑时选取形状及尺寸较为合适的片石,尖锐突出部分敲除,竖缝较宽时,在砂浆中塞以小石块,砌缝宽度不大于2cm,砌筑过程中要注意选用较大、较平整的石块为外露面和坡顶、边口,石块使用时应洒水湿润,若表面有泥土、水锈先冲洗干净,尤其下层砌及角隅石不能偏小,砂浆要饱满,石缝以砂浆和小碎石充填,片石不能竖立使用,石料挤浆要符合要求,不能紧贴无砂浆,宽度要一致,不能有假缝,当分几段同时砌筑时,相邻高差不大于1.2m,各段水平砌缝一致。砌筑中的三角缝不得大于20mm;各工作缝相互错开。若石块松动或砌缝开裂,要将石块提起,将垫层砂浆与砌缝砂浆清扫干净,然后将石块重铺砌在新砂浆上。在砂浆凝固前将外露缝勾好,勾缝深度不小于20mm,若不能及时勾缝,则将砌缝砂浆刮深20mm为以后勾缝做准备。所有缝隙均应填满砂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施工合同效力问题、黑白合同问题、施工承包发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造价鉴定、工期纠纷、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等新模式,这些你知道多少呢?你都了解其中的纠纷与处理实务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你知道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真实案例,都是如何处理应对的? 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案例要旨: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

分段施工合拢要领

为确保船体分段合拢后的主要尺度和外壳线型等符合图纸及相关船东、船级社的要求,特拟订本施工要领: 1. 根据图纸在船台(坞)上勘划出待合拢船舶的船体中心线和数根平行中心线,假定中心线及各分段的肋骨检验线,大接缝端线、船底水平线、船的总长、型宽、两柱间水线分别用漆笔或洋冲在船台(坞)上及标杆(坞墩)上做好标记。 2. 货舱底部分段合拢定位 1) 将分段吊至船台的合拢处,调整分段中心线与船台中心线(假定中心线)吻合;将分段置于垫墩上,然后调整分段水平度,使各误差在公差范围内,分段一次定位结束后,需将各项数据记录完整。 2) 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肋检线、半宽尺寸,测量分段接缝区的余量并勘测出余料线做好记录,测定各项数据经自检互检确认无误,并报专检确认后方可切割余量,并打好焊接坡口。 3) 将分段吊起重新调整分段的中心线、肋检线与船台上线条吻合,再调整分段水平及高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其与已合拢的几个分段肋检线的间距,保证在公差范围内及龙骨变形情况,做好自检互检记录经专检确认后进行定位焊及加强,分段二次定位结束。 4) 待二次定位装配结束,须自查、互查合拢区结构完整性、板缝间隙、焊接坡口打磨情况等,测量各项数据的正确性确认无误后,报专检验收合格并报船东船检认可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3. 其它规则分段合拢定位 1) 此类分段包括货舱区舷侧、纵/横舱壁分段、甲板分段等。 2) 在内底上勘划出待合拢的纵/横向舱壁、舷侧分段的结构线、肋检线,并标注好结构理论线方向。 3) 分段合拢程序参见(2),舷侧段、横舱壁分段等需调整分段垂直度、高度、梁拱值、纵壁距中位置,甲板或平台的纵/横向高度、肋检线位置等,甲板需调整中心线(假定)、甲板水平度、肋检线与内底上肋检线的相交偏差等。 4. 带主机座分段合拢定位 1) 分段合拢程序参见(2)。 2) 分段中心线调整时按主机座中心线为依据并进行调整,而且要与船台中心线吻合,其误差在规范范围内。 3) 分段水平及高度调整时应调整主机座面板,以四角水平及基座面板距基线高度为依据,并将调整后的所有数据做好详细记录,对主机座分段合拢时加以全过程重点监控。 5. 球首分段通常垂向尺度较大,而底部已有升高,平台面较小,合拢该分段时主要依据为横壁及艏柱中心线和艏柱纵向理论线位置为依据进行调整。 1) 首尾端分段定位时,需对照船台首尾端位置进行调整,保证船舶的总长度及垂线长。 2) 将分段吊至待合拢区,调整分段纵向、垂向中心线与船台上中心线吻合,再调整横舱壁的垂直度,全部复测后分段进行一次定位。 3) 测量船台上艏柱前端点实际纵向尺度,分段肋检线与船台肋检线偏差情况,调整后划出余量线报专检认可后修割余量。 4) 分段进行二次定位,根据(5.1)再次调整复测各项数据,并将各项数据详细记录,报专检验收。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规定。 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也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所有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不需要再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等。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曾经出现多种做法。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撒开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按照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有的审判人员采取对未变动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变动的部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区别对待。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款,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线。本条规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起草的。 二、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意见及采纳与否的情况 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该条列为第十一条,具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增减的,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该条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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