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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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而对于一些分期租赁房屋的合同来说,借款,买卖合同的分期应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间届满起算,这是在租赁过程中的一个突破性改革。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批示,无论是关于借款还是租赁的过程中,如果租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付费,那么就可以在时效诉讼合理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此条原则在司法培训过程中同时适用。

二、关于租赁合同分期履行的案例分析对于租赁分期的合同来说,每笔房屋租赁合同都要通过明确债权来进行计算,我国辽宁省大连市新镇在2003年就有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并且做出了以下批示,《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大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回复如下:合同上所体现的却是将整体的债务进行了分割,这种分割直接影响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作者:朱探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的比例不断升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占比更高。

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大城市的租房行业也发展的如日中天。

租赁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成为了我国房屋租赁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租赁诉讼比例起算点时效法律原则作者简介: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0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

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

那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法发[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21个批复集成(1988-2014)关于诉讼时效,目前较为全面的是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务中,最高法院的一些批复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法释〔2014〕1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
1. 嘿,要知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不能随便定呀!比如说老李把自己的塔吊租给了老王,那老李和老王就是这合同的主体呀,谁都不能搞错咯!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认定可得搞清楚哦!就像小张和小赵签合同租设备,那小张和小赵就是主体呀,这还不明白吗?
3. 诉讼时效也很重要哇!打个比方,合同规定一年后就得还设备,过了三年你才想起打官司,哎呀呀,那可就麻烦啦!
4. 你想想看,要是连合同主体都弄不明白,那后面出问题了可咋办呀!就好比找错人要东西,能要到吗?
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的认定可不是小事哟!好比一条线,两边的人得认清呀,不然不就乱套啦!
6. 诉讼时效可不能忽视呀!就像跑步比赛有终点时间一样,超时了可不行哦!比如小王过了诉讼时效才去主张权利,那不就晚了嘛。

7. 一定要重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呀!这就像打仗要有策略一样,弄错了可要吃大亏的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规则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呀,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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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制无意是这句话的最好体现,然而对于租赁纠纷中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尤其是分期支付案件中,应该是每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还是整个租赁合同计算诉讼期限,确实有很多争议,本文就结合上海高院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简单总结一下,望各位参考。

我庭曾经对约定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过解答,即“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有的同志认为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其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从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是一个整体,尽管约定了分期支付,但承租人自始未依约交付租金,是一种连续状态的违约行为,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的整体出发而不应将合同的每个阶段割裂开来分别计算;
二、每一期租金时效都独立计算,将导致整个合同被分为多个诉,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
三、时效的前提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被侵犯。

租赁合同对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有约定,因此,尽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但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又保护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

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任何期间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都不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时计算;
四、对租赁合同的时效以每一期租金分别计算,保护的是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都是相悖的等等。

对这些不同意见,我们再次作了慎重研究,认为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尽一致。

现就我们的意见再次说明如下:
一、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而不是以侵害行为终止为起算点的,否则,只要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就不存在开始计算时效的问题了,只要当事人违约而且后来没有再履行,诉讼时效也就永远不会开始起算了,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约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诉不可,只要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

是否分若干次起诉,完全取决于当事
人自己的选择。

因此,将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诉显然没有意义。

况且,在承租人几次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还有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支付租金时问的约定本身,就是赋予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尚未终止时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只要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是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分期支付的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将失去法律意义。

而且,如果说约定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就保护了出租人的刺益,因而就不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因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也还是可以继续计算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永远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了呢?如果可以这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将可能因违约金条款的订立而失去适用的余地;
四、至于适用诉讼时效势必导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保护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利益,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立法者的本意相悖,我们不能赞同。

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

鉴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前,我们的意见是,租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起算从约定的每一期租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起算是恰当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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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红山商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与集装箱公司签订的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天毛公司为前两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红山商场为第三份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担保亦应认定有效。

宏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有权到期收回租金。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一个整体,分期支付租金只是一种偿付租金的方式,不能将租金割裂开来而认为其有若干个追诉时效期间。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起算,三份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分别截止于1997年8月19日、1997年11月13日和1998年2月13日,集装箱公司关于每一期租金都有其自己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前期租金的追偿不等于对后期租金的追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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