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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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甲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一定的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2年完成了竣工验收。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协助甲公司办理产权证。

(2)赔偿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吊,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 .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3•索赔费用计算⑴ 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X往返机票费二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 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X无息抵押金(% X年息(% X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X海关税率(% X延期次数(次/年)⑶ 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新办证人数X〔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X延期次数)+ (新办理居住证费用X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⑷ 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鉴于甲方需要实施一项建设工程,并决定由乙方承包完成,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基本原则(一)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造价金额及明细表](附后)。

三、合同管理与执行(一)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甲方不得无故拖欠工程进度款。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一)针对以往类似工程中的常见问题,甲乙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讨论。

(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双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工程质量问题: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控。

2. 工程进度延误:双方应密切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3. 工程款项纠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款项支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于过去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为本次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8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规模简述]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工期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风险可控。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本合同由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补充协议等文件组成。

合同解释顺序按照前述顺序进行。

2.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详细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及支付条件等。

3. 工程变更与调整约定明确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及调整合同造价的方式。

4. 工程验收与结算方式明确工程验收的标准、程序和结算方式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职规定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6. 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其他补充条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四、案例分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以实际建设工程案例为背景,对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如工程延期、质量纠纷、造价争议等,阐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并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应紧密结合合同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内容。

五、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及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工程质量问题某市一项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在工程验收时,验收单位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

然而,施工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甚至试图掩盖问题。

最终,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施工方才被迫进行整改,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给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分析: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违反了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施工方在质量问题被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甚至试图掩盖问题,违反了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3. 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存在失职行为。

4. 业主在工程延期交付后,未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导致损失扩大。

案例二:安全事故某建筑公司在一项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分析:1. 建筑公司未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了施工安全规定。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和赔偿。

案例三:合同纠纷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施工方发生合同纠纷。

业主认为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

而施工方则认为工程进度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纠纷中,各自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分析:1. 合同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

2. 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导致纠纷发生。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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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的承包市场,地质状况的风险完全是承包商的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两个市场。

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

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的EPC类型的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

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的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的愿望。

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的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的方法和机会。

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的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的,则这样的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这样的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的,而且会带来争议。

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

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

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的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的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的设计进行优化。

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的资料及其应当获得的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的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

他的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的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对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的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的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

业主关心的另一个不明显的风险是地下设施。

关于地下设施的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的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

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

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

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的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的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的直接/间接成本。

第三种风险分担的方法,也是不常见的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的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

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的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的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参考条件。

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的变更。

变更的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的,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的,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

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的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

该机制的目的是: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的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的分担和估价;超过估价分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的各方的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的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的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

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的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的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的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的一半。

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的费用(在公开帐簿的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的付款。

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的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的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的比例承担。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的后果。

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的风险呢?我们很遗憾的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的风险-特别是在传统的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的。

在英国的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担全部的风险,就像项目公司要对公共机构承担相同风险一样。

但是,市场有时通过政府聘请的现场调查承包商向承包商发出保证的方式来规定风险转移的范围。

我们刚才在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分担中介绍了从分包商和顾问处获得向业主作出的保证。

另外,在英国法系国家内获得间接担保的另外一个方法把现场调查报告“转让”给承包商。

通常这要求公共部门保证由其委托的现场调查承包商完成的现场调查报告不仅仅交给公共部门而且还应当交给承包商。

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由现场调查承包商对其所出具报告的准确性向承包商负直接责任。

由承包商来承担地质状况的责任其实是相互实力的问题,它并不会影响公平或是谁有能力来承担风险。

简言之,是风险分配游戏的结果,并且也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它反映了风险分配中最有效的方式案例二:承包商和发包人共同成为拖欠工程款案的被告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商被拖欠工程款时,只能状告总承包商而不能直接状告拖欠工程的发包人,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此有了新解。

4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总承包商)给付原告彭某(分包商)建设工程款20408.26元,同时责令被告某部门(发包人)在其欠付总承包商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彭某承担付款责任。

1998年,被告某部门按上级政府要求承担15座旧桥梁重新修建的任务后,被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为该部门承建15座桥梁的修建任务。

王某承包上述工程后,又与原告彭某商定,并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6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同年12月15日与彭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各一份,共约定彭某分包三座桥,并约定三座桥梁工程的总造价为38100元。

合同签订后,彭某组织人员对三座桥梁实施了施工。

其承建的三座桥在合同签订次年即陆续完工交付,并投入使用。

施工过程中,彭某从王某处已结得工程款3591.74元,尚欠工程款34508.26元,王某未能及时支付。

2002年春节前,彭某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协调彭某先后数次直接从发包部门预付工程款累计14100元,余欠工程款为20408.26元。

2002年5月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彭某发出信函,对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表示遗憾,认为未能及时给付的原因系有关单位领导的行为所致。

彭某追索工程款多年未果,引发诉讼。

案发后查明,2004年1月11日,王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发包部门签订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双方总工程款为364900元,发包部门尚欠建设公司工程款38400元。

原告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将建设公司列为被告。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建设公司未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为此,彭某以建设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由,申请变更行为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申请追加工程发包人某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彭某诉称,被告王某假借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某部门达成15座桥梁的总承包协议后,又将其中的三座通过协议分包给我;但我按照协议施工完毕数年之后,仍被拖欠工程款20408.26元,经多方交涉无结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部门向我支付上述工程款,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我单位是1998年按上级的要求组建的联营企业,我本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我单位严重亏损,资产和债权严重流失;我为此已多次向有关部门作过反映,至今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彭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部门辩称,我单位尚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拖欠的责任不在我单位,且原告彭某与我单位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部门将其承担的建桥工程发包给未经工商登记的建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王某又以建设公司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彭某个人施工,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行为人王某(被告)以至今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鉴于彭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已交付使用,且王某、某部门对其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故彭某要求王某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某部门作为施工项目的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承包商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彭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法律允许分包,但是分包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否则即构成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甚至合同无效。

分包必须遵循的规定是:一是总承包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二是承包人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三是分包必须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取得发包人的许可;四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五是分包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

本案被告王某以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而原告彭某不具备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因而不仅总承包合同无效,而且分包合同无效。

这就产生三个问题:1、分包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2、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3、能否要求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本案分包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法第279条同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该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分包合同即便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所谓承包单位建设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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