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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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可能涉及资金、质量、工期、安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给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特点和解决之道。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资金问题导致纠纷在某个城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家施工队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款项支付时间等内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开发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施工队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导致工程停滞,引发了严重的纠纷。

2.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争端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设计院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无法达标。

双方就设计缺陷、责任归属等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恶性纠纷。

3. 案例三:工期问题成为焦点在某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为一年,但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比如天气、物资供应等问题,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业主因此要求违约金,而施工单位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产生了严重的工期纠纷。

三、解决之道1. 合同条款明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合同条款,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时,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合同管理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合同的变更、索赔、违约等问题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 第三方调解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可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纠纷,以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其纠纷的发生可能涉及很多方面的原因。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作为的承揽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特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决定进行一座新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招标并最终选定了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目的与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约定建设工程施工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本合同的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价款为1000万元。

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分为3期。

第一期支付300万元作为合同签订后的预付款,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别支付300万元和400万元。

工期和延期根据项目的特点,合同规定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约定,如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施工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期,可协商具体解决方案。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验收标准。

施工方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业主方有权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负责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管理和监督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工程进度报告、施工方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等。

合同规定施工方需向业主提供工程进度报告,业主有权对施工方的管理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合规。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看出,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目的与范围、价款和支付方式、工期和延期、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金额和工期等方面的约定是非常关键的。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案例分析

一、背景某工程项目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向审计部门申请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

二、审计内容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审计部门首先审查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合同变更、工期延误等。

经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主体资格: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存在资质不符的情况。

(2)合同条款: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如工期延误的赔偿标准、工程款支付节点等。

(3)合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变更合同内容,但未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存在变更手续不规范的问题。

2. 工程款项支付审计部门对工程款项支付进行了审查,包括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等。

经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工程进度款支付: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2)竣工结算款支付: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存在拖欠竣工结算款的情况。

3. 工程质量及安全审计部门对工程质量及安全进行了审查,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经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工程质量: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强度不足、墙面开裂等。

(2)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如临时用电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

三、审计结论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乙公司资质不符,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变更手续不规范,甲公司拖欠工程款。

2. 工程款项支付:甲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3. 工程质量及安全: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四、建议1. 乙公司应尽快补齐相关资质证书,确保资质符合要求。

2. 双方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工期延误的赔偿标准、工程款支付节点等。

3. 双方应规范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变更协议。

4. 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及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工程质量问题某市一项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在工程验收时,验收单位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

然而,施工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甚至试图掩盖问题。

最终,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施工方才被迫进行整改,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给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分析: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违反了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施工方在质量问题被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甚至试图掩盖问题,违反了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3. 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存在失职行为。

4. 业主在工程延期交付后,未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导致损失扩大。

案例二:安全事故某建筑公司在一项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分析:1. 建筑公司未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了施工安全规定。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和赔偿。

案例三:合同纠纷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施工方发生合同纠纷。

业主认为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

而施工方则认为工程进度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纠纷中,各自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分析:1. 合同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

2. 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导致纠纷发生。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年,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担甲方所开发的一项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施工,但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二、纠纷产生在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情况下,B公司为了完成工程,向银行贷款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甲方却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B公司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而甲方则认为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要求减少工程款。

三、法院审理双方协商无果,B公司将甲方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甲方确实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 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主要是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所致;3. 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向银行贷款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虽然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主要是由于甲方资金问题所致,乙方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甲方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违反了合同约定。

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纠纷产生。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关注工程款的支付问题,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这表明,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 工程进度与质量保障本案例中,虽然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但法院仍然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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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现 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

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 ,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 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 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越显重要。

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 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 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 尚有越演越烈之势。

而在诸多承发包 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

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 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

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 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 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 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 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案情介绍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A )。

2006年3月份,业主A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 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B )施工建设。

B 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 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C )。

2006年5月,B 与C 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 B 配合C 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 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实行综 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工程量以业主 A 批复的工程量为准。

B 不向C 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 5%质量保证金。

工程税金由 B 承担。

C 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 的施工资质,于 F 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 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 C 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 D 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 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 6%乍为C 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 ;付款方 式为,C 按照D 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90%支付,每 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 5%余款5%乍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

2006年12月,因各 种原因,实际施工人 D 被迫退场。

经D 与C 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 1314178.3元,扣 除材料款 793267.8元,代付款 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 拖欠D 工程款392302元。

2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 A 支付了 D 实际施工人班组 5万元民工工资。

截止 2008年实 际施工人D 作为原告起诉之日, 共被拖欠工程款 342302元。

因业主A 、总承包施工人 B 转 包人C 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案例分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 (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 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

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

对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

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业主A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人B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而总承包人B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投资公司转承包人C,是非法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人C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D进行施工,是非法分包,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代位权的规定,突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挖掘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搜集到了总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联系材料,依法确定本案诉讼主体,让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转承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位A主张自己拖欠的工程款。

2、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根据《合同法》、《建筑法》、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具体的计价方式。

目前来说,有三种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

固定总价,即一口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了充分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办法。

三种方式,实践中,运用更多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总承包人A与转承包人C之间实行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之间实行的也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上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计价模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工程款的类型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

因此,可以认为即使在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不利局面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时刻注意工程款的结算模式和结算时间,及时向上一手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或者以借支的名义向上一手承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借款,或者及时与转承包人进行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以赢得工程款结算的主动性。

尽最大努力避免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书面的竣工结算报告,而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

3、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合法、公平、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

总承包人即使已经将工程款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但只要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付清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也必须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来说,虽然他们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欠付范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实际施工人的上一手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二是发包人欠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但是,他们应当就上述欠款是否清偿完毕,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如果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则应视未举证不能,与总承包人一并就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预先扣除”,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特别约定是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由于总承包人B与转承包人C签订的合同、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们之间关于预先扣除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当被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件中,转承包人无权将其承包到的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更无权从该合同转让中谋取利益。

因此,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约定6%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转承包人无权扣除这些费用。

三、思考及启示1、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与总包的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其他类似的合同从本质上讲就是为完成某一工程,围绕价款、质量、工期、承包或分包方式、工程量、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协商一致,对甲方、乙方甚至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事先约定,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实现完工、竣工、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责任的一种设想。

既然是一种设想、一种预先约定,那么合同签定的质量以及履行这一合同我们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施工经验等等,都可能成为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合同纠纷的直接根源。

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每一个环节,都予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工程款拖欠的事宜,切实维护自身的最大合法利益。

2、选择合格的分包商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前提。

选择分包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查分包商的实力。

对其资金实力、设备配备、技术力量配置情况,特别是对分包商在本项目所需专业方面的实力,以及在同一时期在其他工程项目的中标情况认真审查,分析真正能够投入本项目的资源情况。

二是审查分包商的业绩。

有重点地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业绩情况、管理水平、社会公认程度等。

三是审查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和关键人员的个人资料,尤其是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个人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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