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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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国际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国际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家中国承包商与一家美国业主之间的国际工程合同纠纷。

该项目位于美国某城市,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一栋高层住宅楼及配套设施。

合同总价为5000万美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双方于2018年签订合同,并于2019年3月正式开工。

二、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保修等。

业主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土地、规划许可等,并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以下关键条款:1. 工期延误赔偿:若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商需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每日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

2. 索赔程序:若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文件。

3. 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三、案件经过1. 工程延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延误、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1年6月,工程进度仅为60%,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

2. 索赔提出:业主认为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向承包商提出了索赔,要求承包商支付延误违约金及额外费用。

3. 承包商答辩:承包商认为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如设计变更频繁、规划许可延误等,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并提出反索赔。

4. 仲裁程序:双方协商未果,遂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

四、仲裁结果1. 延误原因分析: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定项目延误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方原因,包括设计变更频繁、规划许可延误等。

2. 违约责任认定:仲裁庭认为,尽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但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方,因此承包商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 赔偿金额确定:仲裁庭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判决承包商向业主支付部分延误违约金,但金额低于业主提出的索赔金额。

4. 反索赔处理:仲裁庭认为,承包商的反索赔理由成立,判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部分额外费用。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涉及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的施工,而乙方则负责按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展初期,双方合作顺利,但随着工程的深入,出现了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导致工程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甲方的施工难度和成本。

尽管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追加工程款的请求,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给予满意的答复。

在一次重大设计变更后,甲方认为已经超出了原合同的约定范围,因此停止了工程进度,并要求乙方对增加的工作量进行补偿。

乙方则认为甲方停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工程变更记录、双方的通讯记录等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且对于工程变更未能及时与甲方协商一致,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并对逾期支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同时,鉴于甲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甲方要求的赔偿部分进行了适当扣减。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凸显了工程合同中几个常见的问题点:合同的明确性、变更管理以及双方的沟通协调。

合同在签订时应尽可能详尽地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工程变更应有严格的管理和审批流程,确保变更合理、透明。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项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发现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做。

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经鉴定,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二:工期延误导致损失某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条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市政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

经鉴定,工程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且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业大棚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农业大棚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停止了工程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施工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施工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由甲公司(开发商)投资建设,乙公司(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双方于2016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全部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且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乙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乙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3. 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但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甲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提交的支付申请后,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因此,甲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乙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约定工程量的80%,故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6亿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0年,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为此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2.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乙方存在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2)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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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拖欠的工程款、误工损失、设备租赁费,并将每平方米承包价格调整至合理水 平。诉讼中,被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未竣工的鱼龙大酒店现状工程是否达到 合同及施工图设计要求、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鉴定。2014年2月10日,山东泰
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定鱼龙大酒店已施工工程砼构件强 度达不到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C30等级,即对应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东平某建筑项目部诉穆X泌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 程名称为鱼龙大酒店,承包工程每平米850元,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价 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按文件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据实结算平方。合同签订 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25万元。现该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原告 未全部完工,亦未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支 付工程款,并因被告违约导致工程造价成本上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
案例三
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山东呦织有限公司诉新泰市 泌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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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系 蒋XX,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法院向其询问是否具有施工资 质证书时其表示不清楚,故应认定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被
告签订的合同应当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承揽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故原告依据该无效合同提出的各项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依
律并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提高管理等方式降低其个体成本,故其以低于工程
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确定的合同价格, 并不当然显失公平,其承揽工程后又以低于 成本价”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不应 予以支持,这也警示施工企业以及部分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应量力而行。
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石^>诉浙江 泌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案
【基本案情】2011年5月18日及10月16日,原告石XX与被告浙江 泌筑有限 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各一份, 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华胥山社区5号楼、10号楼的土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 双方的承包方式、工程执行条款和结算条款等。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交付被告 使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30000元。原告主 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式显失公平,合同价与实际成本价差额为1778945.28
案例一
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

案例二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三
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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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 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 持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无法适用返还 原则,只能折价补偿。但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 复杂多样,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筑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目的, 综合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 之间的利益关系后,依法确定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
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重大生命与财产安全, 我国法律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都作了强制规定,建筑工程只有竣工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确保建 筑工程质量合格,是建筑企业最基本的法定责任。 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工 程已经停滞的情况下,施工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亦应以所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为 前提条件,若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差额。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XX与新泰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合同,约 定由石XX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包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石XX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 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石XX可参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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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石XX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远低于成本价,结算条 款显示公平,但其与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执行、结算等条款 进行了详尽约定,石XXf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合同内容审慎审查的 义务,其也未提交新泰分公司在合同订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石
X>轻率、没有经验的证据,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所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以用于 与合同价进行比较以确定系显示公平,石X>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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