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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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用火作业。

第三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井下用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二)组织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六)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三)负责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矿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井下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井下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三)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井下用火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四)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源蔓延;(五)井下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熄灭火源,清理现场,防止复燃。

第九条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用火作业单位填写《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二)安全技术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四)用火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矿井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割、喷灯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高温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管理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2.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审核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3. 作业单位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动火作业许可管理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材料。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五、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毒面具等。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置专人监火,确保作业安全。

六、作业流程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了解作业风险和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种、余热等安全隐患。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井下动火管理规定(3篇)

井下动火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破碎、磨削等能够产生明火、高温或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三条井下动火作业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安全。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井下动火作业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井下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井下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六条《井下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二)动火作业类型、目的;(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四)动火作业所需设备和材料;(五)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六)动火作业结束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条矿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审查内容包括:(一)动火作业地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动火作业方案是否合理;(三)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四)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经审查同意的动火作业,由矿安全管理部门下达《井下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桶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熟悉本矿井下情况,了解动火作业风险;(三)能够正确指挥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向参加人员传达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密切监控作业现场,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控制井下火灾的发生,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及其他井下工作环境的动火管理,包括煤矿、石油、天然气等相关行业的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动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制定详细的井下动火管理措施,明确井下动火范围和要求,确保井下动火安全。

第四条井下动火管理应当建立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完善制度,定期开展井下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井下动火管理主要包括井下动火申请、动火审批、动火检查等环节,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落实井下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井下动火申请第六条井下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始动火作业前,向井下动火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

第七条井下动火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动火具体位置、作业范围和时限;(三)作业人员及其证件号码;(四)动火设备、材料及其数量、规格等信息;(五)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及防护措施;(六)其他需要填写的内容。

第八条井下动火申请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上安全技术交底及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井下动火申请应提前至少24小时提交给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如遇紧急情况需动火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收到井下动火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井下动火审批第十一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井下动火申请的内容,结合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查。

第十二条审批井下动火申请应当重点考虑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动火作业风险是否可控,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因素。

第十三条井下动火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动火申请的24小时内完成审批,并填写审批意见,签字确认后交由动火作业单位。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如果必须在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54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巷中动火、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采面作业地点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队组技术员编制安全措施并提出申请,报安全科和矿长审批。

3、安全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一式多联,分别用于通风科、机电队及动火装备保管队组)。

审批通知单应注明申请动火队组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经通风科和安全科同意后,报请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不得超过0.5%。

5、动火队组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管理人员、救护队员、瓦检员、安全员)。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

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突出矿井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井下动火行为,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矿井设施的完整。

通过科学的管理,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二、管理原则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管理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和依法依规。

预防为主是指在动火作业之前,要加强预防性检查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综合治理是指要从技术、管理、教育、监督等多个层面全面防范井下火灾。

科学管理是指要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动火管理方案和措施,确保每项措施都得到科学验证和有效执行。

依法依规是指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动火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资质要求任何一名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和培训,获取相应的动火作业证。

同时,井下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熟悉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资料要求在动火作业之前,必须提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

作业计划应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风险评估报告应对动火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安全要求在井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煤矿、金属矿山和其他矿井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同时,对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和场所,必须进行特殊防范和管理。

4、监督要求动火作业必须由专门的监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动火作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

他们要对动火作业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应急要求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必须提前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在火灾发生时,要能够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井下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1 范围1.1为了加强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XXXX公司井下生产单位所有动火作业。

各代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2 规范性文件引用2.2.1 GB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术语和定义井下动火作业,凡是在井下、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 动火分析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确认动火作业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是否涉及其他特殊作业。

4.2 动火作业区域空气质量分析: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20%,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二氧化氮含量不超过2.5ppm。

5 动火作业审批5.1 动火作业前,由各井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区作业长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当班兼职安全管理人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5.2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最高可办理8h;动火作业超出有效期限,要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准确填写,妥善保管。

不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 《动火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份动火许可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同时标注清楚动火作业内容。

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6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6.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人随身携带。

凡是在井下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6.2 电、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工作,动火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电、气焊特种操作证复印件。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

矿山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动火作业,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动火作业,包括矿井、采矿场、矿山企业等单位的动火活动。

第三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山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五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先进的技术要求,有效地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预防措施,做到安全、高效、环保。

第六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按照“谁动火,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追溯到人。

第八条矿山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动火。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矿山动火会议审批,确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和监护人。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动火设备和工具。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动火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保证动火设备和工具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中必须配备专职监护人,对动火现场进行监控、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动火禁止区域和防火通道,确保动火现场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防火检查,确保无火源、无隐患,确保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汇报,总结动火作业经验,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九条矿山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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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公司矿井动火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井动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以下简称动火)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动火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不得进行动火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所有回风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

地面煤仓动火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向通风科提出申请。

通风科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通风、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动火工作按零星作业进行管理,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

动火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工、安全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动火的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火柴必须由瓦斯员携带或保管,入井和升井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四条动火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条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使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

第六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

第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八条煤仓上下口(包括井上煤仓)、卸煤坑附近等地点如果动火时,必须将煤仓放空,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用水冲洗干净积尘,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用加长管深入煤仓内及烧焊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所有空间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动火。

第九条皮带巷、地面皮带走廊进行动火、皮带硫化等作业时,皮带上不得有存煤并停止运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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