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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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的要件

建筑施工合同的要件

建筑施工合同的要件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建筑施工合同的要件有哪些呢?一、主体合格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作为公民个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且智力发育健全;作为法人,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并且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正常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总是与其外在表现相符的。

三、内容合法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标的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或者须特价但未经许可要经营的物或行为。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合同内容合法,还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法、价格合法以及当事人的目的无规避法律之意,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四、形式合乎要求形式合乎要求,并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建设工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五、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是建筑施工合同的重要要件。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的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只有当这些要件得到满足时,建筑施工合同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和合法的。

建筑施工合同的要求

建筑施工合同的要求

建筑施工合同的要求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首先,建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

即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它是土建、安装、装饰装修还是其中一部。

土建、安装、装饰装修之间的专业界限划分应当明确。

其次,建设工期是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

开工日期是指工程正式开工的时间,竣工日期是指工程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全部完工的时间,工期总天数是指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之间的总天数。

建设工期的明确约定对于保证工程按时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建筑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此外,建筑施工合同还需要明确工程质量。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质量要通过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质量责任制度、按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严格按设计采购和检验制度、工序管理、检测等环节进行控制。

工程质量的保证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也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最后,建筑施工合同还需要明确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

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工程结算的方式和时间,以便在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的要求包括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这些要求的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的达到。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和支付相应价款达成协议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主体条件1. 业主: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2. 承包商: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具备承担建设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承包商应当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工程经验和业绩。

二、工程条件1. 工程合法性: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行业标准,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 工程可行性:工程应当具备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经过充分的前期调查和论证。

3. 工程范围和规模:明确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等,确保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和规模有共同的认识。

4.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业主要求确定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合同价款条件1. 工程总价:双方根据工程量和单价协商确定工程总价,确保价款合理、公道。

2.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如进度付款、验收付款、竣工付款等,明确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3. 价格调整:合同中应当规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如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影响工程价款的情况,双方可按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4. 工程变更: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在工程变更时的权益。

四、合同期限条件1. 工程进度:明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工期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工期延误: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提前完成:合同中可约定提前完成工程的奖励或优惠政策,激励承包商按时或提前完成工程。

五、质量保修条件1. 质量保修期: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常见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质量保修范围: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

建筑施工合同要求

建筑施工合同要求

建筑施工合同要求一、合同主体要求1.1 发包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2 承包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要求2.1 工程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竣工验收、保修等全过程。

2.2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

具体工程内容以合同附件为准。

三、合同价格要求3.1 合同总价: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总价,包括工程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等。

3.2 合同价格的确定:合同价格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文件、市场行情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3.3 价格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合同履行要求4.1 工期: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加固、返工等费用。

4.3 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标准采购、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如材料和设备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更换、修复、加固等费用。

4.4 安全生产: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五、合同支付要求5.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从进度款中扣除。

5.2 进度款: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基本条款:涵盖合同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2.工程范围和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工程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标准等。

3.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确认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包括总价款、分期支付、付款时间等。

4.工期和交付标准:明确工程的施工期限和交付标准,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符合相应的交付标准。

5.施工组织和管理:规定工程的施工组织和管理要求,包括施工队伍的组织、工程进度的管理、质量控制等。

6.合同变更和索赔:规定合同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变更合同范围、索赔理由和金额等。

7.质量保证和责任:规定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和责任范围,包括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返工和赔偿责任等。

8.安全防护措施:规定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包括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保护要求等。

9.验收和结算:明确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结算方式,包括验收标准、验收证书和结算单
的出具等。

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规定违约方的责任和违约金的金额,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以上是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条件,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
的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完整版)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人(业主)和承包人(施工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

3.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明确合同的目的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并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包括建筑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内容。

4. 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合同中应明确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质量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约定,包括验收标准、质保期要求等。

5. 工期安排: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期的计算方法,以及延期履约的约定。

6.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明确合同价款的金额,包括施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等,并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7. 变更和索赔:合同中应包含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条款,包括变更工程的程序、变更后的工程费用、索赔的程序和条件等。

8. 保证金:双方可以约定承包人向委托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承包人履约。

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使用和退还条件等应在合同中明确。

9. 违约责任:合同应界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

10. 附件和附属文件:合同中应列明附件和附属文件,并明确这些文件与合同的关系以及具体内容。

11. 审查和验收:合同中应约定工程的审查和验收程序、标准和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合格性。

12. 保密条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禁止双方泄露工程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13. 纠纷解决: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例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整版条件。

这些条件是根据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删和调整。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审阅并达成一致意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进行详细探讨。

二、合同主体资格条件1. 发包人资格条件发包人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应当具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并具备项目投资、组织建设、管理工程等方面的能力。

2. 承包人资格条件承包人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资质。

此外,承包人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合同标的条件1. 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立项、审批等程序,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规定。

2. 工程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工程项目应当具有技术可行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经济论证,确保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来源落实,经济效果良好。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资金管理要求。

四、合同内容条件1. 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投资等基本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实际情况。

2. 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工程项目的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支付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4.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五、合同形式条件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国家有关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条件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为完成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所签订合同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所签订合同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所签订合同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所签订合同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二、具体条件第五条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一)有明确的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合法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有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或者有其他合法的方式确定了乙方;(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安全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一)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三)有与所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四)有与所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合同内容包括:(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二)甲乙双方的资质条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四)工程进度计划、工期要求;(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六)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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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2.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乙方接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在其设计资料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的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审查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行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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