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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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1.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是最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

这通常涉及到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

例如,建筑材料可能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或者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2. 付款延迟或不足承包商可能会因为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而提出纠纷。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业主财务状况不佳,或者是双方对付款条件的理解存在差异。

3. 工程延期工程延期是另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

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不可抗力事件、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等。

工程延期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从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

4. 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不明确性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关于工程范围、完成时间、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条款如果不够明确,就可能成为纠纷的源头。

5. 分包合同问题在大型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通常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包商的工作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6. 变更订单争议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原有计划的情况,这种变更通常需要通过变更订单来正式记录。

如果双方对变更订单的内容或费用有分歧,就可能产生纠纷。

7. 终止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希望提前终止合同。

这可能是由于对方违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原因。

终止合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

8. 保修问题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通常需要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

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能会要求承包商进行修复。

如果承包商拒绝或未能及时修复,就可能产生纠纷。

9. 知识产权争议在建设工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引发纠纷。

10. 环境与安全问题如果建设工程违反了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引发政府机构的处罚,并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意见和建议一、意见。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模糊。

就好比两个人在雾里谈生意,你说东他可能理解成西。

比如说工程范围,就简单写个“建筑主体施工”,那主体包含啥呀?基础工程算不算?外立面装饰算不算?这就导致施工过程中双方扯皮。

我觉得法官审理的时候,得把这种模糊条款好好掰扯掰扯。

要是合同里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表明双方当时的意图,就按照那个来。

要是找不到,就参考行业惯例。

不能让一方因为合同写得不清楚就占大便宜,也不能让另一方吃哑巴亏。

2. 工程变更的认定。

工程变更简直就是纠纷的“重灾区”。

施工过程中,甲方今天说要加个窗户,明天说要把墙的颜色换了。

有时候是口头通知,有时候写个小纸条就当变更通知了。

等到结算工程款的时候,就开始掐架。

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变更要有正规的手续。

如果是口头变更,那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都认可了这个变更,比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啥的。

而且变更后的工程价款计算也要合理,不能甲方说多少就是多少,也不能施工方漫天要价。

3. 工程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这事儿可太复杂了。

有时候甲方觉得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却觉得是正常的小瑕疵。

法官不能光听双方在那吵,得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但是呢,鉴定机构的选择也得慎重。

不能让一方随便找个跟自己有关系的鉴定机构,得保证鉴定机构是公正、权威的。

而且鉴定的标准也要明确,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合同约定的特殊标准。

如果是施工方的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那该返工的返工,该扣工程款的扣工程款;要是甲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干涉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那也不能让施工方背锅。

4. 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款结算就像一场拔河比赛。

施工方想多要点,甲方想少给点。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计价方式不明确或者双方理解不一致。

有的合同写按定额计价,但是定额版本有好几个,到底按哪个算呢?还有的是按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了,这个总价怎么调整呢?法官得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来判定。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面对这些常见的纠纷点,民法典给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指引。

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

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提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以免除责任。

这为判断责任方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有助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工期延误问题。

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行业习惯执行。

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收入,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除了上述具体条款,民法典还强调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在实际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1. 项目迟延导致合同纠纷项目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引起纠纷施工质量不达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整改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产生争议。

3.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纠纷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施工方对变更要求提出异议。

双方对变更内容、费用调整以及责任承担产生分歧。

4. 施工方提前停工引起纠纷施工方提前停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施工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提前停工的合理性、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5. 付款问题引起合同纠纷付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拒绝支付款项,施工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款项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赔偿产生分歧。

6. 分包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责任承担以及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7. 施工方恶意延期引起纠纷施工方恶意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严重的情况。

本案例中,施工方故意迟延工期,导致业主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延期原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8. 材料供应问题引起合同纠纷材料供应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双方对材料质量、供应时间以及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9. 保修期纠纷引起合同纠纷保修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业主方、承包方、分包方等,当纠纷发生时,正确确定被告是确保权益得到妥善处理的前提。

通常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应基于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

首先来看,当业主方与总承包方之间发生纠纷时,总承包方自然是被告。

例如,若业主方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应直接将总承包方列为被告。

这是因为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负有最终责任,即便是分包环节出现问题,也应由其统筹解决。

进一步地,如果是分包方引起的问题,如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分包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此时,分包方应作为被告。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可以直接针对分包方提起诉讼,而总承包方则可能因监管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出现转包、再分包的情形,这会导致责任链条更加复杂。

在此情况下,确定被告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查明实际施工方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转包或再分包未经业主方同意,原承包方仍需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方可以将原承包方作为被告。

材料供应商或机械设备租赁方也可能成为被告。

如果他们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了工程质量或进度,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被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设计方或监理方也可能会卷入纠纷。

如果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问题或监理方未尽到监管职责,他们同样可以被确定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被告确定并非一成不变,需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专业人士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详细审查合同条款,调查事实经过,以确保被告的准确无误。

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初,各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设定违约责任,以减少未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一旦纠纷不可避免,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类型
1. 工程款支付纠纷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

这种类型的纠纷通常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工程量的确认以及支付时间的约定等。

2. 工程质量纠纷
如果承包方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方可能会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以及如何进行修复或赔偿。

3. 工程延期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迟或施工条件变化等,工程可能会延期完成。

这可能会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并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这类纠纷通常需要评估延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双方意愿的改变,合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如果双方无法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就可能产生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

5. 分包与转包纠纷
承包方有时可能会将部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

如果分包或转包的承包商未能履行其义务,原始承包方可能需要对此负责。

这种类型的纠纷涉及到责任的划分和追偿权的行使。

6. 保修责任纠纷
工程完成后,承包方通常需要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

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可能会要求承包方免费修复。

如果承包方拒绝或未能及时修复,就可能产生纠纷。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方案一、案件背景。

咱们这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啊,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因为合同里的各种事儿掐起来了。

比如说工程质量、工程款的支付、工期延误这些问题,就像两口子过日子闹别扭,而且这“别扭”还不小,只能打官司来解决了。

二、诉讼目标。

1. 首要目标。

那肯定是要回咱们该得的钱啊,如果咱们是施工方,工程款被拖欠了,这钱就像咱辛辛苦苦种的粮食被人扣下了,必须得拿回来。

或者如果是甲方,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方得把钱赔给咱来弥补损失。

2. 次要目标。

除了钱之外,可能还得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像做错事得受罚一样,按照合同里规定的,该赔违约金就得赔,让对方知道不能随便违约,得守规矩。

3. 其他目标(如果有)比如说要求对方恢复工程原状(如果工程被乱改了之类的情况),或者是解除合同(实在没法继续合作了),这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实在合不来就散伙,但是得把账算清楚。

三、案件事实梳理。

1. 合同签订情况。

得把合同拿出来好好看看,啥时候签的合同,合同里都规定了啥内容。

是总价合同呢,还是单价合同?付款方式是咋样的,分几个阶段付款?这些都是关键信息,就像玩游戏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

2. 工程履行过程。

工程进度。

看看工程实际的开工日期、中间有没有停工、最终的竣工日期。

要是工期延误了,得搞清楚是为啥延误的,是甲方没按时给钱导致的,还是施工方自己的问题,就像破案一样,找出原因。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有没有经过验收,验收结果咋样。

如果有质量问题,是小毛病还是大问题,是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工艺的问题。

这就好比盖房子,房子盖歪了,得知道是砖头不好还是工人没砌好。

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变更的情况,比如说增加了工程量或者改变了工程设计。

要是有变更,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来走,有没有书面的变更通知和确认,这就像你在餐馆点菜,要加菜得跟服务员说清楚并且让他记下来。

3. 双方沟通情况。

看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往来的函件、邮件、短信或者会议纪要啥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并于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认为甲方未提供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条件是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的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展开。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记录和技术指标等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证据来辩称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不是其责任。

法院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应承担返工和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完成一栋商业楼的施工工作。

施工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在空余地上停放大型机械设备,以方便施工。

然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了甲方租用的相邻地块上,导致甲方被相邻地块的立案登记失效,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认为因为停放机械设备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租用地上停放机械设备导致甲方受损的问题。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租赁合同、立案登记和损失证据来证明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合理使用权和合同约定来辩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法判决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仅是典型案例之一,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还有很多,具体纠纷案例的处理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进行评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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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110例供参考)二0一0年二月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

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

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

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

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

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计价: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

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

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二)评述1、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设备和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

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其他说明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少。

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

案例6: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一、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

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

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

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

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

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

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

"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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