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2. 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对此,原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扣除工程款。
(二)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改建。
返工、改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被告若要扣除工程款,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改建的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无权扣除部分工程款。
工程合同各类违规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各类违规案例分析案例一: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在一项基础建设工程中,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了设计图纸,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这种擅自变更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不仅增加了施工难度,还可能引发安全隐患。
防范与应对:为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同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案例二:延期支付工程款某工程项目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采购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这种延期支付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防范与应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一旦发生延期支付,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同时,乙方也应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增强抗风险能力。
案例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进行建设,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也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防范与应对:合同应详细规定材料的标准和验收程序,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抽检和监督。
对于违规使用材料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必要的整改。
案例四:转包或违法分包有的承包商在未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进行违法分包,这种行为破坏了合同的完整性,也可能导致管理混乱和质量失控。
防范与应对:合同中应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此类行为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同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实施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案例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在工程竣工后,部分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或保修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防范与应对:合同应明确规定保修的范围、时间和服务内容,并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设定违约责任。
同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鉴于甲方需要实施一项建设工程,并决定由乙方承包完成,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基本原则(一)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金额及明细表](附后)。
三、合同管理与执行(一)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工程进度款。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一)针对以往类似工程中的常见问题,甲乙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讨论。
(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双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工程质量问题: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控。
2. 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应密切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3. 工程款项纠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款项支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于过去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为本次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并于2012年5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原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 如果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经鉴定,被告施工的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被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中,被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因此,原告无权以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关于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原告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施工质量与合同履行的关系:本案中,被告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但原告仍以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工程合同面积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面积争议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盖一栋写字楼。
甲方和乙方签了工程合同,合同里对写字楼的建筑面积有个约定,说是按照建筑图纸来计算,大概是2万平方米。
乙方呢,就按照这个合同开始干工程了。
二、争议产生。
工程干得差不多的时候,问题来了。
甲方请了自己的测量团队来测量这个写字楼的面积,结果测出来是2.2万平方米。
甲方就想了,这多出来的2000平方米可是不少啊,按照合同,那是不是乙方得给我一些说法呢?要么是乙方多占了我的地,要么是乙方想多要钱。
乙方一听就不乐意了,乙方说:“我们可是完全按照图纸施工的,这多出来的面积可能是测量误差,或者是施工过程中有一些合理的变动,比如说一些结构上的微调,但是这都是在正常范围内的,而且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
”三、争议焦点分析。
1. 测量标准。
甲方觉得自己请的测量团队很专业,测量方法都是按照行业标准来的。
但是乙方指出,甲方测量的时候有些地方算得不合理。
比如说,甲方把一些建筑物外墙的装饰部分也算进了建筑面积,而乙方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图纸计算方式,这部分不应该算进去。
这就好比两个人算账,一个人把买东西送的小赠品也算进了总价,另一个人就觉得不合理。
2. 合同条款解读。
合同里只说按照建筑图纸计算面积,可是这个图纸有些地方不是特别明确。
比如说,地下室有一些设备间的面积,在图纸上只是大概画了个范围,没有精确标注。
甲方就觉得只要是这个范围内的都得算面积,乙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实际设备占用的空间来计算,那些空出来的过道之类的不应该算。
这就像两个人对一个模糊的规则有不同的理解,都觉得自己有理。
3. 施工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有一些小的变更。
乙方说这些变更都是经过甲方口头同意的,而且并没有改变整体的建筑布局和功能,所以不应该影响面积的计算。
但是甲方说,不管怎么样,有变更就可能导致面积增加,那这个责任就得乙方来承担。
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帮忙改一下东西,改完了发现有点不一样了,你就觉得是帮忙的人搞出了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6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工质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方面的知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招标、谈判、签订、履行和验收等环节,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合同的执行能够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合同管理还能够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磋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要求、费用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在工程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合同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合同验收的结果将决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和收尾工作。
在合同履行阶段,甲方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了定期的工地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甲方对工程项目的合同支付、变更和索赔等事项进行了及时的处理,确保乙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流程,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2篇示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按合同约定完成,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规模简述]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工期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风险可控。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本合同由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补充协议等文件组成。
合同解释顺序按照前述顺序进行。
2.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详细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等。
3. 工程变更与调整约定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及调整合同造价的方式。
4. 工程验收与结算方式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程序和结算方式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职规定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6. 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其他补充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四、案例分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以实际建设工程案例为背景,对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如工程延期、质量纠纷、造价争议等,阐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并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应紧密结合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内容。
五、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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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 __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案例】 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 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五、重大项目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案例】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 __审批并向 __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 __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__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 __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guo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六、施工合同条款必须完备【案例】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 __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八、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