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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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仲裁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仲裁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仲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背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合同的仲裁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仲裁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三条【指定仲裁机构】: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双方约定的指定仲裁机构为:(填写仲裁机构名称)。

第四条【仲裁机构的职责】:指定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正的仲裁。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五条【仲裁申请】:当本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争议一方均可向指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仲裁请求、争议发生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第六条【仲裁通知】:指定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将仲裁通知书送达给各方,并告知争议解决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仲裁庭成立】:指定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规则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主任仲裁员由仲裁庭选举产生。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庭审理争议时,将根据相关法律、合同约定等,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仲裁程序期限】: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理结束,并做出书面裁决。

第三章仲裁裁决第十条【裁决文书】: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书面形式做出裁决,并送达各方。

裁决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裁决结果、裁决的理由、调解意见(如有)等。

第十一条【执行裁决】:各方应按照裁决文书执行,如有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仲裁规定解释权归指定仲裁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本仲裁规定不排斥各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效与变更】:本仲裁规定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如需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生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流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请1.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2.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仲裁委员会的名称;(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答辩1.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答辩人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2)答辩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被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书。

三、仲裁庭组成1.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 仲裁庭组成后,向当事人发出组成仲裁庭通知书。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1.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2.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仲裁庭调查1.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 仲裁庭调查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

六、开庭审理1.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书。

2.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开庭审理。

3.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询问、辩论。

七、仲裁裁决1.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 仲裁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3. 仲裁裁决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仲裁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事项。

4.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八、仲裁裁决的执行1.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范本明确工程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

建设工程范本明确工程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

建设工程范本明确工程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工程争议。

为了明确工程争议的解决方式,保障各方的权益,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工程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

二、工程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发生工程争议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各方应积极主动地就争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或多方的共识,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2. 强制性争议解决机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强制性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特点,能够提供专业仲裁服务,解决工程争议。

三、仲裁程序1. 仲裁请求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请求,并附上与工程争议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仲裁请求应包括涉及的争议问题和请求仲裁的理由。

2. 仲裁受理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请求后,应查收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双方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争议是否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内等。

如果审查通过,仲裁机构应受理该案件。

3. 仲裁庭成立在受理案件后,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成员应由独立、公正、专业的仲裁员组成,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客观的解决。

4. 口头听证仲裁庭成立后,应根据双方的请求进行口头听证。

双方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陈述进行质询。

仲裁庭也有权要求双方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据。

5.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情况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准确、明确地对争议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双方的权益给予保护。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和执行裁决结果。

四、其他事项1. 争议期限在发生工程争议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起仲裁请求。

如果逾期未提起仲裁,将不能再要求仲裁机构受理该争议。

2. 争议费用仲裁费用由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标准由仲裁机构制定并告知各方。

3. 争议保密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争议的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一、仲裁协议的签订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同意提交至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的法律规则、仲裁员的选定方式等内容。

二、争议的提出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三、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条件。

如果符合,将正式受理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仲裁规则等文件。

四、答辩与反诉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并可以提出反诉。

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表达意见。

五、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六、开庭审理仲裁庭成立后,将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质证对方证据,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七、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的焦点、裁决的理由和结果等内容。

八、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仲裁的终结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办案指引

建设工程合同办案指引

建设工程合同办案指引一、总则1.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纠纷。

3. 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答辩状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选择仲裁的,应当按照仲裁协议履行;选择诉讼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7. 当事人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包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请求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等。

8. 诉讼标的应当是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具体说明争议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证据的收集与审查9. 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验收报告、违约行为证明等。

10.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1.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2.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3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2.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产生纠纷。

3.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程序1. 申请仲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3. 证据交换: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辩论等。

5. 裁决: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特点1. 仲裁机构独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独立性、中立性。

2. 仲裁程序灵活: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3.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4. 仲裁保密: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得到保密。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的优势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裁决速度快,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

2. 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当事人可以节省诉讼费用。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仲裁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仲裁程序和特点,合理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的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等原因,往往导致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裁指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仲裁指引摘要本文档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提供仲裁指引,帮助他们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仲裁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1. 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理解和态度,常常会产生纠纷。

为了高效解决这些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

本指引将从仲裁程序和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仲裁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2.2 受理和立案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对材料和证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将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3 调查、举证和听证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会组织调查、举证和听证等环节,以了解事实、确认证据,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2.4 裁决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注意事项在进行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3.1 仲裁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包含了相应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并确定其适用。

如果存在不明确或争议的条款,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释和确定。

3.2 证据的提供和保全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提供和保全是关键环节。

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并在仲裁程序中合法地提供证据。

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3.3 法律援助和代理人选择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和代理人参与仲裁。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3.4 知悉一审裁决的权利一审仲裁裁决作为仲裁的最终结果,双方当事人有权知悉、查阅和复制。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发布时间】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一)当事人应当提供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项目(内容)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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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发布时间】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一)当事人应当提供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项目(内容)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之二三、审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工程结算书及预算书(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

5、当前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节点。

6、工程已停、缓建的,停、缓建的具体时间。

7、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

四、合同效力审查(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1、施工或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审查损失计算依据1、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约定利息过高或过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进行调整)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

六、工程价款纠纷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

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

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

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八、质量纠纷(一)承包人的质量责任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二)发包人的质量责任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九、工程司法鉴定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合同的解除(一)发包人的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5、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承包方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6)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的解除权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又不予更换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应当注意,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力消灭。

十一、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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