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经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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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办案心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办案心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办案心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旺盛的态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一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官,我在此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一、充分了解案情,全面审查证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充分了解案情,全面审查证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的证据也较为复杂,包括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等。

我们要全面审查这些证据,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还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抓住合同关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大量的合同条款,我们要抓住关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例如,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要仔细审查这些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于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要依法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要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四、强化调解工作,促进和解共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激化。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要强化调解工作,促进和解共赢。

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同时,要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他们在今后的合作中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能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建筑专业知识。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
以下是 6 条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要技巧”的内容:
1. 证据收集得越多越好啊!你想想,要是你在法庭上啥证据都没有,那不就抓瞎啦!就好比上战场没带武器。

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可都是能帮你说话的宝贝呀!
2. 找个厉害的律师简直太重要啦!这可不像找个普通朋友帮忙,律师的专业程度能直接决定你的输赢呢!就像球队有个王牌球员,关键时刻能起到大作用。

要是找个不专业的,那不就悲剧了嘛!
3. 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琢磨透啊!你可别小看那些条文,那里面可都是关键信息。

这就好比走迷宫有了地图,能让你清楚知道自己该怎么走。

要是糊里糊涂的,那不是给自己挖坑嘛。

比如说合同里关于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的规定,都得搞清楚呀!
4. 策略制定要巧妙呀!别一股脑儿地乱冲,要有计划有步骤。

这就如同下棋,每一步都得想好。

你难道不希望像个聪明的棋手一样掌控局面吗?比如什么时候出牌,怎么出牌,都得深思熟虑。

5. 别忽视了对方的弱点啊!这可是你的突破点呢!就像打仗找到了敌人的软肋,狠狠打下去。

你想想,要是能抓住对方的漏洞,那不是胜算大增嘛!比如对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失误,可得好好利用。

6. 保持冷静和坚定可太关键啦!不能一遇到挫折就慌了神呀!这就像在大海中航行,遇到风浪也不能乱了阵脚。

不管遇到啥困难,都要坚定地朝着目标前进。

别轻易被对方的气势或者手段吓倒啦!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可不简单,每一个环节都要精心准备,每一个技巧都要熟练运用,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机会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繁发生,给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中,有些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合同的明确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依据,其明确性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在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施工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和工期未作明确约定,因此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延期交付时,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由于合同明确性不足,无法准确判断双方责任,因此裁定了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结果。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请务必明确各项责任、义务、权益的约定,避免合同模糊导致的纠纷。

二、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对于诉讼结果有重要影响建设工程纠纷往往伴随着工程延期、工程质量问题等,甚至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

在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我发现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问题越积越多,最终导致全部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当乙方向甲方追究责任时,甲方以时间过长为由反驳。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作为合同履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三、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性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常常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

在一起由工期延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采取了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判定施工方需对业主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防止其再次违约。

这也提醒了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并考虑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以降低合同违约的风险。

四、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中,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不论是合同的签订、变更还是解释,都离不开法律。

因此,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参与方,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纠纷体会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纠纷体会

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纠纷体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类建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对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纠纷体会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工程提供借鉴。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充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据可依。

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相应的程序。

2. 严谨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严谨、清晰,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歧义等情况。

对于关键条款,如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应予以详细阐述,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执行一致。

同时,合同中应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行为予以明确,并为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3. 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等。

如有必要,可邀请专业律师参与审查,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执行性。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纠纷预防与处理1. 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控,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利进行。

对于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催促施工单位加大投入、调整施工计划等,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2. 严格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问题。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 合理控制合同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尽量避免合同变更。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变更内容、范围、价款等,并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变更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工程建设合同诉讼技巧

工程建设合同诉讼技巧

工程建设合同诉讼技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和交易日益频繁,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处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时,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工程建设合同诉讼的技巧。

一、选择合适的诉讼法院1. 了解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此,在起诉前,要充分了解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

2. 充分利用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

因此,在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的纠纷,可以充分利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充分准备证据材料1. 证据分类:在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要充分准备以下几类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2)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等;(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付款凭证、验收报告等;(4)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如计算方法、计算清单等。

2. 证据收集: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收集证据,特别是涉及到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证据。

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充分发挥证明作用。

3. 证据提交:在起诉时,要将证据材料一次性提交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质证,以确保证据能够为法庭所采信。

三、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诉讼请求:在起诉时,要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赔偿的金额等。

同时,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2. 诉讼时效:掌握诉讼时效的规定,确保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要关注诉讼时效的变化,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施工合同纠纷办案心得

施工合同纠纷办案心得

施工合同纠纷办案心得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一名从事建筑法律业务的律师,我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办案心得。

一、明确合同纠纷的焦点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明确纠纷的焦点。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纠纷的焦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合同解除等方面。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针对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全面收集证据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

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付款凭证、短信微信记录等。

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三、注重合同的审查在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合同的审查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律师应当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履行情况。

特别要关注合同中的条款,如付款条件、工程质量标准、工期延误责任等,这些条款往往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四、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作为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掌握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同时,要善于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结果。

五、加强诉讼策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的诉讼策略能够提高当事人的胜诉率。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例如,在证据收集方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对方财产方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同时,要关注案件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六、积极寻求调解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

律师应当积极寻求调解,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当然,调解过程中要坚守底线,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在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律师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要搞清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得仔细研究合同啊!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啥,这就像我们出门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儿一样重要,可不能马虎!
2. 然后呢,证据得收集全了呀!像工人的证言、各种文件记录,这都是能帮你打赢官司的宝贝呀,就如同战士上战场的武器!
3. 还有啊,对方的违约行为可得找准咯!这就好像打蛇打七寸,瞄得准才能击中要害!你看那个谁的案子,不就是因为没找准违约点吃了大亏嘛。

4. 别忘了工程现场的勘查呀!那可是最直接的线索来源,好比警察到犯罪现场找证据一样关键呢!
5. 嘿,跟对方谈判也有技巧的呀!不能一味强硬,也不能太软弱,要像打太极一样刚柔并济,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比如上次小李的谈判,不就谈得很好嘛。

6. 找专家咨询也是个好办法呀!他们就像是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想想三国演义里的诸葛亮多厉害呀!
7. 在法庭上陈述也要有条有理,别像没头苍蝇似的乱撞!把你的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就像给法官画一张清楚的地图。

8. 最后,保持冷静和耐心呀!这可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儿,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就像跑马拉松一样,坚持就是胜利!总之,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是一场战斗,要智勇双全才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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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经验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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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些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总承包,联合承包等。

加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致使施工企业在诉讼中如何确认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合同效力和裁判执行等各方面带来一定困难。

现就本人工作福T谈一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的运用及诉讼技巧体会。

一、诉前准备(一)企业应当认识到,平时经营活动是要为今后的可能诉讼收集证据,这样管理活动就规范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合同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但不限丁书面合同。

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认可的有关修改合同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补充纪要、电报以及业务联系单、工程决算审定书等都是合同组成部分,是有效证据。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关键证据的保全。

合同狭食中,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造成停工,在发包人不愿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情况下,为了防范丁未然,承包人可书面催款。

主要内容为不付工程款,即将停工。

而催告款内容交公证处核对,在其监督下发送给发包单位,最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二)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i.涉案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2.双方已经结算并签字盖章。

二、诉讼主体确定(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

但企业本身主体乂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

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丁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

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届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 .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届丁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

(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 .工程欠款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

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

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也L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

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

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三、诉讼请求的确立与法院主管管辖(―)诉讼请求确立的基础是合同价款。

而不同价款方式约定,导致最终诉讼请求不同。

合同价款方式有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

在工程总造价巳定,对方陆续交付部分工程款情况下。

若我们缺少对方实欠工程款的证据.可以以总造价为标的起诉之。

庭审中被告为了减轻自己民事责任,必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最终法院会按双方证据综合裁判。

(二)基丁施工企业被动交易地位,现行立法对施工企业权益保护有所加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厂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6月最高院作出了关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规定,施工企业行驶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个月,而行使该权利往往通过法院实现。

因而施工企业在确认诉请时,特别应加上一条谙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三)级别管辖变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

但实际操作中,仍可灵活变通。

可通过增加标的额以提高级别管辖;也可以分解标的,立案后再追加请求的方案将原本由中院管辖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四、调解策略调解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妥协、让步。

作为原告最担心的是,原告在利益上作出大大让步后,被告乂不履行和解协议,致使原告已放弃的诉请无法恢复。

《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丁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相应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启发。

若被告当前无法足额活偿,但之后就可能有设备变卖款,拆迁补助款和保险赔款等未来现金流入。

可考虑分期归还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可巧妙地设计附条件成就条款。

第一期付款既要体现我方作出重大让步,乂要让被告实际上无法完全履行,追加一句话:若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

这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体现。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在较长时间内无可供履行财产,而乂愿意和解,为表诚意,我方必须让一步。

一般而言,调解协议多是这样表述: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Y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而本金x元应在x年x月x日前付活”,如此写法可能导致在被告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利息请求无法恢复。

故我方应调整调解协议的书写顺序。

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Y元;其中本金X元由被告X年X月X日之前付活;若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

”五、合同效力确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合同纠纷时,往往通过合同效力确认,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来引导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一)一般合同生效条件: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二)常见无效情形:(1)合同主体不具建筑活动主体资格;(2)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与国家批准计划;(3)全部工程予以转包;(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6)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三)似乎无效,却是有效情形:(1)签约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效。

(2)签约时未取得土地证,但已审查被批准用地,为有效。

(3)超过《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超越资质缔约,在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届丁《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上浮到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验收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定等级结算时合同有效。

(5)跨地区承揽,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仍有效。

(6)应招标未招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履行的,应认定有效。

(四)无效条款1)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

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2)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

”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

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六、民事责任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有如下几种:(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活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

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届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

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届正常市场风险,因而一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

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

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

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活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

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活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

按照最高院关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丁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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