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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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工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施⼯单位完成⼯程建设,并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就需要⽀付⼯程款的,⼯程款有优先受偿权,⼯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程款结算完之后产⽣纠纷的,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程款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发包⽅拖⽋⼯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较简单。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主要表现为的发包⽅⽆⼒⽀付⼯程款;发包⽅有⽀付能⼒⽆故拖⽋⼯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引起的纠纷。

3、竣⼯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未取得递交结算⽂件的证据,发包⽅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答复;承包⽅制作结算⽂件递交发包⽅,发包⽅不予认可⽽引发的⼯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程招投标时对⼯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转⽽采⽤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适用1.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质量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工期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对施工合同的工期、进度、延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 款项纠纷建设工程款项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合同法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协商解决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

2. 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设立,负责调解建设工程纠纷。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

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众所周知在建筑工程当中最终的事项便是对建筑工程进行结算,而工程结算却又是产生纠纷最为常见的阶段,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学习。

一、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起诉吗工程结算纠纷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是要注意纠纷的诉讼时效。

工程结算纠纷自对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即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此期间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同时此纠纷也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二、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意见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和意见。

本文旨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提出一些具体意见,以供参考。

二、合同效力问题的处理意见1. 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工程价款问题的处理意见1. 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质量瑕疵的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存在质量瑕疵,发包人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据实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签约时价格信息等合理确定减少的数额。

2.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四、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意见1. 转包、分包纠纷的责任承担。

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2. 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

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一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通常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

然而,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第一条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适用本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确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

第九条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标准提高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承包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
一、概述
建设工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为规范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了《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纠纷范围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明确了建设工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代偿纠纷等内容。

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将依据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三、诉讼时效
根据《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法院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具体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受到时效性的限制,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责任分配
该司法解释还对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责任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五、赔偿标准
针对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赔偿问题,《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院将在考虑实际损失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赔偿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2021》是对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重要规范文件,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导,促进了建设工程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合同是常见的合作模式,它涉及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双方利益的冲突,分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步骤之一。

首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通常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来确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那么双方应遵循合同的约定。

这种约定通常包括地域管辖,即争议应提交至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级别管辖,即争议应提交至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等。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条款无效,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更加贴近工程现场,便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除了法院管辖外,分包合同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灵活、专业性强、保密性好等优点。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处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争议发生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全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

2. 争议解决的时效性: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因此,一旦发现对方违约或有争议的迹象,应及时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3. 争议解决的成本效益:在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前,应评估争议解决的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利益,选择最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4. 争议解决的和解性: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尽量寻求和解,以减少双方的损失,维护长期的合作关系。

总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争议解决的起点,合理的管辖安排有助于争议的高效、公正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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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1-000 导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

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导致时效中断。

1-001 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判决书】判决书参见11-001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李金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核心问题】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点评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郑民三终字第546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XX)惠民二初字第503号【基本案情】XX年8月4日,李金增(乙方)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村村委会)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马村四组)(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李金增为马村四组村内道路的修建进行施工。

其中工程量、施工费用约定为:本工程包工包料,每米价格,施工费用以实际施工面积丈量计算为准;付款方式主要约定为,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额支付95%,余款5%为保质金,半年内不出问题全部付清;应付款超期一天罚款100元。

合同签订后,李金增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XX年9月底,由马村四组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

另查明,因上述道路的修建系政府补贴支持的“村村通”工程,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与李金增约定,由马村村委会负责支付路面工程款,即每米出资200元,由马村四组负责支付路基款即每米出资75元。

工程完工后,马村四组支付路基和附属工程款139,000元,马村村委会已支付李金增路面及附属工程款14万元,至今还剩余124,740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李金增与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签订施工协议,李金增包工包料为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施工修路,现该道路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对于李金增要求马村四组支付该款的诉请,因已约定分别支付道路路基款和路面款,且马村四组已履行支付修建路基工程款的义务,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李金增要求马村村委会自XX年10月11日至XX年7月31日按每日1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马村村委会违反诚信拖欠李金增工程款四年有余,故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马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金增工程款124,740元,并自XX年10月1日至XX年7月31日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139,700元;二、驳回李金增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李金增认为XX年9月底应得到工程款,直到XX年8月19日才主张权利,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即使有损失,也是李金增自己放任扩大的结果。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款付9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交通部门验收,李金增未完全尽到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验收,因此,未完工,不应支付全额工程款。

马村村委会同意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关于村委会负责路面工程款,马村四组负责路基款的事实,即使马村四组对李金增施工量进行验收,也仅是其负责对路基方面的施工工程。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李金增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其也未主张过,也未按约定提供结算发票,因此,马村村委会不存在违约事实,且违约金过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调解。

李金增答辩称:其施工的工程,有马村村委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交通部门应向马村村委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而未向李金增出具。

马村村委会也未出具该工程不合格的证明。

因此,李金增的施工工程是合格的。

在长达四年之久,马村村委会未结清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马村四组答辩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有村委会及马村四组出具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查明:1、李金增二审中提供马村村委会于XX 年10月26日出具验收证明一份,载明:“对李金增修朱庄村内油漆路长1323米、宽5米、厚5公分,地基30公分三七灰土,符合村村通要求,验收合格。

”2、李金增共修路米,根据双方约定200元/米,该项工程款合计264,740元,马村村委主任毛保兴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一、马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负有向交通部门申请验收的义务,其于XX年10月26日向李金增出具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应视为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合格。

该项工程经马村村委会确认工程款为264,740元,马村村委会仅支付李金增140,00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95%,故马村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超期一天罚款100元。

二、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诉讼时效争议。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XX】11号),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提出,对于二审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理由是: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

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另外,该条规定二审期间“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

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续审制更多地体现了对实体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

那如何确定新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XX】42号)第十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发包人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因此,其在一审期间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二审期间,马村村委会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李金增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XX】11号)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XX】42号)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1-002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核心问题】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点评要旨】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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