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合集下载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和分析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价款的理解、解释和调整等方面。

以下是对EPC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争议的分析: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价款,且价款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改变的合同。

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中,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意味着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完成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

二、合同价款的解释在EPC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解释是关键。

一般来说,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并应包括所有的工程费用、风险费用、利润等。

如果合同中的价款表述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价款争议的产生。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虽然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某些特定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可以调整合同价款,那么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合同价款就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价款存在明显的错误或遗漏,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四、价款争议的处理当出现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条件。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足以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处理价款争议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EPC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争议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考虑和约定,并在出现争议时及时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五、预防价款争议的措施为了避免EPC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款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明确合同价款:在合同中应详细明确合同价款,包括各项费用、税率、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对价款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

2.详尽描述工程范围:合同应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以便在出现变更时能够准确判断其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

工程合同价款与结算价款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质量保证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明确、详细,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等内容。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 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结算价款是指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款。

结算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是工程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1. 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计量的原则是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2. 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预付款的支付百分比法是一种常见的预付款支付方式,即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

3. 工程价款调整: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 人员报酬 、材料 款等 实际支 出 的费 用 ,不 包 括 承 包 人 因发 包 人 违 约所 造 成 的 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 限为 6 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 日或者建 设工程合 同约 定 的竣工之 日起计算 。 、 五 本批复第 l 条至第 3 条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 四条 自 布之 日起 6个月 公 严重 , 由于经济全球 化 、 一体化 , 不可避免 对我 国
及 其 思考
对于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的性质 的争论
法学界一直没有停息过 , 主要 观 点有 三种 : 留置 权 说 、 定抵押权说 、 先权说 。 法 优
留置权说认 为建设 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 的承 揽合 同 ,所 以承包人像承揽人一样对定作物享有 留置权 。 但此学说最站不住脚 , 我国法律 至今没有
受偿权制度 ,但 由于现实 中工程款拖欠 问题 的复 杂性 ,各地法 院在司法实践 中对条文 的理解不统 具体造 作 中也 出现一系列 有待解决 的问题 。 20 02年 6月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上海 市高 级人 民法

1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偿 权 的 性 质 争 议
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必须采取灵活审慎 的宏观经 济政策 ,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 当前要实行积极 的财政政 策和适度宽松 的货币政策 ,出台更加有 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 。为 了拉动 国民经济朝好 的方向发 展 ,国务 院近 日作 出决定 ,加快 民生工
加快基本建设 的力度和步伐 。国家用 4个亿资金
力撬 内需 , 这是一个 千载难逢 的好时机 , 筑路 、 架
桥、 铺轨 、 建房等是 大显身手 的时候 , 历史 呼唤项
目经 理 走 到 台前 , 分 展 现 自我 。 充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对于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组成及划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1. 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 进度款:进度款是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 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4. 质保金:质保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左右,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金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退还。

二、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划分1. 固定价款: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发生,否则工程价款不再调整。

2. 变动价款:变动价款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金额。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事项和程序对变动价款进行调整。

3. 成本加酬金:成本加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利润和奖金),构成工程价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复杂、施工周期长、风险较大的情况。

4.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单价计算出的工程总价款。

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完整,如有缺陷或变更,应及时修正和调整。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组成及划分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部分。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怎么约定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通常基于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来确定。

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双方应共同审核确认工程量清单,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同总价。

二、支付条件和流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的条件和流程。

例如,可以设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个阶段的完成标准和对应的支付比例应当清晰界定。

预付款的比例和条件也应在合同中注明,以保障乙方有足够的资金启动项目。

对于材料费、人工费等变动性较大的费用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方式。

三、价款调整机制由于建筑工程周期较长,可能会遇到原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情况,因此合同中应包含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价款调整、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后的价款如何确定。

四、违约责任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

若甲方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赔偿;反之,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或质量要求,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比如通过协商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六、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合同还应包括工程保修、保险、安全等相关事宜的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全面性和安全性。

一个详尽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约定范本,应当涵盖价款的确定、支付条件和流程、价款调整机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因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与调整导语:随着我国的经济开展,根本建立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开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开展的顺利进展。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表达风险共担的原那么。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详细调整方法可按下述原那么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历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假设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工程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那么,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

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工程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管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置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规定合同价款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工程项目的总价款。

这通常是根据招投标文件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确定的,并在合同中以固定金额的形式出现。

例如:“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

”合同价款规定需要对付款方式和时间做出具体约定。

一般来说,工程款项会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个阶段的付款比例和时间节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例如:“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随后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每完成25%工程量支付一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合同价款规定还应当包含价格调整机制。

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可能会遇到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因此在合同中预留价格调整的条款是必要的。

例如:“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还应明确结算方式和期限。

结算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的最终支付。

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剩余价款。

”违约责任也是合同价款规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违反价款支付约定时的责任和后果。

例如:“若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应按未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延误工程进度导致成本增加,应由乙方自行承担额外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价款规定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文。

通过明确的合同价款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款,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我们作为项目工程承包方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时,我们又处于部分工程发包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乙方,还是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作为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焦点多集中在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环节。

一、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

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

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价鉴定。

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

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若在价格面前有“暂定”字样或者按实结算等内容,应认定为开口价。

第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若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据此,问题在于⑴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因素即市场调节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⑵价格上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约定进行核实结算。

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审价。

审价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或者对施工过程中往来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

第一,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如果合同和施工图纸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与他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资料。

如果在合同和施工图中未约定此项工程内容,而承包人或分包人主张其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如果承包人或分包人无书面证据,但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结果等证明,亦可以确认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第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的文件,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虽然在诉讼程序中我们经常抗辩称这些文件的签字者并非我们员工或者未得到授权,因而不应认可其效力。

然而在判决结果中,我们经常看到法院往往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对方能证明这些文件是我们的施工负责人、现场经理、现场监理、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因此平时注重对这些人群的法律证据风险意识、对公司责任意识忠诚意识的教育及宣传必不可少。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为建筑工程,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因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方式,那么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应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另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3款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否则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区分了建设工程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上述规定是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分别两种情形予以处理:(1)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该工程系由发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工程经修复后验收扔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当事人均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中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实、按质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则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却因各种原因迟迟不予答复,亦不支付工程款。

为此,承包人便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中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当事人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第二,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文件,不能是口头形式;第三,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记录,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0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接收的,不得视为已接收,因而承包人要求按照其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一般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价款的付款主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这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在转包和分包的情形中,如果是合法分包,其分包合同有效,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是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其转包和分包合同无效,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其理由是:第一,在许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将工程予以转包或非法分包是明知的,其并未表示反对,甚至还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其对于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在实践中,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往往只关心其本身是否得到转包和分包利益如管理费,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工程款并不十分关心,因而并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又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后果便是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有时甚至会导致丧失诉讼时效的严重后果。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应当弱化,在程序上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在实体上判令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建设工程发包人与他人联合开发该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其将该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则承包人能否要求该工程项目的联营方或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一种观点认为,该建设工程系施工方施工劳动的成果,既然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取得了该工程项目的利益,那么承包人便有权向其主张工程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而承包人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工程联营方或受让方并非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其为取得该工程项目支付了相应对价,因而承包人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

那么此种情形下,承包人的利益如何获得保护和救济呢,《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8款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垫资作为工程价款的认定目前的施工市场始终是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处于劣势地位,承包人为了承接到建设项目,不惜向发包人承诺作出各种让步,垫资便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