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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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要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顺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

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追诉时间期限1、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工程项目施工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意味着,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但是,如果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了诉讼,即使后来撤诉,时效也会中断,重新计算。

在工程合同中,常见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方通常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承担修复责任。

因此,发包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两年内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2. 工程款支付问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方逾期不支付,承包方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程延期问题:如果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4. 保修责任问题:承包方对所施工工程的保修责任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如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发包方应在保修期内提出相关问题。

5. 合同解除问题: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知道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

在实际处理工程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时,以下几点建议可能会有所帮助:-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对方违反合同,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书面通知违约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 保留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法律咨询:在面临合同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 注意时效: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确保在时效期限内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常见类型、诉讼程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2. 案件标的额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额通常较大,因此涉及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大,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较大。

3. 证据收集困难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相对困难。

4. 诉讼时效较长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较长,有时甚至需要数年才能审结。

三、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等。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

3.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3.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法律诉讼案件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的诉讼时效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的诉讼时效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解析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权利受到损害通常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违约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义务人一般是指合同中的违约方或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二、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和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2. 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3.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的延长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起诉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不再享有胜诉权。

胜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诉讼时效期间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纠纷时限规定

工程施工纠纷时限规定

工程施工纠纷时限规定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关于工程施工纠纷的时限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 当事人一方提出和解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和解。

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1. 不可抗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时效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继续计算。

二、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 当事人一方提出和解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执行。

四、工程质量异议的时限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一、案件受理1、起诉条件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同时,应当提供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存在以及相关违约事实等证据材料。

2、管辖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3、诉讼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证据审查1、书证审查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工程结算书等书证,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注意审查合同的签订主体、签订时间、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以及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2、物证审查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案件,可能需要对物证进行审查,如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应当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3、证人证言审查对于证人证言,应当审查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等。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4、鉴定意见审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等。

三、合同效力认定1、无效合同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工程合同追诉期为几年啊

工程合同追诉期为几年啊

工程合同追诉期为几年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个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工程合同中的权利受到侵害,他必须在知悉侵权行为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因超过法定追诉期限而丧失诉讼资格。

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

在实践中,工程合同的履行周期可能很长,且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在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才显现出来。

因此,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立即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等,以便在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并且该期限超过了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实际的追诉期限可能会更长。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追诉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因特殊情况而中断或延长。

例如,当事人在追诉期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起诉讼,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或延长。

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除了关注追诉期限外,还应重视合同的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些条款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工程合同的追诉期限是一个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问题,需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

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在此,建议工程合同的签订双方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务必对追诉期限等相关法律条款给予足够重视,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操作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

¶1—000 导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

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

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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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及应对分析、研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一类疑难复杂的特殊的法律问题,也是许多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不易把握、往往会困惑迷惘的实务操作问题。

时效起算不能准确分析判断,律师在案件起诉时便会左右为难;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难以准确应对具体问题。

广西省的专业律师能够提出这样特殊的授课要求,本身说明这个法律问题在律师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广西律师钻研疑难法律问题的实务需求和业务素养,尤其是在国家今年颁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定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新规定、对律师界入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非诉讼服务提出新要求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

由于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具体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无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都会遇到的质量、工期、造价争议,其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据。

国家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很多问题的处理做了具体的期间和期限的规定,包括很多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直接的关系,但并没有这些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

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

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与法律关系有关系)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

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之时;智利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

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

(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

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

(4)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

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

(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的时效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该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56条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还经常会遇到除斥期间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及其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学理上的除斥期间的具体规定,或者因法律、法规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因当事人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情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则属于当事人合同对除斥期间的特别约定。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明确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以及互相关系,对于我们判断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质量、工期、造价的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具体问题的准确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从浙江省慈溪教育集团工程使用5年后提起质量缺陷诉讼并部分胜诉,看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

这个一个有关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诉讼时效起算的典型案件,一波三折的案件审理,充分说明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相对性。

原告是浙江建工集团,被告是浙江慈溪市一个民营学校。

200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三幢宿舍楼(下称“系争工程”),工期为300天,被告要求在2001年9月新生开学时投入使用。

2001年2月20日工程开工,尽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仍于同年8月底基本完成施工任务。

2001年9月4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就举行学校落成典礼,继而投入教学使用。

因被告使用后迟迟不予结算工程价款,原告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15104484元及滞纳金等。

案件经过造价鉴定和一、二审审理,经过约4年时间,工程欠款案件方终审结束。

在案件执行时,被告在工程已使用5年后,向定宁波中院提出工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的质量诉讼,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

被告的主张主要指教室的标高比设计标准低了5公分。

法院经审查以主体结构质量需终生保修为由受理本案,并停止了工程款的执行程序。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的工程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予以质量检测。

检测报告对工程存在一层室内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楼层的层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等九个表象质量问题进行归纳。

其后,被告又向法院申请对工程的质量加固方案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2005年8月原设计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从标高及层高调整、结构修复加固、建筑修复等方面出具了修复加固方案的报告,该报告对所谓的标高、层高问题采用了“顶升(迫降)方案”。

所谓的“顶升(迫降)方案”指的是标高及层高调整方案,就是先将房屋的钢筋在同一平面切断,用1596个千斤顶支撑切断的上半部分,然后在切断口填入微膨胀细石砼,在接缝部位上下一定范围用结构胶粘贴钢板,从而达到提升标高和增加层高的效果。

细化一下就是进行制作钢牛腿、柱内植筋、安装钢牛腿、安放千斤顶、顶紧千斤顶、柱子截断、同步顶升(迫降)、钢筋剖口焊接、浇灌微膨胀细石砼、待砼达到强度等级、拆除千斤顶、柱接头结构胶底部找平、接头处粘贴钢板、柱表面粉面修复这一系列步骤完成“切割”和“粘贴”工作,一系列步骤中特别关键的是用每次每根柱顶升(迫降)1毫米时相邻柱之间的高差不得大于2毫米!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再次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上述修复加固方案进行修复加固费用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是修复加固总费用为3800余万元。

最终,法院综观案件的事实,根据原告的意见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双方争议的重大质量问题加固方案作出如下认定:“根据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之处,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原告)按设计要求维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按原设计要求选用的加固修复方案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大大超过工程造价,经济上不合理,有关顶升(迫降)方案施工难度高、风险大,而涉案工程标高与设计值最大相差66毫米,层高与设计值不符之处最大值为98毫米,有的仅相差11毫米,不予调整仍可满足正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院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采纳。

”至此,长达四年半的重大质量争议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

本案能够反映出: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纠纷。

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陷争议两类,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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